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逾期不付款,商票拒付后果

时间:2022-11-11 18:09:35来源:法律常识

自恒大去年商票风波以来,2000亿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融创商业票拒付似乎公开化。已建楼盘延迟开工的消息也出现在各种自媒体平台上。现在融创的商业票要么被拒签了,要么就是用很客气的态度跟你谈延期的事。

那么如何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我收到融创的商业票是因为我直接或间接提供了工程服务、货物、材料、产品等。到融创的项目,并从我的上游企业拿到背书的业务合同,或者我自己的一些合作企业从融创拿到业务合同后再转到我自己手里。有一部分是通过中介买的。

商业汇票被拒付后,保护自身权益的途径主要有两种。第一,票据追索权是向以前的背书、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追索;另一种是基于自己与前任之间的买卖、建筑工程、劳务等合法受益的贸易合同提起普通民事诉讼。,并要求付款。

那么,商业持票人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拒绝付款时,可以依据基本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要求合同对方履行付款义务。也可以根据票据法律关系要求相应的付款义务人履行付款义务。持票人要对个案进行分析比较,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诉讼策略。

本文将就持票人根据票据法律关系对票据付款义务人行使追索权的问题进行阐述。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操作:

1.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之前,应当确保已经履行提示付款义务。

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提示付款人付款;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作出说明后,仍应承担付款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持票人最迟应当在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提示付款,否则将丧失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在内的票据权利。

2.商业承兑汇票被退票时,持票人应当取得相应的退票凭证。

行使票据权利是妥当的。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的第一顺序权是票据付款请求权,即向票据的承兑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承兑人、付款人、付款人、保证人等提出请求的权利。,按照账单上记录的金额全额付款。只有当承兑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持票人才有权行使第二顺位权——对其所有前手的追索权。因此,行使追索权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取得承兑人或付款人签发的拒绝证书。

那么,什么是拒付证明呢?根据《比尔·劳》第62条、第63条、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可知持票人提供的下列证据可以起到拒绝证明的作用,包括:

1.承兑人或付款人出具的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

2.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破产的有关司法文书;

3.人民法院宣告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失踪、死亡的证明或者法律文书;

4、行政部门责令承兑人或付款人终止业务活动的处罚决定;

5.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跑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6.公证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件;

7.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和付款人死亡证明。

拒付证明是持票人主张追索权的最重要依据,尤其是在持票人前手有履行能力而承兑人没有的情况下。持票人是否拥有拒绝证明决定了持票人最终能否得到付款。

实践中,持票人经常会遇到承兑人或付款人不愿意出具拒绝证书的情况。这时候最保险的办法就是请公证员对上述情况进行公证,此外还要保留相应的音像资料。

在宁夏宝塔石化集团的汇票逾期付款中,陕西开拓建设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公证取得了拒付证明。陕西开发公司指定其代理人和当地公证处工作人员到宝塔石化集团财务公司,要求财务公司出具不付款证明。但公司财务负责人表示,汇票短时间内无法兑付,因为要等政府工作组的消息,所以无法出具拒付证明。这一情况得到了在场公证处工作人员的公证。后来在陕西开发建设公司提起的票据追索权纠纷中,该公证书被人民法院受理,认为其具有拒付的效力,故陕西开发公司胜诉。

3.持票人取得上述拒绝证明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其前手或者汇票的所有债务人。

持票人收到上述证明后,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前手拒绝理由,也可以同时书面通知所有汇票债务人。

这里建议持票人向所有汇票债务人发出通知,可以使其互相督促履行付款义务。

持票人未及时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其前手的,不影响其追索权的行使,但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在票据金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如果持票人在完成上述步骤后仍无法获得款项,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对象的选择应具有方向性。

首先,票据权利是有期限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内消灭;持票人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因其自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迟延行使而消灭。因此,持票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拒付时如何行使追索权是重点。

其次,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的所有前手)、承兑人、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特定顺序对上述任何一人、数人或全部行使追索权,要求其支付全部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对上述车主进行追责,很可能导致部分被告无法送达通知书,这将大大延长诉讼时间,持票人的权利也将长期无法实现。

所以持票人在选择被告时至少要考虑两个因素:被告是否有支付能力,被告是否容易通知。

而且,如果被告人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在起诉的同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保证后期的顺利执行。

5.持票人应明确声明。

根据《比尔·劳》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除可以追索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外,还可以追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从汇票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结算日止计算的利息,以及取得拒绝证书和发出通知的费用。

6.持票人应选择对其诉讼有利的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票据付款地是指票据上记载的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即代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的营业地、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汇票付款地。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案在流通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很多被告,不同的被告位于不同的地方。持票人对被告的选择,也意味着对管辖法院的选择。因此,在起诉中加入当地被告是可取的,这可以省去异地审判的艰辛。

如果持票人能够在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后准确及时地做到以上几点,就能够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占据一定的主动,增加胜诉和获得赔付的概率。

7.持票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如何应对被告的各种抗辩?

在行使追索权的诉讼过程中,持票人可能会遇到被告的各种抗辩,其中最常见的抗辩如下:

1.被告辩称,原告即持票人未能提供合法的拒付证明,因此丧失了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虽然《比尔·劳》规定取得拒绝证书是对所有票据进行追索权的前提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票据实际处于拒绝状态,即使持票人不能按照法定形式提供拒绝证书,也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宁夏宝塔石化集团逾期付款事件中,多家企业未能取得合法形式的不付款证明。但这些企业确实在票据到期后履行了提示付款义务,并在未被承兑后立即向承兑人或付款人发送了律师函。在这种情况下,承兑人仍然拒绝付款,没有回应。法院据此认定,该票据实际上处于拒绝付款状态,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故支持持票人的诉讼请求。[2019苏0891民初第791号判决书]

2.被告辩称,票据基本法律关系存在瑕疵,如持票人无法提供与其直接前手的交易凭证和合同等。

根据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人民法院一般认为票据无因,即使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只要票据背书连续合法,不影响票据效力。

3.被告辩称,持票人仅起诉部分付款义务人,还应起诉所有付款义务人,特别是承兑人。

关于这一点,前文已经说明: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的所有前手)、承兑人、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特定顺序对上述一人、数人或全部行使追索权,要求其支付全部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所以这个辩护意见也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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