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8 16:30:00来源:法律常识
动迁过程的租赁合同纠纷与一般传统意义上的租赁合同纠纷区别就是,出租人提到租赁合同纠纷诉讼的目地并不是因为执行租赁协议环节中形成了纠纷案件,反而是妄图根据租赁合同纠纷起诉做到解除租赁合同的目的,从而减少或是免去对承租人的拆迁安置补偿。
出租人一般会用下面三个理由来认为解除租赁合同:
第一,未按照租赁协议承诺付款房租,出租人履行合同解除权。
在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之中,一般都会有对房租付款方式与时间约定的,例如每月10日以前付款房租,超出三个月未付款的,出租人有权利解除租赁合同这些类似约定的。因而,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租人只需要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未付款租金的,出租人能够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付款租金的状况是比较常见的,由于动迁逐渐以后,出租人一般都会要求停止合同履行,房租难题到拆迁补偿款下来之后一并清算,这样的情况下,是出租人要付给承租人大额的拆迁安置补偿,小额贷款的房租难题就显得很不重要了,承租人通常忽视了也有租赁协议的出现。最后彼此针对房屋拆迁补偿难题没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出租人就会用未按照租赁协议承诺付款房租为理由,认为解除租赁合同,而之前出租人没有要求付款租金的个人行为通常是口头约定,承租人并没有证据证明这个现实,由于,往往会在诉讼过程之中陷入处于被动。
第二,因为房屋拆迁造成协议没法继续履行,规定法律规定解除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能够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难以实现合同目的。出租人会以为,国家拆迁或是征收土地,早已导致不能完成合同目的,因而,规定履行合同书法定解除权。
第三,私自转租房,出租人履行合同解除权。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要求,承租方没经出租方同意转租的,出租方能够终止合同。承租人假如租赁的房子或是土地资源非常大,为了能分摊房租工作压力,获取收益,一般会进行重新转租房,而出租人只需收到应该有的房租,也认同转租房的举动,但是一般并没有书面形式同意意见。在纷争造成以后,出租人通常否定了解转租房这一事实,认为转租房没有经过其允许,按照法律规定,能够终止合同。而出租人认同转租房个人行为往往是口头上评定,承租人并没有证据证明这个现实,由于,在诉讼过程之中也变得很被动。
承租人针对以上三大解除租赁合同的事实和理由,怎样合情合理地应对呢?
第一,找寻不付款租金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
第二,是否属于合理合法的程序动迁,是否属于不可抗拒。
第三,找寻出租人认同转租房的证据和缺失合同解除权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