刑事律师东莞,融资法律风险如何防?莞企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这场沙龙告诉你

时间:2022-10-25 10:13:06来源:法律常识

“如何防止客户拖欠贷款?”“一些客户到付款时就找借口要求下游供应商打折,应该怎么办?”产品被仿制并销售需要收集哪些证据?”“员工是否只要有病就能休假?”……

6月20日,以“企业融资法律风险防范”为主题的东莞市“以法兴企”文化沙龙(第七期)在黄江镇举行,近百名企业代表参加了此次活动,多名企业代表针对企业关心的问题向与会专家提问。中国法学会理事、省法学会常务理事、市法学会会长邓志广,黄江镇委书记叶锦锐,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法学会副会长陈波,市法学会副会长苏云太,各镇(街道、园区)法学会会长、政法办专职副主任兼法学会秘书长,企业家代表,东莞中立法律服务社理事单位代表律师和法律、法学专家等180余人参加了本次沙龙活动。

不重视法律风险防范是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

今年4月19日,黄江法学会、司法分局向100家企业派发了征求活动主题意见函,并以调查问卷的形式向黄江镇中小企业公开征求“以法兴企”文化沙龙活动主题相关意见。据统计,在参与调查问卷的100家企业中,有72家企业均已聘请法律顾问,此外即使没有聘请法律顾问的企业也已设法律专员岗位。

在调查问卷中,企业提出了“公司法律风险的认知与预先防范实务解析”“企业用工包括招聘录用过程、合同订立过程、合同变更、工资及加班工资支付、怎样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服务保障”“企业知识产权包括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商标方面的风险防范与权益保护”“企业如何有效解决融资困难、货款回收难的问题”等拟主题。经分析研究,黄江法学会在调查问卷的基础上,通过多次与企业进行沟通了解,梳理出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和问题。

调查指出,不重视法律风险防范是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多数企业经理与管理人员法治意识淡薄,导致企业存在法律风险;在用工方面,部分企业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导致出现工伤时企业赔偿成本压力大、工资支付不及时、加班工资未足额支付等问题;在资金方面,部分企业还出现因买卖合同不签订或签订不完善而导致的货款回收难、资金周转拮据等问题;此外,产品质量不合格、交货期超期所导致的巨额赔偿风险增加,知识产权方面、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或商标权存在不正当竞争所导致的侵权纠纷日益增多。

融资法律风险、劳动用工等成企业最关心的问题

在沙龙活动上,东莞市律师协会会长、市法学会副会长陈锡康就“企业融资与风险防范”进行主题发言。他从债务融资、股权融资、租赁融资三个企业融资的基本方式进行介绍,指出资金都是有成本的,融资总归是要支付对价的,而回归融资基本目的是最佳避险选择。他认为,企业风险防范的基本措施是回归本源、专注经营,守法用法、依法经营,术业专攻、借力经营。

在互动交流环节中,企业家们踊跃发言,围绕企业融资法律风险、劳动用工、公司股权、商业合同、职务侵占、知识产权保护等企业最关心的法律问题积极发言,向专家寻求解决思路。专家对企业家代表提出来的问题深入讨论并逐一解答,提出了针对性强、有实操意义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举办本次活动,企业家代表和政府单位代表深入了解黄江镇企业发展现状及所关心的问题,从多方位探讨如何有效防范企业融资法律问题,优化企业营商环境,齐力为经济健康发展把脉会诊、建言献策,共同为黄江镇企业做大做强提供坚实的政策及法治保障。

将“以法兴企”的理念灌输到每个企业

邓志广指出,“以法兴企”文化沙龙在各镇街举办,既服务了基层广大企业家,也增强了法学会工作的联系面,为全市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企业平安文化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他强调,要进一步增强“以法兴企”活动品牌公信力,不断提升企业的法治素养,深化政企之间良性互动,增进法律沙龙的后续服务;通过信息化和大数据等现代技术,不断提质扩面、抓好建章立制,提升影响力和辐射力,将其打造成法学会系统的特色品牌,将“以法兴企”的理念灌输到每个企业,使更多企业家能够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叶锦锐表示,当前黄江及其他镇街处在转型发展的关键期,同时也处于社会矛盾多发的突显期,必须要用法治精神引领社会治理,用法治方式破解社会治理难题。接下来,黄江将继续面向企业和群众做好“法律服务”的疏通工作,深入社区、深入企业,主动了解企业在融资上的法律风险、经营上的法律难题和外贸摩擦中遇到的国际法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送法上门”“进厂讲法”等服务活动。

现场重点问题点击

问题一:请问各位专家,员工如果享受了规定的医疗期,他还能否再次享受这种待遇?

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东莞中立法律服务社理事长蔡国民:从法律上讲,医疗期满后只是存在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不存在继续享受医疗期的问题,许多人是因为没有将医疗期和病假期进行区别,以为员工一生病就应该马上给予其3个月或6个月的休假,其实这是对法律的误读误解。病假期还是要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来确定。而医疗期只是与是否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有关。劳动法设置医疗期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患病员工的就业权,以避免企业在员工一旦生病时即将其解除劳动关系,所以,所谓的3个月或6个月医疗期是指如果员工因患病而休息治疗的时间没有达到3个月或6个月,则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否则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可以请求恢复劳动关系或是支付经济赔偿金。如果员工的医疗期满了,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有时可能还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来确定是否能从事工作)则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此种解除为合法解除,但需要支付N+1的赔偿。对于贵公司的该员工,要先确定一下他的医疗期,然后再确定他的医疗期的计算范围,比如他的医疗期为3个月,则从他第一次病休日开始,如果在6个月内他累计病休的时间达到了3个月,则为医疗期满,这时,要看他能否从事原工作或是另行安排的工作,如果不能,则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当然,如果该员工特别懂劳动法,在6个月的统计时限内3个月医疗期快满时,他又回来上班,等到6个月过后,他又开始请病假,这时,又需要在另外一个6个月内累计其是否满3个月的医疗期。由于这属于立法上的漏洞,企业也真没有办法!

问题二:企业融资的方式很多,不同的融资方式牵涉到不同的法律规定,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是什么,各有哪些法律规范约束和不同的规制要求?

市律师协会会长、市法学会副会长陈锡康:企业融资的方式大致可以分为债务融资、股权融资和租赁融资三大类。其中,在债务融资中,贷款业务只能由获得金融经营许可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例如小额贷款公司等。企业发行债券必须要符合条件,事先经过审批。民间借贷的借入不需要特别的资质,主要约束是不要触及非法集资这个红线就好,民间借贷的借出原则上也不需要资质,但从2018年底起,以民间借贷形式存在,变相经营贷款业务的行为已经开始被整治。

由于常规的融资渠道门槛很高,民间融资的需求无法满足,民间借贷是获得资金的一种最常见方式。从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通过司法解释确认民间借贷的合法存在到2018年,民间借贷基本处于监管相对悬空的状态。

2018年是个转折,这一年,公安部、银保监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随后最高人民法院院亦发布法〔2018〕215号,即《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联合整治民间借贷中不规范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判思路,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签订之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对于股权融资这种融资形式,私人之间的股东权益转让是不受限制,也没有特别的资质要求,但公开向不特定主体出售股权权益的行为则是需要实现获得审批许可,才可以进行。

租赁融资属于金融业务的一种,需要由具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只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交易,才能保障交易安全。

问题三:一些客户到付款时,就借口没有利润、亏本等行为,要求下游的供应商打折,不打折不付款,但公司考虑到如果诉讼时间会过长、诉讼费用高算下来也跟打折差不多,就被迫接受这种行为。像客户这样行为有没有什么办法阻止,保护公司的利益,降低损失?

中共东莞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副主任、博士郑盛平:上面的问题可以归结为"客户少付款"如何应对。针对这一问题我认为存在两种思维模式予以破解。第一种是经济思维,第二种是法律思维。

首先在经济思维层面体现为商业伦理。商业伦理讲究的是成本与效益的分析,讲究和气生财。第一步要对“不打折不付款“的这些客户来进行尽职调查,看看其作风是针对本公司一家公司还是这些客户对其他客户也是这样,是否是其常态做法;第二步在识别上述问题的基础上,如果本公司跟这些客户同属一个行业协会,建议通过行业协会的特殊桥梁和沟通作用,让行业协会发挥显性或隐性的影响力督促客户按时按量付款,在一个良好的商业社会中,诚实信用是客户在一个行业里边生存的根基;第三步要分析这些客户对本公司的权重。如果这些客户在市场上无法替代,对本公司的业务开展举足轻重,适度接收打折付款,适度让利,保持良好的客户关系也不失为一项长久发展之计。

从法律思维层面分析,约定优于法定是商事合同的基本规则。第一,从法律定性来看,在买卖合同的履行方面,客户到付款时不打折不付款,主张少付款,相当于对于原合同的变更,卖家可以选择坚持原生效合同的履行,也可以就变更的权利与客户达成新的合同;第二,可以化整为零的方式重新签订合同。以客户已经能够付的款项成立一份合同。以客户还不能支付的款项加上利息订立另外一份合同,确立合同的履行期限。以前我曾经驻村任副书记,村委会的经济联社,曾经有5家租赁村集体物业的工厂主张少付租金,后来我们是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主张权益的保障,从后来的实践效果来看,效果不错。第三,在合同当中,注意科学设定违约责任的条款,可以将实现债权的成本例如律师费等纳入违约的责任体系中,加大客户的违约成本。第四对合同纠纷争议条款的设定,主张多元化的商业纠纷解决机制,将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进行科学化的设计,尤其是建议写入仲裁条款。相比而言,仲裁的效率更高,而且一裁终局。仲裁的裁决书向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是有法律效力的。事实上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商事纠纷,不仅仅具有诉讼这一条路径。就算是进行诉讼,现在各个法院都有诉调对接的中心,通过法官的居中调解,也可能不一定会承担繁重的讼累,效率也高,从而节约实现债权的成本。

总之,流动资金是企业的血脉。催收货款是企业的正当权益,一定要通过正当合法,合情合理的方式实现权益。现实生活中有个别企业,为了催收货款采取不合理的方式,例如堵门、恐吓等等过激的方式,效果不一定理想,而且还会带来刑事法律风险。法律不保护权利的瞌睡者,因此正当的权益一定要及时的去实现。

问题四:现有部分老员工在工作岗位上不思进取,消极怠工,公司稍作管束便要求公司解雇并提供赔偿金。作为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兼诉调对接中心主任、审判员郑水强:这可以通过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予以明确,《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如果由于客观情形发生变化,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这基本上有三条路可以走:一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三是符合条件的可以经济性裁员。但无论哪一种情形下,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只有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下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最后,对于“不思进取、消极怠工”的员工,一是要明确考核,不能胜任的走不能胜任解除的程序;二是违反劳动纪律的,做好证据管理,目前在此款“三封EMS”解除流程是比较好的应对措施。

【记者】韦基礼

【作者】 韦基礼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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