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朱小妹将前任老公王太太的妈妈陈女士状告法院,觉得自身的户籍在被动迁的房屋内,规定切分拆迁款。近日,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觉得朱小妹并不是同住人,驳回申诉了上诉人的诉请。
2006年11月11日,朱小妹和王太太完婚。同一年11月23日,朱小妹将其户籍迁往上海翔殷路1059弄的某一套房房间内,该房是其家婆陈女士于1995年买下来的售后服务公有住房,小夫妻也并没有具体定居在该屋内。2007年12月,翔殷路房子纳入动拆迁范畴;陈女士及老公与儿子做为按置人口数量,于2008年1月共得到拆迁款RMB776,090.80元。而在2008年1月9日,朱小妹和王太太经法院调解离异,按民事调解书承诺,朱小妹需从系争房屋内迁移。2008年4月9日,朱小妹将陈女士状告法院,觉得陈女士一家瞒报拆迁通过,而自身是同住人,规定切分拆迁按置192772.7元。
人民法院经审判后觉得,朱小妹的户口虽在被回迁房房间内,但在离婚调解时,朱小妹已愿意从该屋内迁移,与此同时依据房子来源于,朱小妹不具有翔殷路房子的共住人资质。故朱小妹规定切分拆迁款的诉讼请求,依规无据,人民法院不予以适用。遂宣判不予以适用朱小妹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