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2:03:03来源:法律常识
6月13日,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太住建罚﹝2022﹞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中国(江苏苏州)官网载明,太仓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即上岗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罚款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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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我局检查发现太仓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奇安迅新建先进载运核心零部件及船用零部件项目(1#生产车间、2#生产车间、水泵房、配电房、门卫)施工过程中,建筑起重信号司索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即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太仓市东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24日,法定代表人李峰,住所:太仓市浏河镇南海路6号。(记者 杨登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