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3:29: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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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对方已支付抚养费,仍然可以要求对方额外支付孩子的医药费、教育费等费用。因为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包括承担孩子的日常生活之处,自然也包括让孩子健康快乐成长的其他费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有关的案件。
案情简介:栾某2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栾某1。1994年栾某2和张某在法院调解下离婚,双方约定栾某1由张某抚养,栾某2自1994年11月起,每月负担抚养费100元,至栾某1独立生活止。2008年后栾某1被诊断患有一定的精神疾病,也因精神问题毕业后一直没有工作、无法独立生活,之后一直由张某抚养照顾,2021年经海淀法院判决认定栾某1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母亲张某为栾某1的监护人。
双方主张:栾某1主张栾某2支付抚养费16,300元(按每月100元计算共163个月),并且主张栾某2自2021年11月起支付抚养费每月2000元,同时栾某2支付医药费4万余元、基本保险费用56000余元。被告栾某2主张自己经济困难,没有钱支付这些费用,也不认可自己应该支付这些费用。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判决结果:栾某2向栾某1支付抚养费16300元及医药费10000元,合计26000余元;栾某2自2021年11月起向栾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至栾某1独立生活时止。
秦嘉泽律师认为:离婚后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也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在抚养费之外孩子的医疗费用、教育费用。因为社会物价、生活水平都在变化之中,子女的医疗、教育费用等也在不断的变化之中,法律优先保护子女的利益,所以只要是出于孩子切身利益考量的费用,一般会支持父母各出一半。
近日,江苏南通如东县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引发网友热议。丈夫因一场交通事故成了植物人,此后4年,妻子为治疗丈夫、养家糊口身心俱疲,决定提起离婚诉讼,公婆也不忍儿媳继续受苦,代替植物人儿子走上法庭,最终法院应予准许离婚。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截图
有网友认为,一方面夫妻间应该相互扶持、不离不弃,另一方面又面临着具体的现实困境,法院以感情破裂来支持离婚,这似乎在法理和道德之间形成了冲突。
针对这一案件,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荆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夫妻确实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但是这个扶助不是永远的、绝对的,甚至由此来限制另外一方人身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婚姻自由包括了离婚自由,不能因为男方可能没人管,就剥夺女方婚姻自由的权利,而是在做好妥善安排的前提下,比如说在生活方面给予一定的积极帮助等,再来平衡各方的诉求和权利。”
【案例】
丈夫成植物人4年
身心俱疲的妻子起诉离婚
据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消息,2015年,曹雨和叶凡婚后生下一子。2018年7月,丈夫曹雨发生交通事故成了植物人,全家人为了曹雨的治疗耗尽积蓄,又向亲朋好友举债度日。
独自在外打工赚钱的叶凡身心俱疲,渐渐萌生了离婚的念头。由于曹雨伤情严重,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叶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婆表示不反对儿媳提出的离婚请求,但也不忍代替没有意识的儿子表示同意,希望由法院依法判决。叶凡主动表示愿意每月给付丈夫扶助费,并同意儿子由其爷爷奶奶照顾,自己承担儿子的全部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因交通事故致重伤,现一直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夫妻之间无法交流,夫妻生活名存实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应予准许。
关于原告对被告的夫妻扶助问题及原、被告之子的抚养问题,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即被告父母经过协商达成了协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说法】
1.案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法院起诉才能办理离婚
该案一经发布,引发热议。这起离婚案件特殊性在于一方当事人为植物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父母该如何代诉呢?
婚姻家事律师、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佳佳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首先,这种情况下是不可以协议离婚的,协议离婚要求双方自愿并且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就是一种自主的意思表示,植物人无法作出意思表示,更不可能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其次,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或离婚,都要审查是否自愿,即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否自愿结婚/离婚,植物人在程序上也办不到。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荆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可以由他的监护人代为进行诉讼,“对方是原告的话,他的监护人代替他作为被告;如果他们想起诉的话,他的监护人可以代他作为原告来起诉被告离婚,但是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都得通过法院起诉才能办理离婚。”
红星新闻记者留意到,在江苏南通如东县法院公布的这起案件文末,法官表示,《民法典》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因本案系离婚纠纷,被告的配偶不能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故由被告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被告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法理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如果结婚就要保障一方生老病死是一种道德绑架
此类离婚案件中,网友热议的焦点还在于,一方面夫妻间应该相互扶持、不离不弃;另一方面又面临着具体的现实困境,法院以感情破裂来支持离婚,这似乎在法理和道德之间形成了冲突。
刘佳佳不认为这之间存在冲突,她表示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但这仅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此同时,法律也保护个人离婚即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如果有人认为结了婚,就要保障另一方的生老病死,那就是一种道德绑架。”
张荆也认为,法律之所以会支持女方的离婚诉请,是基于婚姻制度当中确定的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包括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不能因为对方生病,法院就判决驳回,限制女方,甚至剥夺女方婚姻自由的权利,所以女方提起离婚,她是有这方面自由权利的。”
由于女方提出离婚,可能会出现男方没人管的局面,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呢?张荆强调,非常确定的一点是不能因为男方可能没人管,就剥夺女方婚姻自由的权利,“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以的,除非在一些特殊的阶段有禁诉的规定,比如说女方孕期、哺乳期,男方是没有起诉的权利的,但是过了这个期间仍然是有的。”
张荆也表示,《民法典》规定了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对方不幸成了植物人,至少要对女方有一个要求,就是要对男方今后的生活做一个适当妥善的安排,就是说你不能对他置之不理、不顾,所以在该案中,女方也是在这方面做出了一些必要的安排。”
对于法律规定“以感情破裂”为标准用来支持离婚的理由,张荆坦言,这中间确实会存在法律与情感的冲突,“当一方没有生活能力,也没有行为能力,他的基本生存需要依赖伴侣的照顾和支持,在法律的规定当中,配偶一方确实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的义务,但是这个扶助不是永远的、绝对的,甚至由此来限制另外一方的人身自由和离婚自由的。而是在做好妥善安排的前提下,比如说在生活方面给予一定的积极帮助等,再来平衡各方的诉求和权利。弱势一方的权利固然需要得到保障,但绝不能因此成为剥夺强势一方权利的借口,所以法官在这中间需要寻求平衡。”
(红星新闻记者 罗丹妮)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人性有时就是如此的残酷,即便是看起来相濡以沫的夫妻,到了大难临头之时,他们也有可能会抛下彼此。就比如夫妻一方身患重病,这个时候就是对人性的一次重大的考验,另一方是不离不弃?还是狠心离去?患病的一方又该何去何从?
杭州姑娘方敏(化名)曾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她的父母早年经商赚下了一大笔钱,在她结婚前就给她置办了四五处房产,后来她在亲戚的介绍下与丈夫陈松(化名)结婚,结婚之后,两人的感情一直不错。
但2018年时,方敏突然患上了肌萎缩侧索硬化症,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渐冻症”,方敏患病之后,父母为了给她治病,几乎变卖了所有的家产,但这还远远不够,于是他们便想到变卖方敏名下的那四五处房产。
可当他们这一举动却遭到了陈松的坚决反对,他的态度很明显,宁愿放弃对方敏的治疗也不愿意放弃房子。方敏得知此事后倍感心寒,可她如今卧病在床,对此也无能为力,那么在这个时候,方敏该怎么办?
其实从法律角度出发,方敏有好几种方法来为自己的治疗提供保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本案中,方敏名下的房产是其父母在她婚前为其购置的,在本质上,这属于一种合法的赠与行为,因此这些房产便归方敏所有,如果在结婚之后,方敏没有将房产的部分所有权划分到陈松的名下,那么这部分财产就属于她个人的婚前财产,她有权对其进行处置,陈松无权干涉,那么她变卖房产来为自己治病就是她的自由。
第二种方法是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松在婚姻内进行财产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在本案中,方敏与陈松仍处于婚姻存续期间,那么陈松作为重负,对身患重病的方敏就有扶养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而陈松的态度很明显就是拒绝履行该义务,那么这个时候,方敏就有权要求其支付扶养费,若是陈松拒绝,那么方敏就有钱向法院提出进行共同财产的分割。这样一来,她在治疗上就有了一定的经济保障。
但在这个时候还会出现一个问题,方敏身患重病而丧失了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上述涉及民事诉讼的行为,她自身可能无法进行,那么她该怎么办?其实在法律中已经针对这种情况进行了规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这一规定也就是所谓的“意定监护”,方敏完全可以以书面形式将父母确定为自己的监护人,这个时候,父母就有权对她的财产进行管理,也有权替她行使必要的民事权利,就比如诉讼离婚,如果陈松既不愿意离婚,又不愿意履行夫妻扶养义务,在财产分割方面又不愿意妥协,那么方敏想要自己的治疗得到保障,那么就只剩下了诉讼离婚这一条道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虽然方敏与陈松可能不具备上述情节,但方敏身患重病,陈松却不愿意为其治疗,那么法院还是会支持两人离婚。离婚之后,方敏就可以进行财产分割,若是陈松仍然拒绝,那么方敏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不得不说,疾病的确是对人性的一种考验,或许方敏当初也没想过陈松会在这种时候选择放弃她,可事已至此,方敏也只能尽力去为自己的后续治疗寻求一份保障,这是合理的诉求,不论是在道德还是在法律上,方敏都是占据着绝对的优势,而陈松试图为保全财产而放弃方敏的行为注定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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