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1 13:17:55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蛟河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
2016年5月,刘某、王某在吉林蛟河天岗某石材厂从事切机工作,产生劳务费合计19927元。期间,刘某、王某借资5400元,石材厂尚欠劳务费14527元未付。石材厂辩称,2016年5月,石材厂将切机工作承包给李某,由李某找到刘某、王某进行切机工作,故刘某、王某与石材厂不发生雇用关系。石材厂已经于2019年10月22日与李伟明结算全部人工费,并收回了全部作业小票。
庭审中刘某、王某自认在石材厂借资5400元。经办案法官向案外人李某询问,李某否认在吉林蛟河天岗某石材厂承包切机工作,认为是四人一组共同到石材厂从事切机工作,石材厂会计为方便记账,才将四人的作业小票全部登记在李某名下。李某确实已经与石材厂进行了结算,但只是结算了自己和另外一人的作业小票。刘某、王某的作业小票不包含在内。
蛟河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刘某、王某在吉林蛟河天岗某石材厂从事切机工作,同组共四人(包含案外人李某),由石材厂出具作业小票作为结算劳务费用的依据。期间,刘某、王某中途退出,在四人小组中分得标记李某的作业小票三张合计19927元。关于石材厂主张切机承包给李某,因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即使李某承包了石材厂的切机工作,现李某将具有结算功能的作业小票分给刘某、王某,亦应视为债权转让,刘某、王某亦可作为合法主体向石材厂主张权利。故判决石材厂立即履行给付义务。
办案法官送达
至此,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得以解决,刘某、王某拿回了本该属于他们的辛苦钱,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保护。
作者:刘晶茹 张岩 (蛟河法院)
总编:孟繁杰 石巍 韩铁英
编辑:初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