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商品住宅项目转让合同与委托拆迁概念发生歧义的纠纷案

时间:2022-03-28 14:00:03来源:法律常识


上诉人:上海市某房屋综合性开发公司<?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被告方:上海市某房屋建设公司

【案件】

1994年,上诉人某房屋综合性开发公司项目立项获得了当地蒋家巷产业基地的旧城区更新改造开发权,经区方案联合会准许该房产开发项目的工程规模为11万平方。上诉人早已申请办理了该土地的商业用地整体规划批准办理手续,并对土地上的住户执行了动拆迁。

1996年12月,区建设委员会宣布审批上诉人蒋家巷西块产业基地地面上建筑物占地面积为8.8万平方,共六幢单栋,在其中6号院是坐落于产业基地西北方的32层多层建筑。新项目分二期执行。1997年12月,上诉人获得了以上新项目一期工程项目(1、2、3、4号院)中一部分新项目(3、4号院)的项目规划和施工许可。

1998年7月21日,原、被告方签定了《蒋家巷(西块)部分项目转让合同》,承诺上诉人向被告方出让蒋家巷土地的一部分新项目(1、2、5、6号院)。但在合同书第三条出让方法里将转让款承诺成被告方授权委托上诉人开展动拆迁和三通一平工作中的花费,授权委托花费测算为“建筑面积54300平米×2300元/平方米,计RMB12489万余元整”。合同书中另承诺“招标方(上诉人)承担办理出让新项目的全部项目立项及相关证、照办理手续(即《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内销商住楼项目立项方案)等。”后原、被告方因该出让新项目修建建筑容积率、支付、办理证件等问题引起纠纷,被告方在缴纳了6000万余元转让款后终止了付款剩下的6489万余元转让款。经上一级主管机构和有关政府机构出来配合了一年多時间,自始至终没法达成一致,因此上诉人将此案提起诉讼至上海第二初级法院,认为被告方应依据新项目转让协议书付款剩下的“动拆迁费”6489万余元,并申请办理执行了诉讼保全。

被告方授权委托我与本所沈亢刑事辩护律师出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筹办此案子。在人民法院机构原、被告方第一次交换直接证据时,上诉人又填补明确提出提升合同违约金3500万余元的诉请,此案的起诉标底骤升为9989万余元。

【诉辩】

原告知称:纠纷案件彼此签署的《项目转让合同》承诺,被告方授权委托上诉人开展新项目土地的动拆迁和三通一平工作中,该授权委托花费为建筑面积54300平米×2300元/平方米,计RMB12489万余元整。转让协议书确立承诺所有账款分八期付款,每一期均承诺有明晰的支付時间,至上诉人提起诉讼时被告方尚借款6489万余元。因此,被告方应依据转让协议书担负贷款逾期支付的承诺合同违约金,要求金额为3500万余元。被告方未作支付显属毁约,因此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转让协议书宣判被告方履行合同支付。

被告方辩称:最先,原告知请规定被告方付款的账款并不是所说“新项目动拆迁及三通一平的花费”,依据合同书原意和彼此具体合同履行的状况,该花费应是新项目转让款,而且该新项目转让款的测算确立承诺为“建筑面积54300平米×2300元/平方米”得到所有工程款。次之,依据新项目出让合同约定可获得总建筑面积,被告方并未做到合同约定的5.24建筑容积率的规范。经整体规划单位准许的可设建筑面积计算被告方的应收账款,被告方早已超付。第三,造成彼此异议的关键聚焦点是原出让新项目中的6号院(待建32层)对北端住户导致光照危害,被告方不可以合理合法获得原设计方案32层的修建相对高度和总建筑面积。转让协议书还承诺上诉人应承担申请办理出让新项目的各种各样证件,尤其标明了包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为上诉人毁约未办理证件,现被告方不可以获得原6号院可设总建筑面积。依据彼此履行合同的顺序,被告方觉得上诉人获得相对应新项目转让款与该办理证件责任是相互之间前提条件的,因上诉人未所有履行合同被告方认为抗辩权,在上诉人未按约执行其办理证件责任前临时不同意付款剩下6489万余元新项目转让款。与此同时保存上诉规定赔付的支配权。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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