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1 13:15:27来源:法律常识
一男子购买小轿车,事后发现上当受骗,于是将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石阡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奇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1年12月,伍某珍经朋友介绍到石阡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车,在该公司员工的介绍下,伍某珍买下了一台悦享版轿车,并与公司员工签订了《订车合同》,其中指导价129900元,优惠6000元,最终裸车价123900元,首付款33900元、GPS费用2000元、保养10次1000元、白色另加2000元,共计支付给该公司38900元整。2022年2月,伍某珍开车前往铜仁4s店保养,经4s店查询告知该轿车没有任何保养购买记录。随后,伍某珍立即联系了石阡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该公司查询后,告知该轿车不是从本车行公司购买,没有查询到任何购买记录,且也导致该车辆无任何售后保障。得知真相后,伍某珍立即前往石阡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店面,该公司法人代表人要求报警处理,石阡县汤山派出所接警后到石阡县某汽车汽贸有限公司出警,经民警询问该公司后,得知该公司承认《订车合同》系本公司公章,该《订车合同》系公司员工私自偷盖,然后私自在贵阳购买来卖给伍某珍(走私单)。得知事情真相后,伍某珍因欺骗隐瞒相关事实遭受损失,应当由石阡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受,遂诉至石阡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2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与伍某珍系恋人关系,杨某系王某的姐夫,2021年12月30日,伍某珍通过微信与杨军沟通购车之事,杨军与文某商量在贵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车辆,2021年12月31日,文某并与贵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订购合同,订购一台日产轩逸悦享版珠光白轿车,指导价129900,优惠5300元,定金3000元,尾款123600元在提车前一次性付清。后伍某珍向杨某微信上传身份证、驾驶证,于2021年12月31日交定金3000元给杨某,杨某回复伍某珍车价为129900,优惠6000,成交价123900元,贷款90000,首付款38900元,已付10000,尾款28900元。2022年1月4日,伍某珍在石阡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杨某介绍下,从杨某手中买下了日产轩逸悦享版珠光白轿车,并且当天与杨某签订了《订车合同》,共计支付给车行38900元整,该份合同双方盖有石阡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章。2022年1月8日,杨某加盖石阡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出具收据“今收到伍国珍交来付款叁万捌千玖百元整”,该款未进入石阡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账户。该收据注明“备注以前28900那张作废”,签订合同的地点及提车的地点不是在石阡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杨某出具的发票号码,价税合计125900元,销售单位名称贵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并为伍国珍办理易鑫金融车贷。
法院审理认为,伍某珍与石阡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之间于2022年1月4日签订的《订车合同》是否有效是本案的焦点。该合同上被告的公章经查实,不是被告石阡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盖章,且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确认。审理中,该法定代表人不予追认该盖章行为。同时车款也不是石阡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的发票号码,价税合计125900元,且发票号码上的销售单位名称系“贵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虽然伍某珍在审理中提供了加盖被告石阡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出具收据“今收到伍国珍交來轩远高付款叁万捌千玖百元整”,该收据上会计、记账、出纳、经手人、核准上均无人签字或盖章。同时该款未进入石阡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账户。2022年1月4日签订的《订车合同》盖有被告石阡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章,而两份合同,其中一份盖在买方上,一份盖章在卖方上和买方上,明显不符合盖章的习惯、格式;另查明,2022年1月4日签订的《订车合同》系石阡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杨某私自加盖,然后私自在贵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来卖给伍某珍(走私单),签订合同的地点及提车的地点不是在石阡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充分证明被告杨某的盖章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因此,伍某珍与贵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伍某珍主张与石阡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之间构成买卖关系的证据不足,买卖关系无效,不予支持。因伍某珍所交付的车款系贵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收取,而杨某辩称在贵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获得的车辆,故伍某珍可另行向贵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主张权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石阡赋予依法驳回伍某珍的诉讼请求。(作者:林丽)【编审:石仁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