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4:09:46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0111执1681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孙强
性别:男
年龄:27
住址:霸州市胜芳镇新明街信安道清真里6号
身份证号:131081********2530
立案时间:2019-03-15
执行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孙强、孙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370.26元、利息15954.23元及罚息(计算方式:2018年2月6日以前的罚息为609.62元;之后的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实际利率上浮50%自2018年2月7日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孙强、孙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催收工本费1300元。三、如被告孙强、孙玉华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则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有权以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以被告孙强、孙玉华抵押的丰田牌汽车一辆(车辆号牌为皖A1C791,车架号为LVGBV87E1FG127945,发动机号为4ZR1660810)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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