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4 14:03:29来源:法律常识
湖南法院网讯 8月13日,沅江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盗窃自己所有、他人合法占有的已出质轿车案,对被告人杨某鸿、杨某华均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今年5月,该案经沅江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杨某鸿、杨某华上诉至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益阳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案情介绍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底,被告人杨某鸿因资金紧张,将自己所有的宝马X6轿车质押给广东某车行,借款35.5万元。但在交车前杨某鸿另行配备了7把钥匙,意图事后将该车窃取再另行质押借款。
2017年11月15日,广东某车行将杨某鸿质押的宝马X6小车连同债权一并转让,由受害人陈某以人民币44万元受让。杨某鸿得知质押车辆已转后,找到被告人杨某华,合谋偷回该车进行再次质押。杨某华将该单“拖车”业务介绍给从事贷后拖车的张某,允诺车辆拖回后再次质押得款除给车主杨某鸿10万元外,余款由杨某华和张某二人平分。
2018年1月5日,张某通过GPS定位,在沅江市偷走受害人陈某受让的宝马X6汽车。拿到车后,杨某鸿与杨某华两人将该车再次质押给娄底市某车行,得款33.58万元。同日,杨某鸿汇款23.08万元至杨某华账户,杨某华再向张某的账户汇款1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鸿伙同被告人杨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将已质押的车辆秘密窃取后,再次质押借款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依法具备可以从轻处罚情节,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连线
主审法官认为,被告人杨某鸿虽为车辆的所有人,但其将车辆用于质押借款,在清偿借款赎回车辆前,杨某鸿对出质车辆不再享有占有权,而债权人则依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享有对车辆的合法占有。杨某鸿、杨某华秘密窃回质押车辆的行为,侵犯了债权人的占有,故应以盗窃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