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堤上建楼房被限期拆除 房主告水务局败诉

时间:2022-03-20 16:00:04来源:法律常识


  刘文(笔名)以汤阴县水利局的行政处罚法仅对于自身而对同样的违纪行为不给与行政处罚法,违反法律法规眼前一律平等的标准,规定撤消行政处罚法,日前,河南汤阴县法院做出一审行政部门宣判:不予以适用。

  2000年10月19日,刘文从别人手上选购了坐落于汤阴县汤河石辛庄河提上5间老房。2005年,刘文对房子开展了拆建,完工一座两层楼房。因刘文未办建房子审核办理手续,2006年2月24日,汤阴县水利局向刘文下发了《责令改正决定书》,勒令刘文拆卸建在河提上的违反规定房屋建筑。2006年3月21日,汤阴县水利局又向刘文下发了《权利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因刘文的房子坐落于汤河石辛庄桥底河堤上,汤阴县水利局以刘文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相应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提管理方法范畴内基本建设防碍排洪的房屋建筑、建筑物、或是从业危害河势平稳、伤害堤岸河堤可靠和别的防碍河流排洪主题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机关或是河段监督机构根据权力,勒令暂停违纪行为,期限拆卸违反规定房屋建筑、建筑物、恢复正常;贷款逾期不拆卸、不恢复正常的,强制拆卸,所需花费由非法企业或本人压力,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列的处罚”的要求,评定刘文的建房子属违章建筑,对刘文做出滋补汤罚(2007)第1号处理决定:1、限在本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拆卸建在河提上的违反规定房屋建筑2、惩处两万块处罚。

  刘文不服气于2007年10月向汤阴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行政裁决。2007年12月,汤阴县市人民政府做出了保持汤阴县水利局做出实际手段的行政复议决策。2008年,刘文以汤阴县水利局的行政处罚法仅对于其一人而对同样的违纪行为不给与行政处罚法,违反法律法规眼前一律平等标准为由,提到行政诉讼法,规定法庭撤消行政处罚法决策。

  人民法院审判后觉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汤阴县水利局有对河道管理范畴内违反规定惩罚的法律规定权力。汤阴县水利局对刘文的处理决定,评定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恰当、程序流程合理合法,应予以保持。刘文觉得汤阴县水利局的行政处罚法仅对于其一人而对同样的违纪行为不给与行政处罚法,违反法律法规眼前一律平等标准,不属于行政处罚法显失公平的情况,故依规做出以上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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