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3:30: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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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琼 张航
家庭家教家风不仅关系到整个家庭的兴旺、更直接推动良好社风民风的形成,深入思考新时代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理论价值与实际价值,对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有重要意义。
一、理论价值
家庭是国家和社会的基础,家庭建设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社会稳定和谐。新时代良好的家庭建设,“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
新时代家风建设“理论化”对破解家风建设困境具有指导意义。新时代家风建设,将“马克思主义家庭观科学内核”和“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熔铸了马克思主义家庭观和中华文明的共性,具有中庸和谐、崇德修身、慎独自律等独特的中华文化精髓。与此同时,又紧密结合中国实际、与时俱进,将新时代国家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发展要求和人民思想文化发展特征贯通于整个家风建设进程之中,以继承与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家庭伦理思想为理论基础开辟了新时代独具中国特色的家风文化。
新时代家风建设“理论化”对社会关系演变至关重要。结合新时代中国基本国情,顺应新时代中国社会经济基础的变迁,遵循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规律,于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四重维度出发,调整家庭与家庭之间、人与人之间全面的、动态的、发展的整个社会关系。这将成为中国社会家风建设的主流思潮,符合中国人民的切身利益。而家庭和睦、家风兴盛、民风淳朴、社风清正等人民权益也将得到更好的保障。因此,新时代家风建设“理论化”契合中国具体国情,丰富发展了中国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理论需求。
新时代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在文化传承、家庭教育、社会道德等方面具有深远的理论价值。正所谓‘天下之本在家’。尊老爱幼、妻贤夫安,母慈子孝、兄友弟恭,耕读传家、勤俭持家,知书达礼、遵纪守法,家和万事兴等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铭记在中国人的心灵中,融入中国人的血脉中,是支撑中华民族生生不息、薪火相传的重要精神力量,是家庭文明建设的宝贵精神财富。良好的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是马克思主义家庭伦理观、传统优秀家风文化与无产阶级革命家红色家风精髓传播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是继承、弘扬传统家庭美德的重要途径。对青少年进行德育教育具有引领作用,既能丰富当代青少年德育教育的方法,又有利于完善当代家风教育理论,实现家庭教育理论的创新与发展。对社会思想道德素质整体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是影响和决定社会未来德育发展的重中之重,对社会道德教育具有重要的启示和价值。
二、实际价值
新时代家风是当代中国家庭建设的主流价值观,涵盖着国家对家庭文明、个人修养的理想塑造目标。新时代家风的精神追求转化为制度实践层面的价值原则,以法制规章、规范机制、道德规约等形式强化理论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作用,对于保障新时代家风建设的稳定性、持续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实际意义。
优良家风建设有利于个人全面发展,尤其有利于青少年成长成才。家庭功能和文明作用的实现主要载体就是家风。青少年时期是人生成长的关键时期,而此阶段的教育主要来自于家风、家教,这就显得尤为重要。优秀家风家教可以转化为青少年的价值追求,引领青少年规范社会行为,养成良好品质,解决其在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其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优良家风建设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家风是一个家庭的精神核心,引导着一家人的行为作风。同时,家风“偏颇”对党风、政风以及社会风气都有着极大影响。“家风正则党风正”,党员干部有廉洁自律、奉公守法的家风,才会有廉洁的工作作风,方能打造出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队伍。领导干部秉持正确的家风,保持谦逊有礼的言谈举止,保持中国共产党人的廉洁性和先进性,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示范引领作用,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有利于我国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实施。实现引领社会家风风向标,弘扬良好社会风气,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的目标。
优良家风建设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落地生根。家风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内容、目的上具有相通性。家风教育,可以提高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个人品德水平。有利于引导整个社会和谐安定、崇德向善,对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更加有力的科学支撑,从而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作者系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长沙理工大学基地特约研究员)
来源: 光明网
“5+2=0”是困扰很多中小学校德育工作的一大难题。学校5天的德育教育,学生周末回到家后,效果便不断衰减,甚至出现问题。这背后是家庭教育面临的难题,也是家校没有形成育人合力的表现。
怎么突破?家校合育无疑是最佳选择,但要真正做到,又谈何容易。北京师范大学克拉玛依附属学校从2018年开始进行探索,突破了家校合育一系列瓶颈问题,向着家校合育的目标迈出了一大步。
找准堵点, 消除家校矛盾
“在‘轻危机、少矛盾’的情况下,家长才会配合学校,家校合作才有基础。”谈到家校合育的难点,北京师范大学克拉玛依附属学校校长朱鹏说,“倘若家校之间的矛盾不解决,家校合育就难以实现。”
2018年,就如何开展好家校合育,该校首先梳理了容易引发家校矛盾的因素。
“我们发现,教师私下违规有偿补课是家校矛盾的导火索。教师逐利,导致家长对学校的信任度降低。”朱鹏说,“这种利益关系的存在,也使家长对学校和教师更加苛刻,宽容度大幅下滑,在这种情况下,家校合育是没有可能开展的。”
对此,该校对教师私下违规补课行为严肃对待,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此后,学校不仅不存在私下违规补课现象,不少教师还主动帮助后进的孩子无偿补习功课。”朱鹏说。
守住底线,也要弘扬“高线”。学校通过打造师德标兵群体,令家长对教师的满意度越来越高。
小学二年级学生小依(化名)上课不回答问题,平常也不与人交流。年轻教师包宇超不仅没有放弃他,而且像大姐姐一样帮助他。包宇超多次家访,利用八小时之外的时间陪伴小依,耐心和他沟通,陪他玩耍。一个月之后的一天,当包宇超送小依出校门的时候,小依突然对她说,“老师,再见”。
一些学生家长长期在野外工作,无法照看孩子,中午即便孩子回到家也见不到父母,学校便安排这些孩子留在学校午餐、午休,由学校来照顾他们。一些家庭离异的学生常年跟爷爷奶奶生活,缺少父母关怀,学校还组建了帮助联盟,来弥补家庭教育的不足。
“只要对孩子的成长有利,我们愿意多承担一些。”朱鹏说,这样一来,也避免了“教师向家长告状、家长打骂孩子、孩子讨厌老师”的恶性循环。
此外,针对作业引发的家校矛盾,学校改革课堂教学模式,引导教师提高课堂效率,坚决把任务在课堂上完成,不在不可控的时间里解决课堂上的问题,将课后作业量减下来,有效消除了因作业负担过重产生的亲子矛盾和家校矛盾。
二十四个专题活动引导家长参与
“矛盾减少,实现了家校关系的正常化,家庭参与到学校德育中来便成为可能。”朱鹏说。
家长和教师关系融洽,为家校合育创造了良好条件。学校成立了家校合育中心,建立起家校沟通的桥梁,让家长知道学生和学校在做些什么,家长应该怎样配合,以及在家庭中该怎么做,消除了一些家长认为的“把孩子送到学校就是学校和老师的事”的错误观念。
2018年,学校根据德育专题化课程,设计了24个专题的配套家长德育活动,包括扬起理想的风帆、行为习惯贵在养成、规则意识、在劳动中成长、如何培养孩子抗挫折能力等方面。24个专题联动,贯穿学生在校的全过程,实现了从小学到高中完整的专题德育教育。
每个专题都包含青少年成长规律、家长可以参与的教育策略等8个有效模块。比如,在“讲诚实守信用”专题中,包含影响诚信形成的因素、学校在诚信教育方面所做的工作、家庭教育在诚信方面可以发挥的影响力、可能遇到的挑战和解决方案等模块,让家长便于在实践中操作。
“每个专题都能被家长独立使用,也就花五六分钟。”家长黄晓丽评价道,“很实用,都来自生活,故事性强,孩子也容易接受。”
与此同时,学校构建起了家校合育“126工作模式”,即一个核心理念:家校携手共同育人,两个机制:家长班集体考核机制,优秀家长评比机制,六项举措:亲子共读,家校活动,家长会、家长讲座,校级家长活动,家长咨询,家长间互助。
“我们希望通过精彩纷呈的德育专题活动,引导学生懂得行为习惯的重要性,懂得自律能换来自由,懂得感恩,懂得直面挫折、敬畏自然,懂得国家兴亡匹夫有责。”朱鹏说。
2020年国庆节期间,家校合育德育活动是家长陪孩子做一个有意义的爱国主义亲子活动。“七天里,我们自愿选择和孩子一起跑步10公里。我们每次跑5公里,分两次完成,一边跑一边和孩子交流最近发生的国家大事,憧憬美好未来。”学生家长王玥涵告诉记者,“孩子上初中跟父母交流机会少,这次活动既进行了爱国主义教育,磨炼了孩子的意志力,也在无形中增进了亲子关系。”
“帮家长就等于帮学校”
“家校德育一体化构建,实现了让家长了解并参与到学校德育进程中来的目标,24个家庭德育专题资源,给家长提供了可资参考的模式和方法。”朱鹏说。
学校还建立了家校协同育人沟通交流机制,成立家长教师联盟,引导家校心往一处想。家长参与合育坚持“有趣,能完成,采用邀请制,自愿参与,不让家长反感”的原则,教师提供的都是建议,不强迫家长。
“帮家长就是在帮学校,相反,家长帮老师,也是帮自己。”朱鹏说,这一可喜变化,为家校德育一体化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
该校家校合育办负责人李宁介绍,家校德育一体化构建后,教师把帮助家长建立和孩子的和谐关系当作自己的工作内容,下足功夫,目的是让家长理解孩子,打破家长完美主义的观念,让爱流动起来,传达到孩子身上。
学生胡睿洋的母亲黄晓丽说,自己带孩子少,亲子感情不浓。老师了解到这个情况后,积极主动做家长工作,弥合孩子和父母关系裂痕,哪些事需要妈妈来解决,哪些问题需要爸爸出面,分别进行针对性指导,使得家长愿意与教师一起商量解决办法。
在参与德育专题“在劳动中成长”中,学生周子博的家长告诉记者,“学校给我们推送了培养孩子劳动习惯的家庭德育活动内容,我和孩子在家搞了个洗碗比赛,过程中,不经意间了解了孩子的想法和困惑。这次活动之后,我意识到陪伴和沟通对孩子来说非常重要。”
“家校德育一体化,实现了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一致性,避免了‘5+2=0’现象的发生。”朱鹏说,家校合育,让学校告别了德育唱独角戏的尴尬。随着家校一体化德育专题教育的深入推进,北师大克拉玛依附属学校学生的品德素养像滚雪球一样,在专题的循序渐进中得到提高。日前,北师大克拉玛依附属学校获评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先进单位。
不久前,一项第三方评估报告显示,随机抽样的一位该校家长给学校工作打了120分。这位家长说,如果满分100分的话,我打120分。评估人员询问家长,这多出的20分怎么解释,家长回答道,“这20分是打给家校合育的。”
■记者手记
家校合育 功夫在“诗外”
中小学家校的合育价值不言而喻,但现实中由于种种问题,导致一些学校家校合育要么流于形式,要么干脆没有开展。能不能破?用北师大克拉玛依附属学校校长朱鹏的话说,功夫在“诗外”。
家校合育,其实难点和重点都在这个“合”字上,只有学校和家庭形成合力,合育才有基础和可能。如果学校单纯把目光盯在家校合育这个概念上,只一味要求家长这样做、那样做,恐怕难以取得理想效果。
下足“诗外”功夫,也就是花了大力气破解制约家校合育的难点、堵点,营造学校和家庭、教师和家长和谐顺畅的紧密合作关系。学校放下了姿态,乐于付出,诚心诚意,帮助家长,维护孩子。这些工作,看似与家校合育关系不大,但恰恰是打通家校合育的瓶颈所在。(蒋夫尔)
《中国教育报》2021年04月07日第5版
作者:本报记者 蒋夫尔
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稳定。
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家庭教育促进法。新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那么,新出台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有哪些立法初衷和亮点?新法的出台,将会对未来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带来哪些改变?让我们一起跟随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大学三所学校的相关专家学者,一起来看看!
张力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青少年法治素养家校协同培养基地负责人
家庭教育促进法压实家长育人“主体责任”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有望通过压实父母等监护人的育人“主体责任”,改变现今重未成年人学校教育,而相对忽视其家庭教育作用的失衡现状。一方面,家庭教育促进法通过罗列丰富的家庭教育手段形式,引导父母或监护人科学开展家庭教育,但另一方面,作为法律,家庭教育促进法也必须满足强力有效的适用需要,将父母与监护人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最终落实到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责任上。虽然家庭教育促进法本身对家长在家庭教育履职方面的罚则不多,但在我国民法典中,家庭教育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监护责任的核心内容,民法典更是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及其他不利后果,为家庭教育职责延展与丰富了体系化法律责任的硬约束。反过来,家庭教育促进法也向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灌注进新的价值指引、评价标准与责任形态,成为指引我国民法典中监护制度适用的重要“细则”。
首先,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父母及监护人育人化人职责的总体目标、原则遵循与良莠判断标准。长期以来,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履职良莠水平的法律判断与调整,主要集中在对少数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的虐待、渎职等恶行的底线规制上,而对于在底线以上的大多数日常教育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衡量判断标准与机制。监护人尽到没尽到监护责任、在多大程度上尽到监护责任变得缺乏判断,只要不严重到触碰底线,监护人干好干坏一个样,弱化了监护制度对生活中家庭教育大多数的判断力与调整力。现在,家庭教育促进法不仅树立了家庭教育的“立德树人”总体目标,明确了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家风家教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开展家庭教育的指导意义,更进一步明确了“合格”家庭教育在德育、智育、体育、劳育等方面的全面内容,明确了开展家庭教育的亲子陪伴、父母协力,言传身教、尊重差异、平等交流等合理方式,明确了监护人与教育机构的教育配合义务、父母分居和离异时家庭教育义务履行方式、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人时的家庭教育义务履行方式等重要问题,从而为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在家庭教育方面建立了方向明确、体系严密的履职能力与水平的判断标准。这大大强化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适用面与调整力,为监护人选任中的监护能力评价、收养人资格审核中的收养能力评估、离婚中适格抚养人的选任等关键环节,有效契入了当事人家庭教育能力与水平考量,从而进一步确保“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具体落实。
其二,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家庭教育失职行为建立了层次分明、“软硬兼施”追责体系:一是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由基层群众组织、妇联组织、教育机构等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二是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实施犯罪行为,由司法机关等对家长予以训诫、责令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三是对孩子实施家暴行为等严重加害行为的,可依据民法撤销监护资格,可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刑法等,给与治安管理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这不仅能督促父母与监护人“依法带娃”有法必依,还有效解决了一些监护制度适用中的难题。例如孩子在校学习期间霸凌他人造成伤害,而父母或监护人能否以将孩子交给学校教育管理为由,主张“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曾存在争议。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家长因孩子的不良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训诫”,已然证明其未尽到家庭教育义务从而未尽到监护责任,不能要求减轻侵权责任,由此强化监护人家庭教育义务的硬约束。
其三,家庭教育促进法完善了“促进”家长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支持保障体系。强化对家长家庭教育失职追责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前提,是社会为家长提高家庭教育意识与能力创造了条件。为此,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政府部门对家庭教育的宏观指导服务与财政支持职能,强化了对相关领域政府部门的失职追责;鼓励高校等开展家庭教育人才培养、方法研究;支持教育机构通过家长学校等方式,对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培训、咨询和辅导,巩固家长与教育机构在家庭教育方面的深度合作;支持基层群众组织、婚姻登记机关、医疗卫生机构等社会公共机构结合自身职能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等等。最终是促成未成年人监护的外在法治硬约束,与家庭教育循循善诱、润物细无声的德治内核紧密结合、相得益彰。
苑宁宁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法律职业伦理研究所副所长、全国人大家庭教育立法专家顾问, 家庭教育立法草案起草组成员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思路与主要内容
家庭教育具有双重属性,它既是关乎个人和家庭福祉的私事,也是关乎国家和民族命运、具有公共利益性的社会公共事务。因此,对于家庭教育,既要充分尊重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自主性,最大程度不干涉父母依法实施家庭教育的权利,也要适当体现国家亲权,有效发挥学校、政府和社会依法促进家庭教育的作用,必要时进行干预。在家庭教育中,不同的主体有着不同的角色定位:家庭负责实施,学校、政府和社会负责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公安司法机关必要时进行干预。可以说,家庭教育促进法就是按照这一思路,全面、准确、科学地体现了家庭教育实施、支持、干预这一递进逻辑。
基于以上思路,家庭教育促进法从三个方面规定了家庭教育法律关系,由内而外包括三个层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之间构成家庭教育实施法律关系,学校、政府和社会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构成家庭教育支持关系,公安司法机关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构成家庭教育干预关系。
首先,从家庭教育实施来看,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仅应当主动参加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开展家校合作和沟通,而且需要遵循一系列正确的家庭教育内容和方法。按照培养孩子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的要求,法律对家庭教育核心内容进行了梳理,强化了道德教育;在方法方面,列举若干可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使用的科学方法,从正面加以引导,特别针对当前家庭教育实施中的一些误区、家庭暴力等热点问题作出回应。
如何实施家庭教育,的确是家庭内部的事情。法律一方面予以充分尊重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自主权,也尊重家庭教育内容和方法的多样化。但另一方面,法律完全可以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做出倡导、引导,告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怎么教育孩子,怎么更利于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法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列举了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法。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不是强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这些内容和方法实施家庭教育,只是提倡依此行事,这本身也是社会立法区别于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其次,从家庭教育支持来看,实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有效供给,是当前家庭教育工作中迫切需要加以规范和保障的。法律规定不同主体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政府从提供公共服务的角度,制定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编写家庭教育指导读本,线上线下促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学校建立家长学校,定期对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培训、咨询和辅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婚姻登记机关、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公共机构应当结合自身职能与优势,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社会力量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
如何保障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覆盖城乡,是立法着重考虑的问题。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是以提升家长教育素质、改善家长教育行为,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促进未成年人健康发展为目的,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共服务阵地和公共财政为基础,以专业技术为支撑,各条块系统充分履行职能,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向家庭提供指导和服务的,全覆盖、多方位、多层次、多样化的、高质量的系统。基于这一认识,法律为搭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供给,提出了以政府确定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为统筹中心,以辖区内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社会公共机构和场所以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为主体,以市场化运作的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为补充的体系。
最后,从家庭教育干预来看,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失职时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实施家庭教育或者实施家庭教育不当时,已经意味着监护履职出现了问题。无论是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还是从促进家庭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国家应当予以必要的干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孙颖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民商法讲师,家事法官常设华政论坛秘书长
1.为什么要对“家庭教育”专门立法?
在中国,“家庭教育”关乎亿万家庭每个清晨与夜晚的日常生活,关乎子孙后代的未来与希望,也是中华文明传承过程中极具文化辨识度的一部分。对这一宏大又具体的社会问题进行立法规制,体现了立法者的创新勇气、文化底气和发展智慧。
2.家庭教育强化了,学校教育是不是相对弱化了?
教育是一体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之间,只有“如何做得更好、配合得更好”;至于“你担重一点,我就可以担轻一点”的说法,并没有。毕竟,对未成年人教育整体而言,“成人”的目标是一致的,教育内容也大同小异。
3.“第一课堂”如何开,“首任教师”怎么当?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教育者的责任,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也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家庭教育者既要言传身教,还要时刻兼顾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个性化特点。这部法律中,详尽的“教育内容指引”涵盖了道德意识教育、行为规范教育的方方面面。“合格家长”必读。
4.这部法律给行政部门的“加压”,相关单位感受到了吗?
“促进”家庭教育,行政部门有很多事情要做起来。各级政府要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要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落实相关经费问题;要选编适合当地实际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也要制定起来;家庭教育服务信息要共享,平台得搭建;令多少家庭“鸡飞狗跳”的课业负担问题,监管得加强……“促进”工作多多,各级政府有责任,每个公务员也有责任。这部法律可是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良好家风建设,从每个公务员做起”的立法态度呢。
5.一线司法工作者长期以来的期待,这部法呼应了吗?
阅尽人间百态的公、检、法一线司法工作者,办案过程中常常会为未成年人缺失家庭教育扼腕叹息。配合当地政府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联动机制,是很多基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不约而同的举措。这部立法不仅对此做出明确的肯定,更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根据情况对失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职权。相信通过一线司法者严肃又有温度的司法行为,我们在严守家庭教育底线的同时,还会在社会多个层面产生出“推动重视家庭教育举措落地”的积极立法效果。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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