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成都,四川成都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时间:2022-10-25 12:15:11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

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4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成都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内清洗电子板时,将未经处理的废水排入园区市政污水管网。同日,金堂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并对其厂界废水总排口进行采样。经检测,铜的浓度超过标准限值0.3mg/L的23.5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将未经处理的废水排入园区市政污水管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电话通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两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庭审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的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人林某某、刘某某、蒋某、郑某、钟某的证言,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运行记录表,金堂县环保局移送的执法检查、污水检测、行政处罚相关资料,刑事判决书,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不当操作,致使未经处理的废水被直接排入园区市政污水管网,废水中重金属铜的含量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侵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庭审中悔罪,且系初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所在企业已及时进行了整改,防止了社会危害后果的扩大,可以酌情对被告人周某某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注明:若想获取完整判决内容,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的刑事辩护法律知识。

污染环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