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9 14:30:53来源:法律常识
在合同纠纷中,判定其中一方是否存在违约,一般会根据当事人一方是否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外在原因,即可认定当事人构成违约。然而,各类商事案件案情复杂,当事人往往无法厘清事实真相。那么当双方当事人都认为对方存在违约时,该如何解决呢?
【基本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吴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A公司
2017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被告将某品牌经营模式,以特许经营的形式授予原告从事丽某牌产品经营活动。2018年12月20日,原告收到被告货品,发现被告所发货品与原告下达的订单严重不符,其中79519元货物都是错发货品,被告及时将该情况反馈给被告。由于被告的错发行为,导致原告错失了商城开业的销售时机,严重影响了原告销售,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但被告拒绝就该损失予以赔偿,导致原告资金周转出现严重困难。
2019年2月28日,被告以原告未能提取2019年春夏货品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特许经营协议》。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委托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浩云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与被告之间,哪一方存在违约行为以及应如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认为,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原告违约,而非被告违约。原告在经营期间,从被告处订货,服装到货后,经被告多次催促,原告既不提货亦不支付货款,原告违反合同约定在先。因此,被告同时提起反诉,要求刘某(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货品进仓,甲方通知乙方支付货款提货,如乙方未按要求日期支付货款提货,甲方将不保证乙方所订货品能齐色齐码留存;如乙方超出15天未支付货款将货提走,即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即时终止本协议并撤销乙方的订单,乙方货品定金及保证金扣除”。
法院认为,虽涉案协议作出了如上约定,但结合双方陈述及在案证据可知,一张订单上的货物系分多次到货,前期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严格执行15天内支付货款提货的约定,且在此情况下,被告依旧正常按照订单内容发货,且部分时候,被告员工在通知原告提货时,亦询问过其是要解单还是提货,故事实上,原告对于提货的安排确有一定的自主性。
鉴于双方前期履约一直是按照上述交易方式进行,未严格执行协议中的提货条款,即便后期被告要求严格按照协议条款履行,基于双方前期的交易习惯及对提货的处理方式,亦应提前以善意合理的方式提示原告予以注意。
但是,在2018年12月17日的发货中,被告未经与原告沟通,配发了部分与原告订货内容不符的货物,且在原告就此提出异议后,亦未予以妥善解决,此种做法超出原告的合理预期,有损原告的经营利益。鉴于原告付款后收到的部分货物与其订单内容不符,在相关问题未得妥善解决的情况下,原告不再提取之后到货的货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综合双方合同履行情况,不宜就此认定原告存在违约行为。
从诚信履行合同的角度出发,被告的做法欠妥,此后其又以原告未按时提货构成违约为由,主动解除涉案协议,导致原告无法再继续经营,相关协议约定的退还各项费用的条件,原告在事实上已不可能达到,故从公平的角度考量,被告应退还原告道具押金、品牌保证金、订货押金。关于原告主张的装修费用损失,法院认为,装修费用系原告经营的必要支出,属于其应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因此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的诉求,鉴于原告未被认定存在违约行为,且被告主张的违约金缺乏合同依据,因此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软件押金2000元,道具押金40000元,品牌保证金10000元,订货押金100000元;同时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浩云小结】
在合同纠纷中,双方时常会因哪一方存在违约情形产生分歧。而对于违约事实的认定,也是进一步主张权利的前提。因此,当事人应在举证方面下足功夫,同时在签约前,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也应把合同条款尽量详细罗列出来。除了在维权时可以请律师代理,也可以在签约前委托律师进行详细的签约指导和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