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10:25:44来源:法律常识
纳税人都知道,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未认证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但符合条件的可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继续抵扣。
不过,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明确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国税局核准。允许继续抵扣的客观原因类型及报送资料等要求,按照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执行。
规定修改后,明确减少了逾期抵扣的审批环节,缩短了审批时限,对逾期抵扣申请继续抵扣的纳税人来说是利好政策,尤其是对逾期抵扣金额较大的纳税人,审批时限的缩短,可降低其因逾期抵扣而造成的损失。
同时,新规定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种类作了进一步明确,明确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给大家举例说明:
例如:A商贸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2月1日向B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有色金属材料(锌)1200吨,B企业开出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企业,发票金额2000万元,税额340万元,A企业在2月末未对该发票做认证(勾选),A企业上期留抵税额500 万元,A企业于2月20日将1200吨锌销售给C企业,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60万元,税额350.2万元。3月10日,A企业完成了纳税申报。A企业于2018年1月10日发现B企业2月份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勾选),原因是在专票认证(勾选)期限内,A企业管理发票的财务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
案例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A企业以上未认证(勾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逾期,逾期的原因有两个,一是A企业3月10日纳税申报时,因为有上期留抵500万元,不需交税,且离认证期限180日还较远,因而专票当月未及时认证(勾选);二是在专票认证(勾选)期限内,A企业管理发票的财务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以至于到发现时已经逾期。
按新规定,A企业应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等资料加盖公章后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并详细说明事情经过、财务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报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相符后,凭允许抵扣通知方可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