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3:10: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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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主动救助、上门服务,我们在家就得到了帮助,真的太感谢你们了,也不知道该怎么报答检察官们对我们的帮助,这一面锦旗你们一定要收下......”
近日,清远市检察院、佛冈县检察院检察官一行6人来到司法救助申请人小棋(化名)家中亲切慰问,对两级院联合办理的一起司法救助案件发放联合救助金9万元,申请人小棋现场向检察官赠送了一面写有“检察为民送温暖,屋暖人暖心更暖”的锦旗,表示由衷的感谢。
案情回顾
小棋是一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被害人,案发后身心都遭受到严重伤害。小棋平时与祖父、祖母及父亲一同生活,其父母早已离异,父亲突发性脑充血,经抢救后不能言语、瘫痪在床,丧失了劳动能力,整个家庭失去了唯一的经济来源。祖父母均年近七旬,二人在家务农,无稳定收入,为医治父亲早已耗尽家庭积蓄,每月仅靠新型养老保险金300多元维持生计,家庭情况十分艰难。
主动履职,彰显为民理念
承办检察官在审查一起强奸案中,发现被害人小棋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遂将线索移送至控告申诉部门。控告申诉部门迅速启动国家司法救助审查机制,调阅了卷宗材料,多次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主动告知其可向检察院提出救助申请。但因小棋是未成年人,且父亲瘫痪在床、爷爷奶奶年迈无法帮助其准备救助材料,无法自行主动申请。为能够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检察官能动履职、全程代跑,把工作做到群众家门口,切实落实便民高效工作理念。
联合救助,传递司法温暖
考虑到小棋一家的特殊情况,后续还需要更多费用支出,为最大限度救助小棋,帮助其家庭走出困境,承办检察官将核实情况向市检察院汇报,市检察院接到司法救助线索后,决定开展联合救助,加大救助力度,积极协调优先快速办理,很快便为小棋申请到了国家司法救助金9万元并及时予以发放。
多元帮扶,倾心助力解难题
“司法救助不是发救助金了事,我们应做到司法救助与社会多元化救助相结合。”为实现救助效果最大化,承办检察官结合实际情况,采取“1+N”多元救助方式,即1为检察机关,N为县民政局、县妇联、县残联、派出所及村委等,开展多元化救助。在市检察院的指导下,承办检察官多方走访小棋所在村委、派出所、民政局、残联等部门,向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小棋案件情况及其现实处境,咨询相关帮扶政策,协调对接开展多元救助,为小棋顺利解决了孩子入户、家庭低保及父亲评残等问题,让小棋一家人切实感受到社会的关怀与温暖。
“事虽小,但却有润物细无声的温暖。这笔钱虽然不能完全解决小棋一家人的困境,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小棋一家人的燃眉之急,后期我们也会持续关注小棋一家的生活状况,主动延伸救助措施。”承办检察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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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清远检察机关将继续坚持“一次救助、长期关怀”司法救助理念,加强与民政、妇联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完善健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积极开展受害群体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并把军人军属、未成年人、残疾人、生活困难等人群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全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发展。
因与丈夫冯某兵吵架,湖南永州宁远县鲤溪镇雷家源村的盘婷(化名)2018年12月28日喝下一瓶农药自杀。盘婷死后,冯某兵担心妻子娘家人知道后来找麻烦,便意图制造盘婷外出失踪的假象。
次日,冯某兵买来菜刀、行李箱、尼龙袋等工具,将妻子盘婷尸体分解后装好,驾车沿高速公路向南,最终将妻子尸体抛至广东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外。
2019年6月10日及6月25日,冯某兵涉嫌故意毁坏尸体罪一案,两次在宁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6月26日从宁远县官方和盘婷家属处了解到,该案将择期宣判。
宁远县人民法院 本文图均为受访者供图
澎湃新闻获取的警方资料显示,经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查明,2018年12月28日上午9时许,犯罪嫌疑人冯某兵回到租住的出租房中准备洗澡,其妻盘婷因二人离婚的事情,与冯某兵发生争执。争执中,盘婷扬言自杀,冯某兵未予理睬,去了公司上班。
当日11时许,冯某兵担心妻子真的自杀,便回到家中查看,发现妻子趴在床上,床边有呕吐物和一个农药瓶。
盘婷网购农药自杀
冯某兵向警方供述,他叫喊妻子,妻子未回应,他遂上前拨开妻子头发,发现妻子脸色发紫、口吐白沫,已经没了心跳。
警方资料显示,冯某兵向公安机关的供述称,冯某兵与盘婷结婚后,长期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性关系。为此,盘婷多次与冯某兵谈离婚未果,两人时常发生争吵。
据公安机关的调查,2018年12月10日,盘婷在网上购买了杀虫剂,花费9.9元。
澎湃新闻从盘婷家属处获取的宁远检察院起诉书显示,经该院依法审查查明:冯某兵见盘婷已经死亡,担心妻子娘家人知道后责怪其逼死妻子,不敢让妻子娘家人知道盘婷已自杀,便想制造盘婷外出失踪的假象。
12月29日下午(注:盘婷喝农药自杀次日),冯某兵先后到工业品市场购买了菜刀、行李箱、尼龙袋等工具。当晚,冯某兵在出租屋厕所内将盘婷肢解,并用尼龙袋装好,装进购买的行李箱中。
然后,冯某兵驾驶小车往蓝山广东方向行驶,行至丰阳服务区时,靠边停车,抱着装有盘婷尸体的行李箱扔到高速公路外边,然后继续向前行驶一公里左右,又将装有盘婷头颅的旅行袋扔到高速公路外边。
2019年1月3日9时许,广东省连州市公安局接到报警,有村民在二广高速公路广东省丰阳路段发现一个棕色行李箱,箱中装着一具女尸。警方通过现场检验和搜寻,发现该女尸被肢解,头颅与身体分开抛弃。
经调查,该女尸系盘婷。后侦查员将涉嫌抛尸的犯罪嫌疑人冯某兵抓获。因涉嫌故意毁坏尸体罪,冯某兵于2019年1月9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2日,该案移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连州市公安局送检的尸体进行法医学鉴定,认为盘婷符合杀虫双中毒死亡。
宁远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兵故意毁坏盘婷的尸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尸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澎湃新闻
为了借款,广州一男子刘某坚盯上妻子张某的一处婚前房产,便找人冒充妻子,先后在广州海珠公证处、南方公证处办理相关《公证书》。之后,刘某坚把这处房产抵押,并成功借款。
因无力还债,刘某坚被债主起诉。在法院准备拍卖这处房产时,张某才发现丈夫的“骗局”。后面,张某以因海珠公证处、南方公证处、刘某坚过错导致其损失,要求海珠公证处、南方公证处、刘某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广州海珠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1、刘某坚指使他人冒充张某办理公证,并将涉案房屋抵押给何某某的行为,已造成张某重大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坚向张某赔偿3013096.26元;2、根据现有证据,法院难以认定两公证处与刘某坚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亦不足以认定张某损失系两公证处与刘某坚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致,现张某要求两公证处与刘某坚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张某提出上诉。广州中院二审认为,两公证机关存在过错,综合本案行为主体的过错及行为原因力的大小考量,酌定海珠公证处、南方公证处对刘某坚不能清偿张某损失部分分别承担10%和5%的补充赔偿责任。
其中,海珠公证处以301309.6元为限,对刘某坚就上述第一项不能清偿张某损失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南方公证处以150654.8元为限,对刘某坚就上述第一项不能清偿张某损失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男子找人冒充老婆办理房产公证
据上述判决书,广州女子张某与刘某坚原为夫妻关系,二人于2009年3月2日登记结婚。之后,张某以刘某坚从2012年开始以到外地做生意为由经常离家外出,并从2014年1月起离家在外单独居住,自此未与其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二人夫妻感情破裂,提起诉讼离婚。2017年3月,法院准予张某和刘某坚离婚。双方的婚姻关系于2017年5月30日解除。
在结婚前,2007年3月24日,张某购买了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一处房屋。据广东省房地产权证记载,上址房属张某单独所有,登记时间为2010年8月10日。
在婚姻存续期间,刘某坚盯上了张某的这处婚前房产。
2014年4月,广州海珠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其主要内容为:张某委托丈夫刘某坚为合法代理人,代为执行和处理上述房屋抵押贷款、抵押登记等手续。同年5月,南方公证处也出具类似的《公证书》。
获得公证书后,刘某坚就开始借款。判决书显示,2014年5月12日,刘某坚向陈某某借款150万元。同日,刘某坚以妻子张某代理人的身份与陈某某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张某所有的涉案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次日,刘某坚与陈某某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提出对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申请,该中心经审核后于当天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2014年7月10日,刘某坚向何某某借款170万元。同日,刘某坚以妻子张某代理人的身份与何某某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张某所有的涉案房屋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2014年7月15日,刘某坚、何某某及陈某某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提出对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注销登记及抵押权再登记申请,经审核后,该委员会于当日向何某某核发《房地产他项权证》。
后来,因刘某坚未及时清偿借款,何某某以张某、刘某坚等为共同被告向清远市清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5年5月民事判决:刘某坚坚向何某某归还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张某在其提供的抵押物(即涉案房屋)的价值范围内对刘某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因刘某坚等人未履行上述判决内容,何某某遂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一审法院拟拍卖张某所有的涉案房屋的房屋产权。在拍卖过程中,张某发现她人冒充其到两公证处办理涉案房屋委托公证事宜,遂分别向两公证处申请撤销涉案两《公证书》。
海珠公证处复查发现,经张某本人确认及对比公证档案的留存资料,公证事项非张某本人亲自办理。2016年5月26日,鉴于刘某坚等人虚构、隐瞒事实,假冒他人身份骗取公证书的行为导致张某的合法权益受损,撤销此前作出的《公证书》,公证书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2016年5月27日,同样因“张某被他人冒名顶替”,南方公证撤销了此前作出的《公证书》。
之后,张某与何某某协商达成和解,何某某同意张某向其支付借款本息合计2969597.26元以了结该案。除上述款项外,张某还支付了执行费32114元、涉案房屋评估费11385元及维权(律师)费100000元。
2018年3月,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向张某出具《立案告知书》,告知“张某被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案一案,我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管辖范围,现立刘某坚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一审:两公证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认为,因海珠公证处、南方公证处、刘某坚过错,她遭受损失,要求海珠公证处、南方公证处、刘某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遂向海珠区法院提前诉讼。
判决书显示,海珠公证处、南方公证处称已尽到审核义务,提供了委托人处载有“张某”字样并捺有指模的委托书,张某的身份证、户口簿,以及与刘某坚的结婚证、涉案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两公证处还称,根据现场拍照照片,来办理公证业务的人与张某长相相似。
张某则认为,两公证处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和谨慎义务。档案记录中出现的女性照片与张某本人身份资料相差甚远,在档案记录里已有张某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可以直接、明显看出两人之间有很大区别。
海珠区法院一审认为,刘某坚指使她人冒充张某办理公证,并将涉案房屋抵押给何某某的行为,已造成张张重大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坚向张某赔偿3013096.26元。
两公证处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海珠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因刘某坚指使她人冒充张某向两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公证,致使两公证处出具了错误的公证书,但两公证处在办理公证书时,审查了相应的资料并为公证申请人作了谈话笔录,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在发现公证书并非张某本人申请时,遂即撤销了错误的公证文书。故根据现有证据,法院难以认定两公证处与刘某坚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亦不足以认定张某损失系两公证处与刘某坚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致,现张某要求两公证处与刘某坚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两公证处分别承担10%和5%的补充赔偿责任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张某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二项,请求判令两公证处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由两公证处承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南方公证处、海珠公证处是否存在过错,应否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根据规定,公证机关负有辨认的义务。据公证机关留存的照片比对,冒认张某的办证人与张某本人相貌还是明显可以甄别出来的。根据相关规定,在人证不能同一认定时,公证机关可要求当事人提交其他证明材料,通过其在其它证明材料上的签名、相片等作为进一步确认当事人的身份辅助手段。
综合本案事实,公证机关并未采取该辅助手段,故本案可认定公证机关存在过错。根据查明事实,刘某坚使用了海珠公证处、南方公证处开具的公证文书与何某某签订借款及抵押合同,之后,刘某坚利用海珠公证处开具的公证文书办理何某某抵押权手续,故从公证文书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而言,海珠公证处开具的公证文书所起作用比南方公证处更大些。
广州中院表示,本案并无证据证实公证处与当事人恶意串通,综合本案行为主体的过错及行为原因力的大小考量,酌定海珠公证处、南方公证处对刘某坚不能清偿张某损失部分分别承担10%和5%的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海珠公证处、南方公证处无过错,欠妥,本院予以纠正。张某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
2021年1月20日,广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海珠区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海珠公证处以301309.6元为限,对刘某坚就上述第一项不能清偿张某损失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南方公证处以150654.8元为限,对刘某坚就上述第一项不能清偿张某损失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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