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3:39:23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银保监会7月8日披露的处罚信息显示,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因贷款发放后未采取有效手段持续监测借款人账户进出情况,未及时发现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徽商银行蚌埠分行罚款人民币50万元。
(资料来源:银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除开向徽商银行蚌埠分行的一张罚单外,还有4张开向蚌埠分行下设2家支行相关个人的罚单。
胡永泉时任徽商银行蚌埠怀远支行行长,对徽商银行蚌埠怀远支行贷款发放后未采取有效手段持续监测借款人账户进出情况,未及时发现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应承担管理责任,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其予以警告。
陈文添时任徽商银行蚌埠怀远支行的主办客户经理,对徽商银行蚌埠怀远支行贷款发放后未采取有效手段持续监测借款人账户进出情况,未及时发现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应承担主要责任,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其予以警告。
徐从荣时任徽商银行蚌埠科技支行行长,对徽商银行蚌埠科技支行贷款发放后未采取有效手段持续监测借款人账户进出情况,未及时发现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应承担管理责任,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其予以警告。
王成英时任徽商银行蚌埠科技支行主办客户经理,对徽商银行蚌埠科技支行贷款发放后未采取有效手段持续监测借款人账户进出情况,未及时发现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应承担主要责任,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其予以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公开资料显示,徽商银行1997年4月4日注册成立,总部设在安徽省合肥市。2005年11月30日更名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11月12日,本行H股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截至2019年一季度末,徽商银行的总资产为1.05万亿元。
作为第十三家总资产达到万亿的城市商业银行,徽商银行的上市历程可谓是“起了个大早,赶了个晚集”。2013年3月,徽商银行正式启动H股上市工作,并于当年11月就成功登陆H股。2015年5月,徽商银行决定再闯A股市场,成为首家亮出“A+H”上市意图的上市城商行。当年递交的IPO招股书申报稿显示,该行拟登陆上交所,发行不超过12.28亿股A股。
排队近两年后,2017年3月,徽商银行发布公告称,鉴于须就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要求所涉及的部分事项与部分董事和股东进一步协商,且考虑到现任审计师服务已届最长年限,需要更换,决议向证监会申请中止审查A股发行。时隔9个月后,2017年12月,该行向证监会申请A股上市恢复审查,并迅速获批。不过,令人意外的是,恢复正常排队不到2个月,该行便决定撤回A股上市申请。
据了解,徽商银行两次重新提出A股上市申请均在董事长或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动之后。自2015年起,徽商银行就受困于董事会与该行第一大股东上海中静(实业)集团及关联企业(下称“中静系”)的矛盾,几番角力所造成的结果是严重影响了徽商银行的A股上市进程。
2018年末,在完成高管调整、章程修订、董监高换届等几件大事后,徽商银行决定再次重启A股上市。内部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在徽商银行6月30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上,该行决定进一步加快重回A股的力度。(北京青年报记者范辉 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