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姑爷将老丈人33.8余万元的房子拆迁款擅自取走,老丈人索取不了,近日,上海市松江区法院宣判,依据上诉人舍弃一部分,剩下的额度被告方严先生如数归还老丈人陆大爷10万余元。
上诉人陆大爷,系被告方严先生的老丈人。2003年,姑爷严先生没经老丈人陆大爷的允许,将归属于陆大爷全部的房子拆迁款33.8万余元擅自领到,2004年为老丈人选购一套房子,用掉了17余万元,尚余的16.8万余元未退还给老丈人。那时候因闺女与姑爷关联不和,为使她们夫妇合好,陆大爷沒有在意该笔款,陆大爷让姑爷写了借条。2006年闺女与姑爷协议离婚。因此2007年10月,陆大爷控告姑爷退还拆迁款的劳动所得一部分16余万元。
被告方严先生觉得,在借条中约定每一年偿还一部分,严先生又以那时候夫妇并没离异,一部分货款已被上诉人的闺女交易,家中经济发展无来源于及其养育孩子为由,回绝还贷。
在审判中,上诉人陆大爷充分考虑姑爷与闺女尽管离异,见到她们间还有一个孩子要日常生活和念书,目前的经济发展情况较艰难,因而变动诉请,规定姑爷偿还10万余元,其他的金额及贷款利息均给予舍弃。但被告方严先生仍坚持不懈不还。
人民法院觉得:中国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维护,严禁一切机构与本人侵吞、哄抢、毁坏或是不法封查、扣留、冻洁、收走。被告方没经原告人容许擅自将归属于上诉人全部的房子拆迁款给予领到,损害了上诉人的权益。遂做出以上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