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正常其他贷款逾期,房贷逾期4个月开发商帮还进去

时间:2022-11-12 10:53:17来源:法律常识

如果你是个普通白领

已经工作十来年

那么我猜你目前身上大概率背着房贷

每个月还一次贷款

还有好几张信用卡轮着还

保不齐哪天就忘记还了

这事情可能很多人都碰到过

那么,忘记还一次贷款、信用卡

这事儿到底严不严重?

案例回顾

邓女士因故逾期还贷两次后,遇到了更奇葩的事情,地产公司竟帮她把剩余的全部房贷和利息全部还清了。地产公司为什么会做这种赔本的买卖,背后有什么原因?

这事得从头说起。

2016年11月,邓女士看中了呈贡区某一小区的房子,于是和地产公司签订协议,买下了这套房。当时双方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地址、价钱、还款方式等。合同约定邓女士向地产公司支付首付款100879元,余款360000元向银行贷款支付。之后,邓女士作为借款人及抵押人,地产公司作为保证人,向银行借款360000元,三方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邓女士和地产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如果邓女士未按期偿还贷款或违反贷款合同的其他约定,导致银行要求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则地产公司有权解除与邓女士之间的购房合同。

2019年7月及8月的贷款邓女士没有及时还上,8月30日,地产公司向银行代偿了两期贷款本息合计4749.64元。9月份,地产公司向法院起诉邓女士,要求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并要邓女士配合办理解除备案手续等,同时还要承担购房总价20%的违约金。

庭审时,邓女士表示,房子已经装修入住,不同意解除合同。她说自己并不是故意不还贷款的,是因为怀孕生产,才导致两期贷款没有及时还清,她提交了证据证明随后9月和10月的贷款都正常还款了。此外,即便解除合同,地产公司提出的违约金也太高了。

地产公司则当庭提交了银行回执,证明由于邓女士怠于履行还款义务,由地产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向银行代偿贷款本息4749.64元。地产公司还当庭补充提交了材料,证明在开庭当日,他们向银行代偿了邓女士向银行欠下的所有贷款剩余本金及利息。

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后,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呈贡俊发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邓女士违约在先,为什么法院会判决驳回地产公司的诉请呢?原来,这中间还有个插曲。地产公司在立案后曾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而针对代偿邓女士剩余贷款本息的情况系当庭举证,实际代偿是在延期后第二次开庭当天上午进行的。然而银行并未要求地产公司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法院认为,地产公司在诉讼中的主动代偿全部剩余本息的行为并非基于银行提出要求而行使,而系“有意为之”。

我国法律对格式合同的效力作了非常明确的说明,当时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如果约定了合同成立的条件或解除的条件,则这些条件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但是条件成立与否的判定不应简单的一刀切、看结果。

在本案中,其一,邓女士贷款逾期两次,其违约行为虽客观存在,但后期均正常履行还款义务,有别于其他贷款逾期案件中长达数年、持续性的贷款逾期行为,违约程度显著轻微。并且邓女士愿在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上积极承担违约责任,不影响守约的另一方地产公司合同目的实现,尚不足以导致解除合同的后果。

其二,案涉房屋的性质为居住性用房,不属于写字楼、门面用房等经营性用房,邓女士买房系用于居住,且已实际装修入住。2016年至今,呈贡房价处于快速上升阶段,在此背景下,地产公司解除合同的获利远远大于履行合同,如果允许地产公司以代偿贷款为由而单方解除合同,容易导致当事人的利益明显失衡。故在此情况下简单的解除合同,即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也不利于维护交易稳定性。

任何权利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

应当具有善意的心理动机

不应故意规避法律或损害他人利益

裁判机关也应“明察秋毫”

避免使司法裁判成为当事人

违反诚信避险趋利的途径和手段

本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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