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17:05:07来源:法律常识
黄坚明律师:从五原则视角谈重庆袭警枪击案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坚明
我们已撰写了一篇关于重庆袭警枪击案的文章,《黄坚明律师简析重庆北碚袭警致人死亡事件:请别急着为此“拍手称快”》,此文被质疑的情况有,但多个网友评价此文是此事件中最客观理性的文章之一。针对重庆袭警枪击案,我们可以从宏观、“中观”及微观视角对此案进行评析及思考。限于关键证据材料缺失及网络上已公开的信息比较有限,我们暂时无法从微观视角对此案进行详尽论述,客观上此时此刻也不事宜对此论述过细。从“中观”视角论述此案,诸多媒体的报道已比较充分,为此本文选择“宏观”视角对此案进行论述,从生命价值最高、同情弱者、比例原则、迫切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原则、权力应受监督等视角对此案进行分析。期待我们能提出更多、更深入地思考及质疑,以供业界和广大网友批评、斧正。具体如下:
一、袭警案翁某被击毙事关生命价值最高的原则性问题
在重大法律事件或热点事件中,我们应秉持怎样的价值观去评析一起热点案件问题。有网友反馈,此案真相仍未明,官方尚未出具正式调查报告,案发过程监控视频缺失,是否存在执法记录仪同步视频也存疑,在此前提下,我们应静待官方的调查结论,而非擅自对此进行评论、分析,以免误导大众。对此,我们坚持这样的观点:涉案民警开枪行为是否涉及不法是此案争议焦点之一,但不是此案全部核心问题。我们可以暂时抛开不谈,但翁某已死亡则是客观事实,此案瞬间成为全国性轰动事件也是客观事实,诸多媒体对此进行广泛报道也是客观事实,权力应受到监督也是此案核心问题之一。
基于此生命价值最高的原则,国民关注此案则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吧!反之,杀人非杀鸡,若我们对此都熟视无睹,冷漠对待,则荒谬透顶。
二、同情弱者也是判断此案是非曲折的原则之一
根据媒体报道的信息,我们初步判断,此案起因应是死者及其妻子袭警而言,起码官方通稿内容涉及袭警问题。就力量对比、强弱情况分析而言,最初时,涉案民警是弱者,其身上衣服被拉扯的现场照片也可初步证实此事实。但强弱是动态的,从中有可能发生转折及变化。从现状看,翁某已死亡,而涉案民警则活着,从现场照片看,涉案民警本人遭受重伤或其他严重伤情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据此,一方活着且安然无恙,一方死了,且人死不能复生。
为此,诸多网友同情死者及其家属的情形也是可以理解的,涉案检察机关据此介入此案,并对涉案民警开枪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等事宜进行调查也是顺理成章之举。对此,本人也是持同情弱点的态度而撰写此文,起码此时此刻的观点如此。
三、符合比例原则是最起码的朴素刑法观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就是朴素的刑法观点。我们开始学刑法时,老师也向我们传授过这样的观点。你打我一拳,我踢你一脚;你打我头,我伤你要害,这是人的正常反应。当然,绝对精准防卫是不存在的,法律也不能强人所难。那么在此案中,是否存在涉案民警被暴力袭警,已危及其个人生命安全,或者是其手中的枪支随时有被涉案夫妇抢走,进而危及涉案民警及在场群众生命安全的情况呢?能否得出涉案民警的涉案行为符合比例原则的结论呢?
对此,我们只能说,就网络上已公开的信息而言,我们暂时无法得出这样的结论。死者翁某或其妻子涉嫌袭警是客观事实,但其死者及其妻子在此案中的攻击力度几何,目前仍是未知数。据此,涉案民警行为是否合法比例原则,仍是此案争议焦点之一。对此,我们想强调的是,如何证实涉案民警涉案行为已符合比例性原则,相应的举证责任应在涉案民警本身,而非死者及其太太,这对涉案民警而言,无疑是一大考验。对此,我们也提出这样的建议,办案民警本身也应多学些法律知识。
四、从紧迫性原则谈重庆袭警枪击案
对此,我们应强调一点,警察是高度危险的职业,每年都很多一线民警因公牺牲,类似的情形媒体都有报道。一般人理解,缉毒民警、卧底民警、刑警等办案人员更容易遭遇暴力袭击的极端情形。据此,所谓的紧迫性原则,必须是结合具体个案进行具体分析。具体到重庆袭警枪击案中,我们可以从几个角度去判断涉案民警是否符合紧迫性的原则要求。具体细节包括:
其一,假定死者翁某及其妻子同时袭击涉案民警,甚至是不分部位地袭击,多次向要害部位袭击,长时间地袭击,且案发现场没有围观群众,或者是现场有围观群众,经反复求助围观群众却无一人出手帮忙,此时涉案民警除了自救,已没有其他更好的选择。此案中,究竟是一人殴打涉案民警,还是两人袭警,围观群众是否有帮忙,都可以作为判断涉案民警涉案行为是否符合紧迫性原则的判断根据之一。
其二,涉案死者翁某或其妻子是否存在意图抢枪的极端危险行为。假定死者翁某及其妻子多次意图抢夺办案民警随身携带的枪支,进而危及涉案民警自身及周边群众的安全,此时涉案民警除了开枪还击,也没有其他更好的选择,在这样的前提下,涉案开枪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但对其开枪行为导致死者死亡的结果是否也应免责,后续再谈。
其三,从力量对比角度分析,因死者翁某是49岁,其太太年纪也不低,进而导致其体力和攻击力度,一般而言会比涉案民警弱些,若其两人持续袭警,导致涉案民警“极端疲劳、气喘吁吁”,不开枪则无力自保的严重程序,在这样的情形下,其开枪的做法无疑符合紧迫性原则。但此案是否属于这种情形,仍有待观察,且涉案民警同样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其四,从涉案民警身上衣服被拉扯程度,特别是其身上遭受的伤情视角判断其涉案其开枪行为是否具有紧迫性。对此,我们只能说,从常理判断,涉案翁某及其太太在案发现场“闹事及袭击”,其本意应是争取涉案电动车雨篷不被拆除的结果,以及通过袭警的违法方式意图实现其不法企图,但其是否意图对涉案民警采取一种“同归于尽”的搏命攻击,我们只能说,从情理上讲,估计不会严重到如此。但现场目击者对此更有发言权,在案的监控视频的证明力更强些。我们的初步分析与预判仅供参考。
其五,是否紧迫性,还需考虑涉案民警具有暂时躲避,主动离开,然后再寻求其他民警支援的可能性。当然,这种情形具有“事后诸葛亮”的韵味在其中,但涉案民警是专业执法人员,执法经验、处置矛盾事务能力比普通百姓强很多,据此就控制现场、妥善处理出警事务而言,其本人具有比普通百姓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起码此案应考虑这个问题。
据此,就涉案民警行为是否符合紧迫性原则的问题,我们提出上述几个问题供业界、广大网友参考。这是我们对此仍不够成熟的想法。
五、从必要性原则谈重庆涉案民警开枪行为之是与非
就涉案民警开枪行为是否妥当的问题,我们需要考虑紧迫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问题。就必要性的问题,我们谈谈如下看法。具体如下:
其一,涉案起因据说是因电动车碰擦而引起的小纠纷,后因涉案民警要拆除死者违法安装的电动车雨篷而激化矛盾,进而导致袭警行为的发生。据此,我们反过来思考:涉案民警出警时随身携带枪支的做法是否具有必要性。此案不带枪,对处理上述矛盾纠纷事宜或许影响不大;但反之,因翁某及其妻子均涉嫌袭警,也反证民警工作环境很复杂,很危险,随时出现失控场面。据此,此案应核实涉案民警能随身携带枪支的前因后果,更是其开枪行为具有必要性的前提条件之一。
其二,是否具有开枪的必要性,是取决于涉案民警本身的自我理性判断,还是取决于经办检察官或其他办案人员的理性判断,或者是普通百姓根据案发过程监控视频后作出的理性判断。对此,我们只能说,一旦出现翁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涉案民警的涉案行为是否具有必要性,涉案民警自身的判断是一个因素,但涉案经办检察官的判断更重要。尽管死者翁某太太也在案发现场目击此过程,但其口供或陈述,能否作为影响经办检察官对此案定性的判断,我们也无法妄下结论了。至此,我们只能说,此案的决定权并非在涉案民警及所任职单位手中。
其三,假定涉案死者翁某及其妻子已拿起凶器或其他工具对涉案民警进行暴力性攻击,或者是涉案民警身上已出现伤情或流血情况,或者是其致命部位存在被殴打的情况,都是其涉案开枪行为具有必要性的重要抗辩理由。就现有网络公开资料而言,或者是单凭死者及其太太均参与袭警的事实,仍不足以证实涉案民间开枪行为符合必要性原则,起码我本人目前观点是如此。
其四,涉案民警是一人出警,还是两人出警,我们尚未核实此细节,假定涉案民警已多次警告死者及妻子要立即停止其不法攻击行为,已多次向一同出警的民警求助也无果,也再三请求围观群众求助也无果,且多次向领导汇报或意图打电话,结果被持续攻击阻止,在充分考虑现场环境的情况下,最后果断开枪,其做法是否具有必要性呢?大家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我们的初步判断是,此案争议较大,不排除涉及复议、刑事自诉等诸多复杂程序。
因此,就涉案民警开枪行为是否具有必要性的问题,我们要综合考虑案发监控视频、现场目击者的证言、涉案民警的自我辩解等诸多因素予以综合考虑。据此,我们估计此案办案机关需要比较长的时间方给出其处理意见。同时,就开枪行为的必要性、迫切性及合理性的问题,相应的举证责任应由涉案民警本人承担,起码我们坚持这样的观点。
六、从合理性原则视角审视重庆袭警枪击案
如上所述,我们提出生命价值最高的原则,目的是期待所有人都珍惜自己和别人的生命。我们提出同情弱者的原则,根源是弱者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和自我维权能力。我们提出比例原则,想强调的是凡事有度,适可而止,否则容易陷于极端麻烦当中,此案涉案民警的情况如此,涉案死者及其妻子也同样如此。我们继续提出紧迫性原则,针对的是“反击时机”抉择的问题。
我们提出必要性原则,针对的是是否“非此不可,没有其他替代方案”的问题,我们继续提出合理性原则,根据是聚焦涉案民警是否经充分考虑之后的理性选择,而非“冲动产物”,而非“臆想”的正当防卫,而非臆想的身上枪支将被死者及其妻子抢夺,进而危及其自身及周边群众的生命安全。从律师办案视角分析,在我们没有阅卷之前,在我们没有听取涉案民警本人的充分辩解之前,我们也很难判断其涉案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起码我们不能“先入为主、有罪推定”。据此,我们只能提出一些宏观性的分析意见。
综上所述,一起重大复杂刑案,我们可以从生命价值最高、同情弱者、比例原则、紧迫性、必要性和合理性视角对此案进行系统分析,但此案后续还有非常复杂的程序及在案证据需要处理。就现有资料而言,我们只能是此案争议比较大,且单单死者及其妻子有袭警行为,不足以保证涉案民警能“全身而退”,更能保证其“前途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