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家暴律师,反家暴法论文

时间:2022-10-25 15:52:06来源:法律常识

友导读

今天,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暴日。家庭暴力,是被害人一生的噩梦,对其他家庭成员而言,也是人生的灾难。

根据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组织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全国2.7亿个家庭中,约24.7%存在家庭暴力。也就是说,每四个家庭中,就有一个家庭正遭受家庭暴力。而其中,85%-90%的受害人是女性。家暴,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作为友成猎鹰共同体成员的李莹律师,是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主任,从事反家暴、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一线工作近20年,承办了300多起涉及性别歧视、妇女暴力等领域的案件。带着一名专业律师的理性,和在多年从事反家暴工作中对受害人的关怀,李莹律师为我们解析了家庭暴力,以及遭遇家暴后的有效应对,她更是呼吁全社会向家暴说“不”!

万一您或身边人正遭受家暴,如何及时的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终止家暴的噩梦?您可以向李莹律师和源众求助,本文内有详细指引,带你迈出勇敢的一步。

本文根据对李莹律师的现场采访整理而成

李莹律师(图片来源:“源众”微信公众号)

1 什么是家庭暴力?

概念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015年12月27日发布,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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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形式

从《反家暴法》的定义来看,家庭暴力主要是指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从国际范围来看,家庭暴力一般有四种表现形式: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在反家暴法出台之后,很多省市出台的关于《反家暴法》的实施办法当中,也把性暴力、经济控制,甚至跟踪、骚扰等行为都纳入进来。

生活中常见的家暴行为:

  • 身体暴力:最常见的暴力,所有加诸于受害者身体各部位的攻击行为,打一巴掌、踢一脚、孩子的暴力管教等,都属于家庭暴力。
  • 精神暴力:侮辱、谩骂、贬低,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作为行为(疏于照料),也是一种家庭暴力。前几年南京女童饿死事件,就是一起恶性的家庭暴力案件。
  • 性暴力:攻击受害者性部位,强迫受害者发生性关系或强迫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等。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问题。
  • 经济控制:限制或控制受害者的财产决定权和使用权,包括限制或控制受害者用钱的时间、方式、数量,限制受害者对物品、住房等的使用。

家暴的特性

  • 隐秘性

发生空间的隐蔽性:家暴发生在家庭成员间,一般属于私密空间,外人不一定能看到;

施暴部位的隐蔽性:一些施暴者会选择在隐秘部位进行施暴,这样就不会被别人看出来;另外,如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家暴行为的伤害在通常意义上也具有隐蔽性。

  • 非特定性

家暴没有所谓“易发人群”,跟实施家暴人、遭受家暴人的文化程度、社会地位、职业等没有直接联系,它是普遍性的。但在不同人群中的表现形式又具有一些特定的特征:比如,在农村地区的家暴一般表现为殴打等身体暴力行为;而在城市地区文化层次较高的人群中,则以精神暴力居多,有的施暴者会有意选择受害人的隐秘部位施暴,因而更具“隐秘性”。

不过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恶性家暴事件的施暴人,往往具有反社会型人格或边缘性人格特征。因此有必要由专业机构进行此类安全评估,这无论是对于即将进入婚姻的男女还是正在遭受家暴的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也有人提出建议,建立起家庭暴力的查询制度。

  • 周期性

家暴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即矛盾积蓄、暴力发生、蜜月期的不断循环,随着时间的推移,家暴的频率会越来越高,伤害程度也会越来越大。

暴力发生期:早期的家庭暴力多数为推一把、打一耳光等看起来没那么严重的行为,也正因为没有造成严重伤害,无论是受害人还是施暴人,都因为没有意识到这是家暴而基本选择淡化处理,施暴人绝大多数都没有道歉,之后很快就有了第二次、第三次、第N次的家暴。

蜜月期:有的施暴人在家暴之后会向受害人忏悔、示好,有的还会写悔过书、保证书等,让受害人觉得家暴只是其一时冲动,是脾气不好、工作压力大等,进而选择原谅“和好如初”,进入“蜜月期”。

矛盾积蓄期:随着家庭生活中矛盾的不断出现,家庭成员间又没有有效的途径将矛盾解除,随着负面情绪的不断聚集,加上首次施暴后受害人态度的模糊、行动上的原谅,随时有可能再次采取暴力方式解决矛盾。


2 打破家暴循环

打破家暴循环,需要外部社会支持体系介入

已经进入家暴循环的受害人一般无法通过自我的力量打破循环,必须要有外部社会支持系统的介入。这是由此时受害人的心理状态和现实困境所决定的:

  • 心理状态

陷入家暴循环的受害人,其与施暴人已经形成被控制与控制的关系,此时受害人会进入一个特殊的心理状态“受暴综合征”,其最主要的特点就会“习得性无助”,内心陷入瘫痪,开始“认命“,因而没有主动离开的勇气。

此外,由于长期遭受家暴,对于暴力的恐惧会使其处于恐惧焦虑的状态中,有的甚至听到施暴人的名字就会浑身发抖,这也让其很难主动走出去。

  • 现实困境

现有“家暴是家丑”、“忍一时风平浪静”、“劝和不劝离”的观念和基于“被害人有罪论“的指责、嘲笑、歧视,让受害人不敢走出反抗的第一步,也不敢向外界求助;

经济不独立、子女问题、施暴者威胁恐吓等,也是阻碍受害人走出家暴循环的重要原因。

反家暴社会支持系统可以是非正式的,如亲人朋友的有力支持;更重要的是正式的专业的,如警察、社区、妇联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也包括专业律师、社会组织的帮助。公权力的介入是打破家暴循环的关键。

外部社会支持系统如何有效介入?

  1. 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是基本原则。
  2. 要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如家暴频繁和严重的程度、施暴人的状态和对家暴的态度、施暴人与受害人的关系等做详细的了解和判断,进而做进一步的调解。需要强调的是,调解是关于离婚问题、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等,而非暴力本身,暴力是不可调解的,是必须否定的。
  3. 有效的公权力介入,一定是及时的,并且要有针对性的措施。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各打五十大板”式的“和稀泥”行为,非但解决不了问题,还会助长施暴人的家暴行为,也会让受害人陷入“习得性无助”的泥潭,甚至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 首先,接警、出警要及时
  • 其次,到达现场之后要①有效的制止暴力;②帮助当事人固定证据;③明确告知受害人的权利(如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请赔偿等),以及有可能获得帮助的渠道等;④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如若受害人受伤了,要尽快送医,做伤情鉴定;在评估判断施暴人确实有现实危险性的情况下,要对受害人进行庇护安置,或者将施暴人进行拘留;如果家暴行为尚未严重至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尽量要出具告诫书(告诫书是公权力对家暴的亮剑,对施暴人起到震慑的作用);当受害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时(如未成年、怀孕或生病等),还应将其转介至其他社会组织或救助机构;等等。


3 遭遇家暴后怎么办?


明确态度,向家暴坚定说“不”!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是违法行为,全社会都应该对家庭暴力零容忍达成共识。作为受害人,在家暴发生的那一刻,要有明确的否定态度,一定要明确地对家庭暴力说不!

网上有一个说法,“家暴只有0次和无数次”,说的是家暴只要发生就不会停止。我的观点是,如果我们没有在家暴发生的时候进行有效的应对、控制,将它扼杀在萌芽状态,很可能它就会演变成长期性的、反复的家庭暴力(也就是上述的家暴循环)。对于家庭暴力,最好是不要发生,但一旦发生,就要有效地去处理。

作为受害人,一定要做有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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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尽快报警。报警可以快速减轻受害人当下正在遭受的伤害,同时,报警记录、笔录,及警察出具的告诫书(若有)、行政处罚书等都可作为认定家暴的证据。
  • 向居/村委会、妇联、社会组织,或双方的工作单位等求助。《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 就医。如果有伤情,应及时去医院就医,并请医生出具诊断证明,这是后期认定家暴的证据之一。在就医时可向医生说明是被家属殴打所致,有反家暴意识和理念的医生会在诊断证明中写明。
  • 伤情鉴定。若是轻微伤,一般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对施暴人进行拘留,如果在轻伤以上,则有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 要求警方出具告诫书。告诫书是《反家暴法》规定的一个重要处置机制,对比较轻微的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如拘留)的,可由警方出具告诫书。告诫书会记录家庭暴力的事实,明确告诫施暴人不能再施暴,否则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告诫书由施暴人、受害人各持一份,有的还会给到所在社区一份,由社区进行后续的监督。告诫书是一个有效制止家庭暴力再发生的措施,也是认定家暴及后续离婚、提起民事赔偿等事宜很重要的证据,这是《反家暴法》中明确规定的。
  • 向户籍所在地或家暴发生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是《反家暴法》规定的重要处置机制,由人民法院签发。在遭受家暴,以及发现自己有遭受家暴的现实危险性时,都可以申请,比如某某扬言“若再提离婚就打死你、杀了你”等恐吓威胁。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是受害人,在受害人由于人身自由被限制或行动不便、或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不能申请的情况下,可由近亲属、相关机构(如社区、公安机关、妇联、受托社会组织等)代为申请。紧急情况下,人身安全保护令会在申请后的24小时内签发,一般情况72小时内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禁止施暴人继续实施家暴,明确禁止施暴人跟踪、骚扰、接触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也可责令施暴人迁出家庭住所;一些地方的立法中,还有包括责令施暴人不能经常在受害人学习生活工作场所出现、不能查询受害人个人信息等其他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为半年,到期可申请延长。

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和中国女法官协会首次联合发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传递出多方联合治理、对家暴坚决说“不”的鲜明信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个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附全文)

被家暴后如何有效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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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家暴一定要用证据说话,但由于家暴本身隐蔽性、突发性等特点,使得取证成为了反家暴的难点问题。

有效取证,一定要坚持如下原则:

  • 真实性,即收集到的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不能是假的、伪造的、经剪辑的;
  • 合法性,即取得手段一定要是合法的,雇佣侦探公司跟踪、偷拍,或将录音录像设备非法放置在别人家里,这样取得的证据是非法的,不能够使用的;在自己家里和身上放置录音录像设备进行拍摄,这是合法的;
  • 关联性,即证据与家暴的相关联性,例如要证明家暴就不能用证明对方出轨的证据等。

哪些证据可作为认定家暴的证据?

  • 报警记录,包括接警出警记录、警察做的笔录、派出所出具的告诫书或行政处罚书等
  • 就医过程中的病例、诊断证明
  • 伤情鉴定或伤残鉴定
  • 伤情照片注:除了要拍到受伤部位,还要拍到自己,以证明伤者是你本人
  • 所有能证明家暴的录音录像(注:一定要是合法取得的,并且是未被剪辑、拷贝的原片),以及录音录像的文字版实录。
  • 家人、邻居、同事、朋友等的证人证言
  • 到相关部门、组织投诉的投诉记录
  • 施暴人的悔过书、保证书等

证据应如何保存:

将以上证据的原件妥善保存,以防损坏或丢失。用手机等设备录制的录音、视频、照片,一定要在原处保存,更不要在拷贝至其他设备后将原件删除,拷贝件不是原件,证据效率会降低。

4 如何求助源众?

源众可提供的服务

源众,即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是一家专门从事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及推动性别平等的公益机构。

中心设立了受暴妇女儿童法律帮助热线,组建了全国范围内的受暴妇女儿童法律服务志愿律师团队,目前有来自全国近 20 个省市130 余名志愿律师。办理了多起典型的涉及妇女儿童的暴力案件,如厦门大学博士生导师吴春明性侵女学生案、温州姚某以暴制暴杀夫案、百色助学网创始人王杰性侵贫困女童案等,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目前,源众可提供的服务包括:

  • 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援助。源众律师团队(包括创始人李莹律师)均可为当事人代理相关家暴案件,机构成立以来,已为300多名受暴力的妇女儿童提供了法律援助。对于困难的家庭,源众的律师可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对于当事人选择在当地委托律师办理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源众也可给予办案补贴;
  • 紧急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机构设立了紧急救助基金,对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生活费;为当事人提供因家暴导致的医疗费、心理咨询费及司法鉴定费等。
  • 关于家暴、权益保护的宣教。源众在B站开设了“源众妇女儿童支持热线”,对家庭暴力进行持续的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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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暴女性的支持小组。源众建立了“受暴女性支持小组”,通过团体辅导、同伴教育的方式给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给予支持,抱团取暖。源众聘请了资深心理咨询师、社工法律专家,为受暴女性提供心理和法律方面的辅导,帮助她们获得疗愈,进而尽快回归正常生活。

很多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会认为自己是这个世界上最不幸的一个人,认为自己生活在孤岛里,我们通过小组的方式,让大家感到我不孤独,我也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这样才有可能摆脱暴力带给她的阴霾,开始新生活。”

——李莹


关于猎鹰加速器:

猎鹰加速器是社会创新创业者守望相助的共同体,于2017年5月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十周年庆典之际正式启动。友成希望通过猎鹰计划,发现具有社会企业家精神和社会创新能力的领袖,通过心灵对话、主题知识讲授、思维训练来帮助他们提升认知和觉知能力,增强行远能力,并通过建立相互支持、彼此合作的共同体,壮大共同改变世界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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