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费李某土地)征地补偿款属于遗产吗?

时间:2022-11-30 15:40:00来源:法律常识

土地征用补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内部结构进行分割,群众死亡以后,即应该是失地农民缺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赔偿,不属盈利。因而土地征用补偿并不是财产。下面法小编为大家一一介绍。

王某是甲田(农业用地、商住地、工业生产地)村民,死前育有一子小亮、一女小军。在今年的1月,小亮的老婆小秀由于征地补偿款一夜之间变成富豪。没多久,小军就把小秀告上法院,规定切分征地补偿款,从此开演一场家中财产争霸战。原先,在承包土地时,以小明为用户的承包户(王某、小亮、小秀3人)承揽有土地资源 33亩,每个人户下均值11亩地。2006年12月,王某过世。2009年3月,小亮也过世。自此,以小明为用户的承包户土地资源一直由小秀耕地。2012 年,这33亩土地资源被政府部门征收,共获得征地补偿款198万余元。小军觉得,土地资源被政府部门征收,王某的11亩地共获赔偿66万余元。因王某的11亩地在30年租期内新土地被征收,其所获得的征地补偿款系承揽盈利,应当属遗嘱继承人财产,因此应当由小军、小亮二人按法定继承人平等切分。该案庭审中,针对征地补偿款是否为财产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方觉得应按照遗嘱继承人财产开展法定继承人切分,另一方觉得不属遗嘱继承人财产,没有在法定继承人离婚财产分割之中。

某某某人民法院审理觉得,因为王某已死亡,不会再具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资质,不可以参加土地征用补偿及安置补助费用的分派;且此案讼争的账款66万余元来自征地补偿费的配置款,也不属王某死前因土地承包而得到的承揽盈利。

剖析

本案,王某、小亮、小秀属一户,在王某、小亮死亡以后,按照法律法规,从死亡之日起,即缺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员资质,但是作为承包单位的那一户还存在着,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出现解决,由该户中的许多家庭主要成员依据承包协议再次承揽。

因而,此案讼争的征地补偿款,依规不属王某身亡时留下的本人合法财产,不属遗产范围,不可以按照法定继承开展传承。对于小华的诉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申诉。

征地补偿费非盈利不属财产

土地征用补偿,是我国征缴农村集体土地时,赔偿给村集体的,村集体又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给缺失承包土地的承揽农民家中,用以对丧失农用地农民的损害赔偿及安装。

而土地征用补偿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结构进行分割,并不是分给这一家庭中某一个人,也不是分给这个家原承揽人口数量中已死亡的人,只是对失土农民缺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赔偿,不属盈利。因此,审判长说,此案异议的土地征用补偿并不是财产。

但是关于乡村土地承包权的传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要求,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采取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负责制,家庭承包的承包单位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即家庭承包要以农民为基准,而非以自己为基准。根据家庭承包方式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生活某个或部分组员身亡的情形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出现解决;家庭主要成员所有死亡,土地承包经营权解决,由发包单位取回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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