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守约方如何主张逾期付款的损失?

时间:2022-11-10 19:07:03来源:法律常识

问题的提出背景

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付款方逾期付款该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在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有约定的遵从约定。

但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一方处于谈判弱势地位,其对于合同内容的约定缺失最终确认权,对合同条款的修改权利受限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合同中缺少了交易对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例如:作为卖方的供应商企业处于谈判弱势地位,而卖方即采购方在交易市场更具有强势地位,因此在合同中仅约定了供应商(卖方)逾期交货的责任,而没有约定采购方(买方)逾期付款的责任。或者在其他非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也缺失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 ,那么,一旦出现付款方违约,守约方如何维权呢?

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守约方主张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基于合同类型确定。


借款合同

出借人可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卖合同


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或)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和/或)加计30-50%计算。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其他有偿合同


其他类型合同,诸如服务合同、承揽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有偿合同,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法律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六百四十六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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