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549军队商国平近日给法纪日报发过来信件说:我父亲过世五年了。前几日,吴某找到我,说我爸爸死前从他那边借走4000块钱,一直未还,叫我还款。针对这事我并不知道。请问:父债理应子还吗?
法纪日报邀请北京军区法律法规顾问处刑事辩护律师荀恒栋、杨菁回应如下所示:最先,要确定吴某与你爸爸中间能否存有4000元的借款合同关联。因此,理应规定吴某出示书面形式借条;无书面形式借条的,应给予必需的事实根据。沒有有关直接证据或直接证据不能证实借款合同关联存有的,不觉得吴某与你爸爸中间存有4000元的借款合同关联。次之,假如此纠纷案件超出2年诉讼时效期间,则吴某缺失胜诉权。换句话说,假如吴某与你爸爸承诺了还贷时间的,你爸爸贷款逾期不还的,又沒有直接证据证实吴某在三年内认为支配权或是你爸爸认可此负债,则此纠纷案件超出2年诉讼时效期间,吴某的支配权无法根据起诉得到适用。假如吴某与你爸爸未承诺还贷限期,吴某可以及时要求退还贷款,吴某要求退还贷款的时间段刚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第三,假如吴某与你爸爸中间的确存有4000元的借款合同关联,也未超出2年诉讼时效期间的,1985年9月11日,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要求:“财产已被切分而未偿还债务时,若有财产继承又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继承的,最先由遗嘱执行人用其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不够偿还时,剩下的负债由遗赠扶养协议人和受受赠人按百分比用所得的财产还款;假如仅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继承的,由遗赠扶养协议人和受受赠人按百分比用所得的财产还款。”这时很有可能会产生父债子还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