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79条要求“债务人可以将合同书的权力所有或一部分出让给第三人”,所说合同书支配权出让,也称债务转让,是合同书债务人根据协议书将其所有或一部分出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务的出让,通常要牵涉到二种法律行为:一是原合同书法律行为,二是转让协议书法律行为。在其中的转让协议书虽然是出让人(债务人)与买受人相互关系,通常又牵涉到借款人的权益。为了更好地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利,激励买卖,世界各国法律法规均容许债务人在合同书的条件下出让债务。针对债务转让起效要素,债务人出让债务时,只需将债务转让的客观事实通告借款人,而无须征求债权人允许,但没经通告,债务转让对借款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借款人依然可以向原债务人履行合同。理应说债务转让通告是债务转让对借款人起效的件。
债务转让通告的形式一般有下列二种:一是债务人通告借款人,债务人对其具有的债务已出让给第三人。《合同法》第80条要求“债务人出让债务的,理应通告借款人”,明文规定了承担通告责任的是债务人。可是,假如债务人因独特缘故没法执行债务转让通告责任,买受人凭债务转让凭据通告借款人也未偿不能。另一种通告方法是债务人、买受人、借款人一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借款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可以指出债务人散尽债务转让通告责任。
实践活动中依据我国的国情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要求“金融业基金管理公司转让国有商业银行债务后,原债权金融机构在全国各地或是省部级有影响的旧报纸上公布债务转让通告或通知的,法院可以评定债务人执行了〈我国物权法〉第80条第1款要求的通告责任”。最高法院是因为充分考虑金融业基金管理公司转让了银行业高额债务,借款人诸多,在通告借款人上压力非常大,有一些借款人回绝在通告上签名,尝试逃废债金融机构债务。并且金融业基金管理公司转让的金融机构债务归属于不良贷款,与一般债务转让对比有现行政策上独特性,法律法规对债务转让通告的形式也没有确立的规定,因而评定公示有债务转让通告的法律效力。
债务转让后诉讼时效期间是不是终断,学界和司法部门实践活动中都有异议。但在我国有关法律条文第10条要求,借款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务转让通告上盖章或是查收债务催收通告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务金融机构在全国各地或是省部级有影响的旧报纸上公布的债务转让通告或通知中,有催款负债內容的,该公示或通告可以做为诉讼时效中断的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