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⑤ | 赤坎检察:没办信用卡却被银行催还款,是信息泄露还是诈骗电话?

时间:2022-11-14 13:37:37来源:法律常识

庞某、胡某、李某、凌某接到了银行来电,银行工作人员告知他们在该行办理的信用卡逾期,欠费未还。而令四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他们并没有在该银行办理过信用卡。这到底是信息泄露还是诈骗电话呢?真相如何?且看赤坎检察以案说法。

吃喝玩乐花费高,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办卡消费

杨某在某公司担任保安,平时吃喝玩乐上花费多,工资总是入不敷出。恰逢银行工作人员到该公司推广团办信用卡,杨某想到前几日在天桥底下买过庞某、胡某、李某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于注册QQ账号,又想起在网络上有帖子说可以使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信用卡消费,于是,杨某以庞某、胡某、李某三人的名义虚构信息资料、找人代写申请表等,以团办信用卡的方式骗领了信用卡三张,并在成功申办信用卡后疯狂刷卡消费,拖欠本金合计6万多元。

寻人代办银行信用卡,结果被冒用身份刷卡消费

凌某想办理某行的信用卡使用,经朋友介绍认识杨某,便“委托”杨某为其代办银行信用卡。凌某将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交给杨某后,便未再跟进银行信用卡的办理进程。杨某在信用卡申请表上填写的邮寄地址和联系方式都是自己的信息,在银行发放凌某的信用卡后,杨某以非法占有意图,向凌某谎称信用卡未办理成功,后在未经凌某的同意下,激活并冒用凌某的名义刷卡消费近2万元。

逃避催收东窗事发,主动归还欠款投案自首

杨某使用这些信用卡进行高消费,远远超出了他的收入水平。后来,因杨某无力归还欠款,他选择更换工作和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经多次联系杨某留下的手机号码未果,银行工作人员先后通过上门、电话联系等方式找到了庞某、胡某、李某、凌某四人,才发现庞某、胡某、李某的信用卡均非本人意愿办理,而凌某这才知晓其申请办理的信用卡已成功办理并被杨某冒用,于是,银行工作人员到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9月,杨某主动归还上述信用卡拖欠的全部本金及利息,投案自首、真诚悔罪。经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虽然杨某主动还清了欠款,但是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

1.要树立“量入为出”的科学消费观念,理性消费,避免陷入“以贷还贷,以卡养卡”的困境,影响个人生活。

2.要增强对身份证件等个人信息的保管,在使用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业务时,可注明用途、使用时间等,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身份证有遗失经历或者银行卡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去查询名下是否有不知情的银行卡存在,确有被冒名办理信用卡情形的,要第一时间向银行书面说明情况、申请冻结信用卡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将损失降到最小。

3.要警惕诈骗分子套路。如遇他人自称是银行客服或民警身份以“信用卡逾期或透支不处理将影响征信或涉嫌违法犯罪”等理由联系本人的,要注意识别真假,并到银行专柜或公安部门核实真实情况,一定要警惕核查是否为诈骗套路!凡是要求转账的都是诈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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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第三检察部

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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