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调整哪些社会关系,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时间:2022-11-22 22:25: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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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2022对照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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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3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前共9章、61条,经过本次修订,增至10章、共86条,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是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法律于1992年颁布,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作了较大修改,于2018年作了个别调整。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30年来,为妇女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权益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那么本次修订的重要意义是什么?有哪些亮点?主要内容是什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进行了解答。

    修订法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郭林茂表示,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的必然要求,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集中体现,是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有力支撑,也是回应社会关切的现实需要。

    今年是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重要节点,也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30周年。在此背景下,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系统完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明确规定“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报告均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入党的执政纲领,充分彰显实现男女平等的坚定意志。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仅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还在各章中不断丰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制度规定,确保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确保广大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平等获得发展机遇、平等享有发展成果。

    根据新时代妇女工作特点和妇女事业

    发展要求强化特殊保护

    郭林茂介绍,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各方面权益作出规定。在体现和落实全面保障的基础上,更加突出结合妇女自身特点和妇女工作实际,强调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在医疗保健和健康检查、公共设施配建、生育服务保障、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诸多方面,根据妇女特点提供特殊保护,为有效实现男女平等和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在完善政治权利保障方面,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明确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在完善人身和人格权益方面,一是将第六章“人身权利”前移作为第三章,并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突出人身和人格权益的重要地位。二是强调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三是强调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有关医疗活动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四是在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的基础上,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等职责。五是在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六是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是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八是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九是规定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心理健康服务支持以及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设立妇幼保健机构,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健康检查,合理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设施。

    在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一是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二是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三是完善生育保障,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四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精神,规定加强对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

    在完善婚姻家庭权益方面,一是规定国家鼓励婚前体检,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二是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三是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制度。

    在完善救济措施方面,增加一章关于“救济措施”的规定,作为第八章。一是规定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二是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三是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监督。四是规定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制度。

    在完善法律责任方面,就违反有关报告义务、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义务、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义务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重视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心、关爱和支持妇女发展,明确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通过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

    组织动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结合工作职责和自身特点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捐赠、资助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妇女权益保障事业。

    与此同时,充分尊重妇女的重要主体地位,明确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健全全民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困难妇女提供必要帮扶,保障和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更好发挥妇女“半边天”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18-2022对照表)

    注:条文中红色字体为修改内容或新增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第二条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国务院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有关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必要时开展男女平等评估。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条国家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

    第八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国家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四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

    第十二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三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五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

    第十六条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四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对于有关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批评或者合理可行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章人身权利

    第三章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三十六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十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三十七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十九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四十二条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二十条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第三十八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第二十一条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第三十九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善后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二十二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等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二十三条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第二十六条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一条禁止卖淫、嫖娼。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第二十七条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在任何场所或者利用网络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第四十二条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

    第二十八条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开展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健康知识普及、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保障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需求,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支持。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妇幼保健机构,为妇女提供保健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捐赠、资助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妇女卫生健康事业,提供安全的生理健康用品或者服务,满足妇女多样化、差异化的健康需求。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

    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婚前、孕前、孕产期和产后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保障妇女生育安全和健康。

    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五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三十五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对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政府、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六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第三十七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三十九条国家健全全民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二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十四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四十六条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四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而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九条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五十一条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等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

    第五章财产权益

    第六章财产权益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五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五十四条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五十六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五十七条国家保护妇女在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妇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关权益。

    第三十四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八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受歧视。

    丧偶妇女有权依法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五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六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六十一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六十二条国家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

    第六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四十五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六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六十五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四十七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第六十六条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条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第四十七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第六十八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第六十九条离婚时,分割夫妻共有的房屋或者处理夫妻共同租住的房屋,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七十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无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七十一条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在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抚养要求。

    第八章救济措施

    第五十二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七十二条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有关部门接到控告或者检举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三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第五十四条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十三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向其提出督促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

    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妇女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第七十五条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受侵害妇女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及时受理、移送有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置。

    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建设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提供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

    第七十七条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

    (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

    第七十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履行报告等义务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公安、网信、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依法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九章附 则

    第十章附 则

    第六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妇女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一条本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六条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公布

    ●一图读懂丨《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改对比一览表

    我国现行有效法律目录(293件)

    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来了!(附全文+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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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费嘉荣

    排版:王 俏

    审核:刘 畅

    “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典型案例——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篇

    “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典型案例

    ——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篇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重要部署,强调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

    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创建“背包法庭”“冷极诉调服务站” “女子法庭” “家风文化教育基地” “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建立“红黄绿”预警机制,立足乡村乡情,精准把握职能定,到景区、林区、库区和田间地头,开展巡回审判、多元调解、普法宣传,主动融入乡村治理现代化建设,实现立案无障碍、司法服务“不打烊”,形成“一站式”解纷、“观调式”化解、“服务型”司法的基层治理模式,为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溪翁庄法庭

    “1+4”保水机制 推进生态环境“多元共治”

    案例点评:溪翁庄法庭打造预防、打击、保护、修复为主线的“1+4”法治保水工作机制,积极回应密云水库一级圈生态环境治理的工作需求,积极回应水源保护区绿色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趋势,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天蓝、水清、岸绿生态环境的美好期待。

    密云法院溪翁庄法庭位于密云水库一级保护区内。2021年以来,法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建设和守护密云水库的乡亲们的回信精神,主动参与密云水库一级圈生态治理工作,坚持生态优先、源头防范、社会共治,构建以制度建设为引领、以预防、打击、保护、修复为主线的“1+4”法治保水工作机制,为水源保护区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坚持预防优先,推动环保源头治理

    一是对接“接诉即办”,建立预防性环境资源纠纷诉源治理机制。未诉先办,提前介入,与水库周边村镇开展合作。建立“村内吹哨、法官报到”镇村联合治理机制,实现涉环境纠纷从“末端治理”到“源头控制”的转变。于诉前妥善化解310户村民因土地流转、移民补贴等引发的群体性纠纷12批1000余起,协助镇村劝解水库周边30余户村民退养牲畜800余头。“无讼村居”创建工作效果明显。23个村实现“零诉讼”,在辖区村落中占比39%。二是探索建立环保禁止令预防性司法机制。联合区生态环境局制定《环境保护禁止令实施办法》,推进预防协同治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开展。判决支持密云区收回被占用的白河河堤343米,助力“美丽岸线”建设。签发全市首份环境保护禁止令,被最高院、生态环境部推介。

    二、坚持制度创新,推动环资审判专业化

    一是出台法治保水制度,规范涉水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治保水的工作意见》,从7个方面提出21项举措,建立“立审执”全流程衔接工作模式。二是实行“三合一”专业化审判,严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全面履行“保水法庭”职责,实行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集中审理。与区检察院、水库综合执法大队建立行刑衔接机制,形成环境违法犯罪打击合力。审结全市首例因非法倾倒垃圾引发的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北京市首例“洗洞”案件。三是主动服务绿色发展,健全完善生态恢复司法举措。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审判工作,探索完善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裁判前咨询农业农村局、渔政等单位专业意见,共同制定科学的生态修复方案,实现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协同推进。在审理兰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判处被告人增殖放流鱼苗2136千克。健全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衔接机制,共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5件。审理田某等7人非法倾倒、填埋垃圾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时,判处被告人刑罚的同时判决7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76万余元。

    三、坚持多元共治,构建法治保护体系

    一是打造法治保水“社会共治圈”。推进跨流域司法协作,与位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渠首的河南淅川法院签订协议,共建法治保水司法示范基地;与密云水库上游流域京冀“两市三区”法院构建法治保水司法框架,形成密云水库全流域司法屏障。在全市率先建立“河长+院长”法治保水协作机制,与区水务局、水库一级保护圈内的7个乡镇签订保水协议,形成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新格局。二是融入党委领导下的基层治理体系,密切关注重点领域法律风险。围绕水库周边退耕禁养、蜂产业发展等问题,与镇政府座谈研讨百余次,发送司法建议21份,报送法院专报7期,相关调研报告荣获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审判业务类成果一等奖。打造普法宣传矩阵,引领社会保水护水风尚。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全市首份《法治保水白皮书》,开展法治保水巡回宣传650场,受众20万余人次。

    “1+4”法治保水工作模式,统筹涉水解纷资源,整合社会共治力量,探索出司法保护生态环境新路径。该模式获评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创新项目,被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汇编推广,相关举措得到北京高院领导批示肯定18次,《法治日报》等省级以上媒体关注56次,《人民法院报》头版头条予以报道。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广府法庭

    三维联动三心服务三重强化 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案例点评:广府法庭立足当地乡村乡情,精准把握职能定位,以三维联动、三心服务、三重强化为抓手,有机嵌入自治体系,有力扩增诉源治理效果,有效并联法治手段,切实推进矛盾纠纷就地就近化解,小法庭为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贡献大“治”慧。

    广府法庭紧邻5A级古城景区,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一类法庭标准打造,总面积3068平米,法庭青砖、黛瓦、马头墙的徽派建筑特色,是冀南地区一张靓丽的名片。法庭以综合性与专业化建设相结合为发展思路,坚持三维联动、三心服务、三重强化,实现助民解纷、助农发展、助旅兴旺。2021年,广府法庭荣获邯郸市中院“集体三等功”。

    一、三维联动构建基层治理大格局

    一是织密解纷网格点。法庭围绕辖区101个行政村、15.47万人的现状,将其划分为303个网格,建立“法官包镇、助理包村、网格员包片”的三包机制。吸纳两委干部、乡贤名人、家族尊长等300余人,组建各村网格员队伍。以微信群、公示栏等为载体,公开联系方式和调解范围,达到人在网格中走、事在网格中办的效果。二是搭建解纷服务线。与乡镇开展联建共建,各镇设立“法官联络站”,组建以乡镇党委、司法所、法庭为主的乡级调解组织。搭建“精细排查‘网格调’、发挥优势‘乡贤调’、整合资源‘乡镇调’、集体会诊‘法庭调’”的线状解纷模式,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三年来,1600余起矛盾纠纷化于诉前,“无讼村”由10个增至31个。三是拓宽司法覆盖面。建立定期反馈沟通制度,法庭将潜在社会风险、多发共性纠纷、各村诉讼情况向乡镇党委及时反馈,为党委决策提供司法指导15次。建立8个普法宣传点,深入镇村巡回审判40余次,对乡镇党政机关、村两委干部、网格员等开展培训16次,参训人员600余人次。

    二、三心服务奏响三农发展振兴曲

    一是专心护航农业发展。辖区内有集中连片的蔬菜、葡萄、大蒜等种植基地,在辖区合作社、涉农企业、种植基地等设立“签约法官”,提供法律咨询与指导。积极服务以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为代表的涉农企业,针对涉企纠纷,依法快调快审、灵活保全的方式,既不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也确保了企业正常经营。二是精心守护美丽乡村。辖区素有“北方小江南”之称,坚决贯彻“两山”理念,成立特色生态旅游专业法庭,创建刑事、民事、行政的环资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建立“民事赔偿+生态修复”惩戒模式。三是用心力促农民增收。开辟涉农“绿色通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一条龙”司法服务。三年来,依法快处农产品生产、销售等各类涉农纠纷80件,确保在审判环节不误农时。为辖区农户提供《农资买卖合同样本》《农产品购销合同样本》《农村土地出租流转合同样本》等13000余份,让农民专心发展生产。

    三、三重强化谱写法旅融合新篇章

    一是强化软硬实力,打造“10分钟”诉讼服务。法庭迁至广府景区附近,游客驱车10分钟内可达法庭,享受“立、调、审、执”一站式优质服务。法庭配备3名员额法官、4名法官助理、1名司法警察及4名书记员,打造了一支年龄结构合理、专业水平过硬、调审经验丰富的法庭队伍。二是强化速调快处,建立“1小时”解纷机制。主动与管委会、文旅局、广府景区联系,成立涉旅纠纷调解委员会,联合出台《涉旅纠纷速调快处实施意见》,涉旅纠纷1小时内可快速化解。三年来,共调处化解各类涉旅纠纷300余件。三是强化主动担当,提供“360度”管家服务。在景区门口、活动广场等11个点位公布法官电话,畅通24小时服务热线,三年累计接受咨询1400余次。以景区古城、府衙、故居、游船为切入点,开展巡回审判13次,实现古代府衙与现代法庭历史交汇。开展普法宣传29次,将杨武氏太极文化的刚柔并济与新时代法治文化的公平公正有机融合。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金河法庭

    发展“枫桥经验” 打造冷极诉调服务网

    案例点评:金河法庭以党建为引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三字机制”“四心服务”“五老调解”工作格局,打造中国冷极诉调服务网络,及时高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人民法庭发挥各项职能、助力乡村治理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金河法庭位于大兴安岭腹地根河市金河镇,金河镇是全国纬度最高的边陲小镇之一,辖区面积5353平方公里,冬季极端气温达零下58℃,是中国“冷极”根河市的冷极点。多年来,金河法庭立足工作实际,坚持以党建为引领,不断创新“枫桥经验”,探索构建“三字机制”“四心服务”“五老调解”工作格局,深度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及时高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努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一、党建引领,打造冷极司法品牌

    金河法庭坚持以党建为引领,打造“身在冷极心向党”司法品牌。

    一是政治引领提升向心力。找准与党委政府工作连接点,积极融入党委主导、齐抓共管、群众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助力乡村治理现代化。

    二是头雁领航提升凝聚力。“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岗”挂牌行动让干警抢立标杆、争做头雁,为乡村振兴、基层治理、疫情防控等重点工作凝聚党员力量,注入“群雁活力”。三是冷极情怀提升战斗力。成立“党员天平工作站”,开展巡回审判、诉前调解、法治宣传等工作,全力推动审判力量下沉、审判重心下移、审判服务下倾,时刻传递“最美最冷最热情,最偏最远最忠诚”的为民情怀。

    二、“三字”机制,展现冷极司法速度

    金河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机制挺在前面,形成“评、调、判”“三字”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是以“评”为先,构建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对所有案件进行诉前风险评估,帮助当事人知悉诉讼风险,引导其选择非诉解纷途径。二是以“调”为重,构建“三调联动”工作机制。采取调解员初调、法官助理同步跟进、法官指导把关的工作模式,与辖区行政调解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对接,开展联合调解,诉前调解成功率达65%。三是以“判”为主,构建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对进入速裁程序的简单案件,当天立案,当天送达,15天内办结,推动简案快审、繁案精审。“评、调、判”无缝对接,进一步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丰富当事人的解纷选项。

    三、“四心”服务,传递冷极司法温度

    金河法庭明晰新时代“枫桥法庭”功能定位,以“四心”优质服务打造中国冷极诉调服务网络,实现“要我服务”向“我要服务”的转变。积极适应“枫桥经验”从碎片化治理向整体高效协同治理迭代升级的新要求,做好了解社情民意的信息员、落实司法惠民的协调员,让司法服务更走心。注重协作,认真听取和收集相关意见建议37条,做好联系基层组织的联络员、指导基层调解的监督员,让司法服务更省心。充分发挥贴近群众的天然优势,提供法律咨询58次,接待来访1000余人次,做好提供法律服务的咨询员、息诉罢访的防控员,让司法服务更帖心。下沉网格开展“三进”工作150余人次,引导群众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纷争,做好法治宣传的宣传员、理顺群众情绪的消防员,让司法服务更暖心。

    四、“五老”调解,彰显冷极司法情怀

    金河法庭选任一批懂政策、作风正、素质高、心肠热、威信足的“五老”为成员,成立“五老调解”工作室,借助“五老”熟悉镇况村情、经验丰富的优势,以中立方身份积极参与辖区各类矛盾纠纷调解,为社会治理注入新鲜活力。线上,“五老”在微信工作群中推送法律知识、解答法律问题。线下,“五老”采取坐班与走进社区、林场等方式提供咨询,进行述情析理释法,开展随手调、人民调、联动调,多途径化解矛盾纠纷,共受理各类案件378件,调解219件,开展法律咨询500余次,解疑息访息诉108人次。同时,在辖区景点冷极村设立“冷极诉调服务站”,为游客提供一站式诉调服务和法律咨询,通过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就地调解等方式,将诉讼服务延伸到矛盾发生的“第一线”,为新时代“枫桥经验”注入“冷极特色”。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二密法庭

    大山里的巡回法庭 让法治之花开遍乡村

    案例点评:二密法庭坚持发扬和传承“马锡五审判方式”,用热情和汗水筑起“立案到乡镇、开庭在村屯、调解进家门”司法服务网,以“大山里的巡回法庭”理念为司法服务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找准落脚点。

    吉林省通化县地处长白山南麓,素有“八山半水分半田”之称。县域东北部二密法庭辖4个乡镇、84个自然屯,星罗棋布于1100平方公里的崇山峻岭间,崎岖蜿蜒的山路昭示着群众出行的不便。二密法庭按照“窗口前移、服务延伸”工作要求,汲取“枫桥经验”的思想精髓,赓续“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历史传承,创新“矛盾纠纷实质化解”的司法新实践。法庭调撤率91.3%,息诉服判率95%。

    一、便民服务措施“三到位”,提升基层司法服务质效

    制定“立案到乡镇、开庭在村屯、调解进家门”便民服务措施,找准司法服务群众的契合点。一是立案到乡镇。定期到巡回办案点,运用“移动微法院”指导当事人就地网上立案,现场及时解纷,为特殊群体提供定制化诉讼服务,巡回立案占67.8%。在涉贫、涉未成年人等案件中,法庭将登门立案、庭前质证、就地送达、炕头开庭有机融合,用司法温度温暖当事人心田。二是开庭在村屯。为解决辖区偏远村屯交通困难、弱势群体维权能力不强、侵权纠纷举证不便等问题,实行“到村屯开庭”。坚持用理普法、用情感化,将庭审变成生动的法治课,巡回审判案件占比67.1%,均以调解方式结案。三是调解进家门。针对婚姻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案件,积极开展登门调解,尽力减少当事人心理对抗,维护家庭和谐和邻里和睦。利用情绪疏导、亲情规劝、社会介入等方式,“炕头调解”案件占31%,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二、多元解纷机制“三衔接”,搭建基层司法服务平台

    构建点、线、面结合的“三衔接”机制,凝聚多元化调解合力,主动融入基层治理。一是做好法庭与其他调解力量的衔接。加强与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沟通,实现司法、行政、行业和人民调解主体的整合。根据辖区纠纷特点打造“蓝莓专题”巡回法庭,借助外聘专家力量集成调解涉诉纠纷。高效调处涉红色园区建设纠纷,15日内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腾迁,有力保障重点项目顺利实施。二是做好审判与诉讼外调解的衔接。加强法官与人民调解员诉前调解的有效衔接,诉讼和诉前调解之间双向引导、双向分流。同时,强化诉前、审判与执行的衔接,逐步形成“诉前调解+司法确认、诉讼调解+智能审执衔接、执前和解+快执办案”的立、审、执一体推进新模式。四棚乡16名农民工的“参园打工”劳务费,通过此模式在一个月内追回,维权讨薪绿色通道实现再提速。三是做好法庭与各乡镇综治中心之间的全面衔接。实现跨乡镇、跨村屯矛盾纠纷调解的融通,推动形成整体联动“一体化”快速调解机制,妥善解决跨区域群体性纠纷。诉前化解96件跨乡镇群体性劳务合同纠纷,仅用时4天。

    三、畅通诉源治理“三系统”,破解基层司法服务难点

    构建诉源治理纠纷排查化解的“神经、消化、免疫系统”,受案量同比下降46%。一是搭建全方位高灵敏度的“神经系统”。以各乡镇的“综合治理微信群”“法官进网格微信群”和巡回办案等载体,形成各乡镇政法委员、公安、村委会主任和法官为主体的覆盖全辖区的“神经网络”,通过微信互动、电话沟通等方式排查涉耕地、排水纠纷22起,涉洪水冲毁农田引发相邻关系纠纷28起,及时找准服务乡村振兴切入点。二是健全优质高效的“消化系统”。打造多方力量齐参与的“菜单式”矛盾纠纷调解模式。聘任“全国调解能手”等五老乡贤为调解员,将其基本信息和简历制作“菜单”上墙公布,当事人自愿挑选信得过的“公道人”通过面对面、线上或登门等方式进行调解,诉前调解成功率达99.54%。其中,调解员王德进成功化解光华镇几十起涉高速公路占地纠纷案件,得到当地群众一致好评。三是强化常态长效的“免疫系统”。主动加入村屯百姓群、社区居民群,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和查人找物。开展“典亮乡村”法治宣传活动,网格法官结合典型案例以案讲法,对网格员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分析研判,筑牢预防纠纷第一道防线。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胡吉吐莫法庭

    用心用情用力 激活服务乡村振兴“一池春水”

    案例点评:胡吉吐莫法庭立足蒙古民族地区实际,结合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示范城市创建、“四所一庭一中心”等活动,大力开展诉源治理、蒙语调解、案件清单、巡回审判等工作,有效提升多元解纷效能,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

    胡吉吐莫法庭始建于1985年10月,辖4个蒙古族聚居乡镇、33个行政村,面积2050平方公里,人口近7万人,其中,蒙古族人口2万余人,占总人口的28.57%,是全县蒙古族人口最集中的地方。近年来,胡吉吐莫法庭立足民族地区实际,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整合社会各方资源,凝聚诉源治理合力,全力提升多元解纷效能,积极探索人民法庭服务乡村振兴新路径。

    一、工笔勾勒,升级基层治理“架构图”

    一是法官进网格。结合大庆创建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示范城市活动,按照1名法官、1个调解室、1张联系卡、1名联络员、1本台账的“五个一”模式,全体法官进驻辖区38个网格,通过发放联系卡、公布个人联系电话、加入辖区网格微信群等方式,将诉讼服务延伸至群众家门口,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二是构建诉源治理体系。健全完善“四所一庭一中心”工作机制,建设诉调对接多元解纷中心,与县综治中心信号对接、资源共享,实现网格事件分流、承接办理目标,整合各类调解资源。2021年以来,采取周联系、月驻站、季排查等方式诉前化解矛盾纠纷2000余件。三是推行案件清单制度。完善府院联动机制,将影响辖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生保障等重大事项纳入风险提示范围,定期梳理形成案件清单,及时通报案件数量、类型、特点,为辖区乡镇党委政府科学决策、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参考。2021年至今,通报案件6个,提出司法建议4条。

    二、倾情点染,共绘民族团结“同心圆”

    一是创建民族团结“同心圆”。结合杜尔伯特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活动,针对辖区内多数40岁以上蒙古族群众使用蒙语交流的习惯,设立“蒙语调解室”,安排通晓蒙语的蒙古族法官专门负责接待、调解、审理涉蒙古族群众的案件。2021年以来,化解矛盾纠纷283起,审理案件65件。二是打造“蒙古包调解室”。充分考虑辖区内部分群众居住分散、路途较远、行动不便等实际困难,成立 “蒙古包调解室”,推出“八小时以外”诉讼服务延时办理,通过电话沟通、延长工作时间、节假日开庭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让各族群众在人文关怀的愉悦氛围中化解矛盾纠纷。

    三、聚力攻坚,奏响乡村振兴“和谐曲”

    一是成立专班集中推进。设立涉农案件咨询台,提供立案咨询、诉讼指导、风险提示等服务,对党委政府关心、群众关注的项目建设、多占农地收费等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快速立案,能诉前调解的当场调解,适用简易程序的快速审结。2021年以来,通过专班攻坚,仅多占农地收费案件就办结2500余件,诉前调解成功率达41.9%,带动村集体增收100余万元。二是加大巡回审判力度。采取提前通知、音频宣传、微信预约等方式,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工作。2021年以来,在春耕、秋收等农忙时节深入村屯院落、田间地头开展巡回审判106次、办结案件89件,保障了辖区乡镇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三是完善便民服务举措。充分发挥各行政村可视化网格管理中心、微信群作用,推广使用便民服务举措,及时高效办理案件。2021年以来,网上立案586件、网上开庭46件、网上审理68件,方便当事人在线参与诉讼活动。坚持每半个月在1个乡镇开展一次集中接访活动,通过提前公示、带案下访,2021年以来,化解信访积案2件,减轻了信访当事人诉累,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珊溪法庭

    融入山区治理新格局 打造新时代“无访法庭”

    案例点评:珊溪法庭积极融入当地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与党委政府签订诉源治理共建协议,充分依靠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互动互助,不断创新工作举措,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家事案件10年零上诉,30年无信访,是司法领域贯彻“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

    文成法院珊溪法庭服务三镇四乡60个行政村居,依托“孝德之乡”人文基础,积极融入党委领导的基层社会治理框架,抓实抓细机制融合、资源整合、实质化解等环节,送法入乡、种法进乡,实现家事案件10年零上诉,全部案件30年零信访。相关工作经验得到中央政法委长安剑、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宣传报道。

    一、坚持治理先行与诉讼断后相衔接,打造全链条矛盾纠纷化解体系

    一是推进基层善治,止纠纷于萌芽。与党委政府签订诉源治理共建协议,将收案数、调撤率和上诉率等指标纳入村居综治考核。推动党委政府定期召开法庭工作专题会议,帮助法庭解决问题60个。建立法律风险预警和协同研判化解机制,发送涉诉风险预警司法建议、白皮书等50次。成立52名村干部、乡贤组建法庭信息员队伍,畅通沟通渠道。二是协同多元力量,化纠纷于诉前。与派出所、司法所、乡镇部门建立诉警调联动机制,提前介入治安调解,防止矛盾纠纷“民转刑”。2021年,推动辖区治安案件下降10%。对接解纷力量,聘任8名专职调解员、177名村级调解员,邀请族老、乡贤参与协调。10年来,调解员参与家事案件调解434件,成功率达51.38%。三是狠抓案源治理,断纠纷于诉中。开展狠抓案源治理,断治理行动,发挥示范判决作用,尽最大可能减少衍生诉讼。健全判后回访答疑机制,法官判决后以现场接待、电话联络等方式开展回访,回访满意度近100%。

    二、坚持司法审判与法治关爱相融合,构建全龄段法治精神培育体系

    一是离婚纠纷柔性化解。围绕“家和万事兴”主题,改造家事审判硬件设施,缓和当事人对抗心理。与妇联、民政等十部门建立家事纠纷多元化解联动机制,出台离婚冷静期、家事观察团等文件,在585件离婚案件中推行财产申报,出具离婚证明书300份、子女抚养承诺书174份,促进家庭矛盾实质化解。二是儿童权益暖心维护。设立离异家庭子女成长数字档案,针对未成年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10年来,审结涉未成年人权益案件463件,发布家庭教育告知书100份。打造18家“伯温”青少年法治空间站,开展模拟法庭、法律集市等活动,切实提升未成年人法治理念。三是老年群体温情保护。开辟老年人优先窗口,推广适老型诉讼服务,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上门提供诉讼流程答疑解惑、智能化设备使用指导、诉讼材料转交等“一对一”导诉服务。针对争议较大、法理情交织的案件,由村委会、老人协会等组建“社会观察团”,或抽取人民陪审员组成“百姓评议团”,通过调查问卷、调查报告等形式收集意见作为裁判参考。10年来,审结家事案件1059件,调撤率从40.7%上升至90.1%,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100%,家事案件无一上诉。

    三、坚持群众需求与信息技术相结合,构建全方位法律服务体系

    一是让审判贴近民情。指导村社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对彩礼、担保等常见纠纷编制案例展板,着力培育乡村“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队伍,以法治建设传承提升孝德文化。推行“假日法庭”“晚间法庭”“预约上门立案”“全天候值班”“半小时司法确认”等系列便民举措,为偏远乡村提供贴身贴心司法服务。将群众工作能力、调解能力等列为法庭干警评优评先重要指标,涌现出扎根法庭30年的“全国法院人民法庭工作先进个人”刘化勤等先进人物。二是让智服对接民需。研发“乡村e法官”基层治理应用,涵盖立案、调解、取证、监督等45项功能,全天候在线对接群众司法需求。辖区内乡镇、村社68家“共享法庭”全覆盖,为群众提供家门口司法服务。三是让法治走进民心。针对山区交通不便的实际情况,开展员额法官“六进六送”机制,与司法所协力投放百堂“菜单式”普法课程,一体开展巡回审判、判后答疑和现场讲法等服务。一起经调解和好撤诉、挽回三十年感情的离婚案件“离婚法庭上的浪漫一幕”,获中央政法委长安剑转发,得到百万网友的点赞好评。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腊口法庭

    一体建设双向互动三点支撑 打造新时代山区法庭

    案例点评:腊口法庭以打造“新时代山区人民法庭”为导向,推动镇矛调中心整体入驻法庭,打造“一站式”解纷闭环;建立家事纠纷人民观调团机制,开拓民意参审助审新路径;聚焦“普法宣传、风险防治、典型案例”三点支撑,延伸司法服务辐射半径,赋能乡村治理现代化。

    腊口法庭地处浙西南山区,辖区“九山半水半分田”。近年来,腊口法庭继承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构建“一体双向三支撑”基层治理模式,着力打造“新时代山区人民法庭”。近三年,诉前纠纷化解率上升50.9%,收案下降35.2%,服判息诉率达98.6%,无讼村比例31.3 %。家事审判经验获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批示肯定。

    一、聚焦一体建设,打造“一站式”解纷深化综治体系

    推进党委综合治理平台与人民法庭在物理场景、解纷模式和调解队伍上一体建设、深度融合。一是打造“一站式”解纷新阵地。争取党委支持,统一谋划布局,推动镇矛调中心整体入驻腊口法庭,设立综合受理台,邀请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等单位入驻窗口,发挥集聚效应,提升解纷本领。二是探索“一站式”解纷新模式。持续深化“调立审执”一体化改革,纠纷由“综合受理台”登记后,分流至调解员先行调解或由调解员联系法官开展联合调解。调解未成的案件,即时流转至诉讼程序,提升诉非衔接效率。建立执行团队驻庭机制,强化审执衔接。通过构建“一窗口受理、一条龙调处、一揽子解决、一体化执行”解纷闭环,诉前化解和民事可调撤率达93.36%。三是汇聚“一站式”解纷新力量。邀请老姜工作室等6个品牌进驻法庭,推动多支乡镇法治队伍在法庭工作平台实现人才集聚,对调解力量实行统一管理、调配。在乡镇探索本土调解模式,由乡贤、基层干部参与化解本村纠纷,以乡情推进矛盾化解,以宗亲促进纠纷平息。

    二、聚焦双向互动,探索“观调式”机制引领多元共治

    以家事纠纷精细化治理为支点,建立人民观调团机制,强化法庭与群众双向互动,撬动乡村整体多元共治大格局。一是深挖本土元素,构建工作机制。2015年,腊口法庭在家事案件中率先运用人民观察调解团制度,通过“群众点单+依法指定”形式,邀请5名乡镇干部、特邀调解员作为民意型代表和2名妇联干部作为专家型代表组成人民观察调解团,促进调解效果最大化。二是汇聚多方民意,助力实质化解。针对家事纠纷当事人情绪激动、对抗激烈的情况,法庭采取一案一选模式,组织双方当事人选取观调团成员全程参与庭审旁听和调解工作,增强调解工作的权威性。调解不成的,对争议焦点当庭投票,并将观调员的意见作为裁判参考要素,提升司法判决的接受度。运用该机制成功化解家事纠纷213件,服判息诉率100%。三是强化调解指导,提升队伍能级。建立“1+1+N”调解指导机制,即一名法官、一名执行员,指导多个观调员。先后组织实战观摩23次、业务培训27场、座谈会8场,加大观调力量培养力度。人民观调团机制实施以来,已有2000余人次的群众参与调处,成功培育一批新时代乡村“法治带头人”,其中1人荣获省级优秀调解员。

    三、聚焦三点支撑,延伸“服务型”职能赋能乡村治理

    用好“普法宣传、风险防治、典型案例”,三点支撑赋能乡村治理。

    一是创新普法宣传载体。在辖区5个乡镇矛调中心、26个行政村实现“共享法庭”全覆盖,充分延伸数字法治服务半径。依托“共享法庭”组织观看庭审直播、开办法律诊所、开展普法宣传,助力8份乡规民约法治化升级,化解历史遗留问题28个,助力祯埠镇实现信访积案首次清零。二是打造风险防治平台。依托“共享法庭”数字化集成功能,与腊口镇党委、各村支部共建社会风险防治平台,推动“一镇村一法官”常态对接机制落实落细,已通过“共享法庭”对辖区内的群体性事件、涉村委会突发事件等风险预警40余次。三年来,每季度召开“法庭论坛”,发布法庭季报,动态分析乡镇涉诉案件数量、类型案件趋势,助力党委政府重点预防、高效化解。三是强化典型案例示范。建立案例“一月一汇总,一季度一评选”工作机制,每月选取亮点案件,每季度由法庭组织辖区乡镇和宣传部门共同评选,已发布典型案例选编10期。6个案例在《今日说法》《社会与法》栏目播出,通过“羊在乡村小路吃草中毒死亡村委会侵权案”,推动村委会形成村规民约,社会反响较好。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金湖法庭

    创新“背包法庭”工作模式 推进乡村治理有力有效

    案例点评:金湖法庭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一呼即应、一背就走”的“背包法庭”工作模式,把法庭背到景区、林区、库区和田间地头,开展巡回审判。坚持服务下沉,促进诉源治理,为实现共建共治,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泰宁县是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国家5A级旅游景区,金湖法庭坐落于美丽的泰宁大金湖畔。2019年以来,金湖法庭在福建省首创推行“背包法庭”工作模式,主动融入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司法服务,诉源治理成效显著,诉讼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2021年度执法工作满意率达95.5%,被誉为新时代的“枫桥经验”,称之为“有特色、接地气,是新时代的马锡五审判方式”。2022年6月,金湖法庭被省委、省政府授予“福建省平安建设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一、坚持强基导向,优化精准服务

    一是打造一个团队。围绕泰宁县生态旅游发展大局,整合金湖法庭、生态审判庭、旅游法庭的审判力量,组建“员额法官+书记员+N”的“背包法庭”新型审判团队,在金湖法庭管辖案件的基础上,对涉生态环境案件实行刑事+民事+行政(非诉执行)“三合一”集中审理模式,推动人民法庭职能与生态旅游司法高度契合,做到“融合创新、共促治理”。二是做到一呼即应。建立“一村一法官”责任片区制度,推行首问责任制;编制“背包法庭”司法服务手册,规范“背包法庭”服务标准,实行标准化服务与个性化服务相结合,做到“群众有所呼,法庭有所应”。三是实现一背就走。针对农村群众打官司交通不便、寻求法律服务费时费力等困难,“背包法庭”采取固定或巡回流动的方式,随时将“一套办公信息化设备、一张便民联系卡、一本宣传折页、一组法治套餐”背到景区、林区、库区和田间地头,开展巡回审判、多元调解、普法宣传、社会治理等活动,做到“简便实用、灵活机动”。

    二、坚持服务下沉,促进诉源减量

    一是巡回审判进站。根据辖区乡(镇)村居、景区、林区、库区的特点,设立背包服务站,开展就地立案、调解、开庭、宣判、接访,并针对当地多发易发、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案件,深入案发地就地审理,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2021年以来,开展巡回审判99次,就地调处纠纷136件。二是多元调解进格。扎实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网格,“背包法庭”与乡镇司法所、旅游公司、大金湖景区协会等部门单位建立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通过线上联合开展“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司法确认”和“人民调解+诉讼调解”活动,合力化解纠纷195件,司法确认129件,诉前调解生态旅游纠纷33件,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达71.25%。三是法治宣传进村。“背包法庭”利用圩日、节假日,采取“法治沙龙”居民夜谈会、电影放映“文化下乡”等方式,携带宣传展板和挂图、法治套餐深入农村开展普法宣传,引导群众以非诉方式解决纠纷,诉讼案件由2018年度的265件减少至2021年度的166件,同比下降37.36%。

    三、坚持共建共治,助力乡村治理

    一是深化庭村共建。“背包法庭”主动融入乡(镇)综治服务中心、村调解组织,建立矛盾纠纷联调、联处、联建工作机制,定期发布矛盾纠纷风险等级评估报告,协助村两委做好群众工作。在矛盾纠纷多发地设立特邀调解室,邀请“退伍老兵”“退休教师”“现任(离任)村主干”参与案件调解,壮大调解力量,强化释法说理,提升基层组织自我解纷能力。二是培育文明乡风。运用以案释法、文明劝导、司法建议等方式,“背包法庭”协助乡镇开展牛羊散养、乱占乱建、乱排乱倒、垃圾分类等人居、生态旅游环境专项整治,根除旧俗陋习,并先后向刑事被告人发出了护河令、林区司法禁令、失信惩戒令和司法碳购令,引导78个行政村将“环境保护”写入村规民约。三是注重文旅协同。依托“背包法庭”开展文旅融合司法,推行农村文化遗产保护司法协同机制,建立“文遗司法保长制”和“文遗调查官制度”,对辖区内现存295处代表性建筑实行网格化管理,常态化保护,诉前化解涉文化遗产保护纠纷6件,助力乡村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创新“四个对接”机制 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案例点评:汶上县人民法院创新“四个对接”机制,将人民法庭作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桥头堡和主阵地,促进县域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点面网”成型,“诉调化”深度融合,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

    近年来,汶上县人民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创新推进人民法庭“四个对接”机制,抓实人民法庭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举措,2020年以来连续三年新收案件总量持续下降,服务县域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取得良好成效。

    一、人民法庭“四个对接”,筑起基层社会治理防线

    一是对接基层政法单位。人民法庭与司法所、派出所等基层政法单位实现案情信息、处置主体等资源互通共享,通过协作机制及时推送诉前调案件,各司其职,提升纠纷处置效能,筑起快速解纷第一道防线。二是对接乡村基层组织。主动对接参与网格化治理,建立法庭-管区书记-村支部书记以线带面的对接模式,借助“村两委”“五老会”等组织,充分运用村规、家风,帮扶说教化解矛盾纠纷,推动治理“点面网”成型,“诉调化”融合,有效织密了多元解纷前沿防线。三是对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坚持“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制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办法》,确定对接主题,有针对性征询听取代表委员对人民法庭工作的意见建议,邀请代表委员参与调解案件,在推进矛盾纠纷化解上充分发挥代表委员的身份优势。四是对接基层教育机构。人民法庭法官担任基层学校法治副校长,定期组织学生走进人民法庭,每年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20余场次,“小手拉大手”从娃娃抓起,让学生沉浸式体验法治教育,深耕法治教育,播种法治信仰,受教育学生近万人次。

    二、人民法庭“四个对接”,接出基层社会治理合力

    一是为党委出台制度提供实践支撑。在人民法庭“四个对接”机制充分实践的基础上,提请县委县政府出台《加强诉调联动深化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的实施意见》,《意见》进一步压实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各方责任,将“万人成讼率”“无诉村”“无访村”等纳入基层平安建设考核,树立起鲜明的综治考核导向,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理合力。二是集中开展“四个对接”宣讲活动。各人民法庭积极向辖区群众宣讲、解读《意见》和“四个对接”机制,2020年以来在汶上县15个乡镇、街道集中宣讲49场次,发放宣传手册和法律书籍3000余本,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观念为群众熟知、接受和支持,有效服务人民法院诉源治理和多元解纷工作。三是不断壮大“朋友圈”。人民法庭与辖区乡镇、街道建立业务双向对接机制,积极参与县妇联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工作,联合司法行政部门开展人民调解员组织培训会13场,1000多人接受培训,人民调解员调解工作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诉前化解案件超过民商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形成同频共振的良好效应。

    三、人民法庭“四个对接”,开出基层社会治理良方

    一是及时发现“病因”。通过“四个对接”,深入一线及时发现宣讲、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同类型、潜在性问题,结合司法大数据进行综合梳理研判分析,向驻地党委、政府提出防范潜在风险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集中分析“病症”。先后组织召开优化营商环境、金融风险防范、法律职业共同体等座谈会13场,与职能部门联席联审、展开协作、联合分析研判化解办法,进一步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率。三是精准“治疗”。以司法建议为重要抓手,深度参与基层社会治理。2020年以来发出司法建议、问题参阅等20余份,涉及“三小”车辆、婚姻家庭、校园欺凌等领域,其中关于加强县域“三小”车辆整治的司法建议得到县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纳入了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项目,有效提升了基层常见、易发纠纷化解的精准度。人民法庭深入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经验做法得到《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媒体的广泛报道。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府院联动齐发力 助推“无讼”见实效

    案例点评:温县人民法院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结合审判职能,找准契合点与辖区政府工作深度融合,持续推动开展“无讼”村创建工作,促进矛盾纠纷由“化讼止争”向“无讼无争”转变,激活诉源治理新格局,开创乡村治理现代化新篇章。

    温县人民法院建立常态化的府院联动机制,大力推进“无讼”村建设,将“万人成讼率”纳入全县平安与综治考核,从源头上减少诉讼案件量。诉讼案件从2019年的13915件,下降至2021年的9181件。全县262个行政村中“无讼”达标村148个,“无信访”达标率达80%。

    一、多元参与,打造共治新格局

    一是与辖区政府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构建法治“同心圆”。在当地党委、人大的领导下,推动诉源治理,打造“党委主抓+府院协同+各方参与”的共治共建共享的基层治理大格局,县委、县政府联合出台了《全县开展“三无”(无刑事无诉讼无信访案)村(社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县委政法委印发《温县“三无”村(社区)创建工作标准》,对无讼村(社区)组织落实、创建标准等细化规范;出台《“无讼”村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无讼”村创建的具体标准和目标任务,明确万人成讼率不高于1%的“无讼”村创建标准,提出2020年至2022年三年时间,无讼村达标率分别达50%、70%、90%的目标。二是构建社会力量前端化解、法庭裁判断后的“前店后厂”模式。全县人民法庭运用县乡村三级网络以及13个专业调解组织诉外化解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对诉讼案件做好诉前委托调解,因案甄别,分别移交乡镇调解委员会、驻庭调解员先行调解,在一个月内未能调解的案件,移送审判,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减轻法官办案压力,实现“单打独斗”向“多元共治”的彻底转变。

    二、三大平台,激活治理“最末梢”

    一是搭建诉调对接“一站式”平台。运用智能大数据,将全县16个调解组织、40名调解员纳入法院调解平台注册认证,联合司法局出台《诉调对接工作管理规定》《温县专职调解员管理考核办法》《诉前调解流程规范》等规定,按照案件类型及地域进行委派至各调解组织调解,逐月通报各乡镇万人成讼率和专职调解员调解情况,定期对调解员进行培训。2021年各调解组织诉前调解3295件,调解成功1482件。二是构建人民法庭“融入式”平台。制定《关于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工作规定》,人民法庭借助乡镇(村)综治网格,以及乡镇(村)干部、调解员等多方力量,将案件解决在诉前;各法庭每年向所辖乡镇(街道)呈送《白皮书》,对各乡镇案件类型、成讼案件特点及成因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建议。三是打造专业调解“一体化”平台。联合县总工会、公安局、司法局、人行、保险等部门先后成立道路交通事故、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和金融纠纷等一体化处理中心,实行联合办公、大数据共享、诉调无缝专业化解、快速支付的线上线下纠纷化解模式,减轻群众诉累,节约司法资源。2021年以来,依托一体化专业调解平台成功调解各类专业纠纷829件,调处金额2.2亿元。

    三、三位一体,绘就乡村新风貌

    温县法院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前沿阵地作用,打造“庭村”共建、“一村一法官”、巡回办案和法治宣传“三位一体”工作模式,打通基层社会治理“神经末梢”,构筑“无讼”村“桥头堡”。一是按照“支部建在庭上,影响带动村上”的理念,以法庭党支部为核心外延党小组,分别对接辖区乡镇,与村级党支部轮流开展主题党日交流活动,引导基层组织依法规范管理。二是借助县委政法委“六个一”服务平台,切实落实“一村一法官”制度,由法官对所包村庄矛盾纠纷进行网格化摸排,预防矛盾升级形成诉讼。实现诉调对接村级全覆盖,强化纠纷源头预防。三年来,包村法官共排查化解矛盾1230起。三是坚持到案发地、村委大院巡回开庭,在全县乡镇村建立了128个巡回审判点,将司法服务下沉至村庄农户,用充满乡土味的语言,上好“法治公开课”。通过“无讼”村创建,激活诉源治理新格局,全县基层治理能力大幅提升,诉外调解案件从1000余件上升到3000余件,民事案件引发的刑事案件、信访案件逐年减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宋河法庭

    三个靠前主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案例点评:宋河法庭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力量,法庭出谋划策、主动靠前,充分结合农村地区人情社会特点,探索出一条符合乡镇综合法庭参与基层治理的方法路径,既整合了社会资源,又有效发动起群众力量,受到群众普遍欢迎。

    宋河法庭下辖3个乡镇,共52个村、4个社区,辖区人口11万人。近年来,法庭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支持,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2021年受案数较2019年下降30%,今年同期受案下降21.6%,逐步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格局。

    一、服务靠前,打造诉源治理新机制

    积极融入乡镇党委领导的基层治理体系,形成诉源治理工作合力。一是党政支持。京山市人大主要负责人到宋河专题调研诉源治理工作情况,进一步明确乡镇综治办、妇联、人民法庭、司法所、派出所等各部门职责,完善解纷机制、形成解纷合力。乡镇党委政府协调设人民调解委员会,并为调解工作提供经济支持,确保良性运转。“万人成讼率”作为平安建设考评重要指标,进一步压实诉源治理责任。二是延伸职能。统筹推进“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等活动,走村入户、进店访企、问计问需,主动解决群众需求,把纠纷化解在萌芽。宋河法庭发现辖区内砍伐林木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较为多发,向辖区党委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保护临时用工人员安全,防范用工风险。定期参加乡镇政法工作例会,分析辖区内社会治安形势,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建章立制。法庭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矛盾纠纷排查、诉调无缝对接、人民调解流程等制度规范,实现矛盾纠纷化解流程化管理。

    二、解纷靠前,形成共治共享新成效

    立足法庭职能,主动指导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今年来,法庭参与调解纠纷90件,占受理诉讼案件数的74%。一是整合力量,形成多元解纷合力。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中心,整合乡镇各部门职能,形成一体化解纷化解平台。法庭推送案件125件,调解成功42件。借助村民自治力量,从10户村民中选出1户代表,发动村里党员力量,组成村治调委员会,80%的矛盾纠纷就地化解。二是优化流程,形成诉调对接机制。建立人民法庭与基层组织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调解成功的纠纷可线上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庭即时办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今年来,共确认20件。调解不成的,可直接就地申请立案,更加简单快捷、多快好省。三是提质增效,创新简案快审模式。充分吸收京山法院快审团队先进经验,结合辖区实际,宋河法庭摸索出适合乡镇法庭的工作模式,在充分释法明理的基础上,快出速度、快出效率。今年来,调撤结案占比60%,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占比93%,平均审理天数37天,一审服判息诉率98.6%。四是预执于审,实质化解矛盾纠纷。为方便群众诉讼,宋河法庭坚持立、审、执一体化,促进纠纷快速实质性化解。法庭2020年执行案件受案数73件,2021年降至55件,今年仅16件,进入执行程序案件占比仅13%,执结率99%,让公平正义更加可触可感可信。

    三、宣传靠前,呈现法治乡村新面貌

    宋河法庭认真践行“三个服务”要求,以法治方式服务乡村发展,为法治乡村建设注入新动能。一是积极开展法治宣传。组成“富水法治宣传小分队”,询问群众需求,开展“订单式”法治宣讲服务。把法律咨询服务台摆到田间地头,现场答疑解惑。制作宣传视频、宣传展板等,线上线下齐发力。今年来,到企业、村镇、单位等开展法治宣讲18场次。二是深入推进巡回审判。选取典型案例,到群众家门口开展巡回审判,现场普法、以案释法,用“身边事”引导“身边人”。对行动不便的当事人,主动上门立案、上门调解、上门开庭。今年来,开展巡回审判、上门调解等15次。三是主动邀请群众参与。坚持“走出去+请进来”,利用驻庭日,邀请镇村“两委”干部、部分村民等到法庭开展法治夜学,介绍法庭工作、研学典型案例、学习理论知识,让法治乡村意识深入人心。开展法庭开放日活动,主动把法庭工作置于监督之下,进一步提升工作质效。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桂头法庭

    “以小促大”打造瑶乡治理新格局

    案例点评:桂头法庭立足辖区民族特色,探索创新“以小促大”工作法,积极搭建瑶乡诉讼服务平台,建立涉瑶案件调审对接机制,强化基层多元解纷司法服务,促进瑶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社会治理现代化。

    乳源瑶族自治县是广东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县之一,有着“世界过山瑶之乡”的美誉。桂头法庭所辖的游溪镇和必背镇,恰是乳源瑶族人口聚居镇。近年来,桂头法庭通过搭平台、建机制、强服务等举措,助力“无讼”村镇建设、守护一方瑶山和谐。桂头法庭多次获集体二、三等功。2021年,桂头法庭庭长赵良峰荣获广东“最美基层法官”。

    一、搭平台,以“小站点”促成“大合力”

    一是搭建全域覆盖联络平台。韶关法院始终坚持强基导向,增加乡村地区司法资源供给。2021年,桂头法庭启动并逐步推进辖区四镇“和美瑶城”法官联络站全覆盖工作。法庭法官以联络站为平台,连接各个乡镇与法庭,形成具备联动基层治理单位及服务群众双向功能的法庭服务延伸平台。2021年12月陆续建站以来,该法庭负责的4个站点共接待服务群众266人次。二是搭建线上便民服务平台。坚持“足不出户网上办,出户就能就近办”理念,桂头法庭在诉讼服务驻地外的一六、必背、游溪三镇建立网上巡回法庭,配齐诉讼服务信息设备,可提供网上立案、调解、送达等“指尖上的诉讼服务”,最大程度让群众“少跑腿”。

    二、建机制,以“小切口”促进“大和谐”

    一是建立民族特色调审机制。乳源法院将涉少数民族案件交由桂头法庭归口办理,并将瑶族或具有瑶族聚居镇生活经历的办案人员列为涉瑶案件“支援力量”。桂头法庭对涉瑶纠纷进行初筛,对适宜开展诉前调解但受到语言文化因素等阻碍的案件,联同“支援力量”一同调解,以亲切“瑶语”释法明理,用浓浓“乡情”定纷止争;对不适宜调解且案情复杂、与文化因素相交织的案件,通过与“支援”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模式,避免因文化差异所造成的审理偏差,助力涉瑶案件服判息诉。2021年至2022年7月,桂头法庭共办结全县涉少数民族案件约182件,上诉案件仅4件,必背镇连续三年新收案件少于10件,基本实现村镇“无讼”。二是建立矛盾提前排查化解机制。以挂点负责的各个平台为哨点,桂头法庭法官对平台辖区进行电话或走访调研,提前探知可能成诉的矛盾,坚持“每事一填、每案一表”,建立排查情况台账。联络站挂点法官对排查发现的适宜调解的矛盾,根据纠纷属地联系协作部门,开展联调工作;对不适宜调解的矛盾,则引导其就近到人民法庭或网上巡回法庭提起诉讼。人民法庭、法官联络站、网上巡回法庭构筑成“三位一体”纠纷化解体系。2021年10月以来,该法庭挂点法官共调研18次,排查化解矛盾纠纷79起。三是建立基层治理单位共建共治机制。依托“庭所共建机制”及必背镇特有的“五联”共建机制,桂头法庭定期与辖区司法所、派出所等基层治理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梳理矛盾线索,制定联调方案,为各联动部门化解矛盾提供法律意见。自联调协作机制建立以来,该法庭通过联调化解矛盾21起,调解成功率达92%。

    三、强服务,以“小举措”促显“大力量”

    一是完善司法调解补强支撑服务。桂头法庭将司法确认作为诉前调解的终端环节,并积极倡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治理部门对接司法确认作为强制力保障。2021年至2022年7月,共计进行司法确认案件63件,以司法服务“硬举措”为乡镇社会治理提供公平守信的良好价值导向。二是助力打造群众解纷品牌。桂头法庭特邀各村镇推选的“乡贤”“村贤”或学校老师作为兼职调解员,通过梳理收集的矛盾线索,选取区域内多发、易发的案件类型作为培训内容,并整理出其中的法律知识要点,围绕其实际运用、调解技巧等方面,通过法律知识讲堂、旁听案例庭审等形式提供法律知识培训服务。2021年以来,桂头法庭共开展法律知识培训5次。逐步培养一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调解力量,推进施行“群众自我消解—寻求专业调解—合力实地化解”的三级调解模式。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富世法庭

    三聚焦三强化以家为源 助力基层社会治理

    案例点评:富世法庭将家风教育作为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新的着力点,注重发掘乡规民约在乡村社会自治中的独特价值并加以完善,促成法理情融合,思路新、举措实、效果好,为推进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新的实践途径。

    富世法庭秉持“家庭安定则乡村安定,家庭文明则乡村文明”的工作思路,打造“家风文化教育基地”“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等司法品牌,以法治、德治、自治“三治结合”,进一步加强家风文化教育,助力辖区基层善治。

    一、聚焦家庭和睦,强化主责主业推进家风解纷

    一是打造特色法庭,释法明理平息矛盾。成立“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6份。设立家事纠纷调解工作室,整合县公益联盟、心理学会等社会团体资源,引入心理干预、回访帮扶等特殊程序,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全方位援助。贯彻婚姻家事案件全程调解,以优良家风家训促进调解和裁判说理,调撤率达76.08%。二是强化风险预警,跟踪防范纠纷升级。针对家事、婚恋等成因复杂、矛盾易激化以及存在“民转刑”风险的案件,会同案发乡镇联动多元化解,实行一案一预警,明确诉讼风险及化解建议,全程跟踪对接风险处理。2020年6月至今,向案发乡镇发出《风险预警函》190份,收到回复172份,妥善处理案件181件。三是制定家风规范,加强家风司法运用。依托审判实践,拟定《富顺县加强家风教育促进“三治结合”的五年工作方案》,由县委政法委全县印发,为各执法司法机关及乡镇街道“家风育人、家风解纷、家风治乡”指明工作方向。遵循家风指引,贯彻核心价值。今年以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家风条款”制作文书18份,在法治引领中深度融合家风培育,促进家庭文明建设。

    二、聚焦乡村安宁,强化源头防范助力家风治乡

    一是设立服务站点,满足乡风建设法治需求。全面实施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三进”,在辖区各乡镇(街道)、村(社区)新设诉讼服务站点10个,选聘6名特邀调解员,落实2名“驻庭调解”,实现政府购买社会调解服务,开辟特邀调解职业化、专业化新路径。落实“红梅党员法官在身边”法庭联系镇街工作机制,实现辖区内5个镇街“一镇街一法官”全覆盖,深度融入乡村治理,助力提升乡村治理现代化水平。二是精准分析研判,织密乡风建设解纷网络。动员基层“微治理”力量,发挥妇女主任、网格员“微发现”优势,坚持定期排查,建立“分级+联动”“整体+个案”分析研判机制,运用道德、情感、习俗等方式动之以情,促进家事纠纷柔性化解。三是搭建价值桥梁,预留乡风建设自治空间。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类涉及乡风民俗的案件,扩大诉前调解比例,提倡鼓励纠纷自主和解,将家庭领域“软约束”和法治社会“硬要求”相结合,给予群众化解此类纠纷的自主空间,诉前调解成功率达50.5%。

    三、聚焦群众安心,强化思想根基实现家风育人

    一是打造教育示范基地,厚植家风培育土壤。以习近平总书记家风系列讲话为指导,在庭内打造全市首个集富顺名片、本地好家风、家风典型案例、好风传家模范等为一体的“家风文化教育基地”。今年以来,接待参观群众共580余人次,成为本地家风文化教育示范品牌,为家风领域“三治结合”提供了丰富土壤。二是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强化群众法治观念。与辖区“中国好人”义务开办的“宋婆婆爱心辅导班”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开展“送法进农村”“送法进学校”活动,组织模拟法庭和“法庭开放日”活动,全面提升群众法治意识。以家为主题拍摄法治宣传片,加大涉家风案件巡回审判和家风案例宣传力度,开展“家风主题日”“家风知识竞赛”“家风大讲堂”活动,大力弘扬优良家风。三是助力完善乡规民约,提高乡村自治能力。对所审理案件分辖区开展大数据分析,深挖案件背后所反映的家风、家教等深层次问题,对相应的乡规民约、乡风乡俗提出完善修改建议18条,进一步提高乡村群众自治能力,促进基层社会前端治理。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实现“双下降”助力乡村治理

    案例点评:镇雄法院综合运用网格管理平台、行业联调机制、派驻政法干警等手段,便利群众“家门口”化解矛盾纠纷,推进诉调解纷功能延伸,坚持把调解优先作为案件处理的“第一选择”。“法院+”多元解纷体系迸发出强大活力,源头预防、前端治理工作有效推进,实现“小事不出村组,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为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近年来,镇雄法院七个人民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拓展人民法庭服务“三农”,助力“乡村振兴”新途径,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主推、多方联动”的诉源治理格局,推动“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取得实效。

    一、建机制促联动,织密共建共治网络

    一是镇雄县委在全县937个村(居)民小组联合组建“村(居)民发展议事委员会”,以村(居)民小组为网格单元,形成网格管理网络,人民法庭、派出所发挥“前沿哨所”和网格长、网格员作用,将服务群众触角遍布村组角落,及时发现矛盾纠纷并向网格管理平台推送信息。二是实现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委员会与网格管理平台的信息共享,由管理平台向“村(居)民发展议事委员会,推送纠纷信息,便于矛盾纠纷在群众“家门口”化解,做到“人在格中走、事在格中办”。三是强化行业联调机制建设,激发诉调解纷动力。与人社、住建、交警等部门设立的19个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全面联动,采取“人民法庭+”模式,吸纳行业调解专家和律师入驻法庭,开展诉前委派调解,诉中委托调解,推进诉调解纷功能延伸。自2021年以来,县域范围内诉前成功化解道路交通纠纷21889件、劳动争议纠纷3816件、住建领域纠纷1663件,调解成功率达85%。

    二、抓载体重预防,前移控源减流阵地

    一是前移诉讼服务触角。以开展“昭通政法挂千村、乡村振兴法治行”活动为牵引,法庭干警作为县政法委牵头向262个村(社区)派驻800名政法干警的重要成员,驻村组当好政策宣讲员、法治宣传员、矛盾纠纷化解员、信访老户稳控员、乡村振兴信息员、扫黑除恶联络员。建立“一村一法官”工作联络机制,开展“百场巡回审判、百场法治教育”实践活动,进行大型巡回审判及以案释法普法教育11场次。二是人民法庭坚持用好“1321”调解工作法:“第一时间”了解当事人的心里预期;找准案件争议焦点、矛盾转化拐点、情与法的融合点“三个关键点”;坚持案件调解自愿、合法“两个原则”;坚持把调解优先作为案件处理的“第一选择”。2021年以来,人民法庭指导诉前调解纠纷1622件,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103件。

    三、创示范强带动,探索“枫桥式”建设新模式

    坚持示范引领,在中屯镇打造“枫桥式”人民调解组织示范点。人民法庭主动融入“村四级、镇五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体系,围绕“人民矛盾人民调、人人都是调解员”和“人人参与、共建平安”目标,广泛吸纳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社会贤达充实人民调解队伍,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做到“小事不出村组,大事不出镇”。自2021年以来,法庭在示范点共指导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07件,中屯镇未发生大规模聚集上访、群体性事件,连续13年无重大民转刑案件和命案发生,创建16个无诉和谐村组,该镇齐心村被司法部、民政部授予“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

    四、抓举措强保障,形成诉源治理合力

    一是县委组织部定期开展“组织建设好、议事运行好、制度执行好、服务群众好、群众反映好”的“五好议事会”评选表彰,评选出的优秀议事会成员作为后备干部重点培养。二是县委政法委牵头开展“文明和谐村”评定,将刑事治安案件发案数、民事诉讼案件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数、信访问题发生数等列为评价重要指标,对“文明和谐村”授旗表扬。三是将各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由县司法局考核后报县政府划拨,按照“以案定补”“以奖代补”原则,对成功调解的矛盾纠纷,按难易程度每件发放100元至2000元的补贴。

    镇雄法院各人民法庭工作在县委统一领导、政府大力支持下,走出法庭,联动各方资源和力量,“法院+”多元解纷体系迸发活力,源头预防、前端治理工作有效推进,努力使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2021年以来,全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2648件,同比下降2.48%,七个人民法庭收案较同期减少1174件,同比下降13.5%,实现了立案、审判“双下降”。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陈炉法庭

    发挥“女子法庭”司法韧性 助力陶瓷古镇乡村振兴

    案例点评:陈炉法庭秉承“小法庭亦有大作为”的理念,聚焦服务高质量发展,筑牢乡村振兴法治“基础桩”,聚焦服务高效能治理,划好基层社会治理“同心圆”,聚焦服务高品质生活,细耕审判工作主业“责任田”,努力让辖区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可持续、安全感有保证。

    “炉火不绝地、瓷韵传千年”的陈炉陶瓷古镇距离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城区20余公里,在这个历史文化名镇上有一支特别的队伍,那就是由3名女干警组成的印台区人民法院陈炉法庭,她们作为镇上的一道靓丽风景线,被当地群众亲切地称为“家门口的女子法庭”,也是备受游客称赞的“最美旅游法庭”。近年来,陈炉法庭秉承“小法庭亦有大作为”理念,始终坚持“三个便于”、扎实落实“三个服务”、持续推进“三个优化”,以为民司法为宗旨、以队伍建设为抓手、以公正司法为主线、以服务大局为目标,不断提升人民法庭建设水平和基层司法服务保障能力,为推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利保障。2017年以来,先后荣获县级以上荣誉十余项。

    一、聚焦服务高质量发展,筑牢乡村振兴法治“基础桩”

    陈炉法庭主动延伸司法触角,助力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推动法庭工作既为一域添彩,又为全局助力。一是服务辖区营商环境建设。2017年陈炉法庭率先在陈陶工业园区内设立法官工作室,结合“百名法官进百企”活动积极开展工作,通过进园区“涉企法律知识解析”宣传、组织座谈会等形式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已为园区企业提出法律建议16条,提供法律咨询67次。疫情防控期间,精心编印了《企业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法律指引手册》,全力通过司法手段为民营经济增氧、造血、强体。二是服务打赢脱贫攻坚战。深入组织开展审判执行助力脱贫攻坚专项行动,向辖区群众发放自行编印的《农民日常生产生活法律风险防范108问》《农村实用案例选编》《农村实用法律手册》共计5000余册。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当事人提供“一站式、零距离、无障碍”专人定向诉讼服务。对涉贫涉农案件,开辟立审绿色通道,快立快审涉贫涉农案件42件,涉贫案件判后答疑率达到100%。三是服务古镇旅游产业链。挂牌设立旅游巡回法庭,对涉及旅游纠纷的案件走“快速通道”,减少诉讼时间,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开展旅游法律宣传5次,接受法律咨询50余次,调处涉旅纠纷7件。

    二、聚焦服务高效能治理,划好基层社会治理“同心圆”

    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融入党委领导下的诉源治理工作格局。一是创新纠纷调解形式。陈炉法庭在司法实践中,为有效化解矛盾,法庭立足“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总结出了一条富有自身特色的“摆法律、拉家常、讲亲情、背靠背、冷(热)处理”调解法,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法庭民事案件调撤率达到60%。二是优化纠纷调解格局。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与镇党委及镇司法所、派出所、综治办、妇联等部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镇综治中心建立了矛盾联调工作体系,与村、社区综治中心联合建立驻点调解工作机制,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难事不出镇”。法庭共引入特邀调解组织两家,近五年来通过特邀调解化解纠纷60余件,司法确认52件,协同综治中心化解民间纠纷48件,化解信访案件20余件。三是做优诉前调解功能。针对司法确认案件,与镇司法所联合制定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不断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完善分流、调解、速裁、快审衔接转换机制。近五年来通过诉前调解各类纠纷60余件。

    三、聚焦服务高品质生活,细耕审判工作主业“责任田”

    认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让辖区群众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一是全力提升审判质效。法庭坚持以“双进”专项工作为抓手,努力做到“一般案件发改率低、重大案件‘三个效果’好、敏感案件‘三同步’工作实”。2017年至今,法庭共受理民商事案件629件,另诉前调解67件,结案609件,未结20件,其中撤诉142件,调解225件,结案率96.82%,简易程序适用率90%,陪审率95%。无长期未结案,裁判文书上网率100%,完成庭审直播179件。二是优化便民服务措施。法庭设立“代为立案制度”,到法庭即可缴费、立案,减少路途奔波。依托电子送达平台,当事人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查看相应的法律权利和义务,通过网络即可查询案件的进展情况。利用手机APP多元化调解平台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还可以形成调解笔录;借助“云上法庭”开庭审理案件90余件,实现“隔空对屏”化纠纷,最大程度的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三是常态开展巡回审判。对于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的当事人,坚持在案发地巡回审判,到农户家里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五年来累计开展巡回审判40余次,有效发挥“巡回一案,教育一片”的职能作用。

    近年来,陈炉法庭这支富有朝气和战斗力的青年队伍深得当地群众和各级领导的认可,“家门口的女子法庭”将公平正义洒满古镇大山的先进事迹被各级新闻媒体多次进行专题报道。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鱼河法庭

    创新“2+4+N”多元解纷机制 助力基层社会治理

    案例点评:鱼河法庭以法庭2个工作室即“三治议事小屋”“家事调解室”,辖区4个调解工作室为依托,集合法官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各种力量,组成上下协同、内外联动、全域辐射的“2+4+N”多元解纷机制,精准服务乡村治理现代化。

    鱼河法庭设立于1989年3月,位于榆林市榆阳区南部偏东的鱼河镇,距市区37公里。近年来,鱼河法庭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大力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以法庭内2个工作室即“三治议事小屋”“家事调解室”,辖区内4个调解工作室为依托,集合法官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等各种力量,组成上下协同、内外联动、全域辐射的“2+4+N”多元解纷机制,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为辖区基层社会治理注入强劲动力,先后获得省市区授予的多项荣誉称号。

    一、“内外联动+巡回审判”,构建诉源治理新格局

    一是“走出去”+司法确认,实现就地解纷。群众发生纠纷先由村干部、政府部门、调解员联合调解,对调解成功有执行内容的纠纷,由法庭进行司法确认,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对调解不成功的,符合立案条件的快速立案,进入司法程序,依法速裁快审。二是“请进来”+合力化解,实现高效解纷。对一些婚姻家事纠纷、邻里纠纷、侵权类纠纷案件,主动邀请村镇干部、人民调解员等参与调解,充分凝聚调解合力。近三年来,鱼河法庭共计成功化解各类矛盾纠纷500余起,法庭受理案件数从2019年的504件下降至2021年的254件,降幅达49.6%,诉源治理成效明显。

    二、“主动沟通+双向化解”,高效解决涉企业纠纷案件

    一是主动沟通+微信互动,实现快速解纷。对辖区交通肇事案件,探索出“一案一微信群”多元解纷模式,将损失已确定的当事人引导至保险公司进行正常理赔,对损失尚未确定的当事人引导诉前鉴定,从而将大量涉及保险公司的纠纷在诉前、诉中快速化解。二是积极指导+双向化解,实现原被告“双赢”。对辖区劳动争议案件,与涉案企业领导就工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等问题进行沟通,指出企业在用工制度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与疏漏,并督促企业积极规范管理,堵塞漏洞,从而预防类似纠纷再次发生。近三年来,法庭辖区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数量从2019年的88件降至2021年的23件,降幅达73.8%。

    三、“互联网+微法庭”,提升司法便民利民水平

    受疫情等因素叠加影响,鱼河法庭积极转变办案工作思路,深化拓展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充分应用“互联网+”手段,大力推进“微法庭”的线上运用。2020年初,法庭在全市范围内率先通过互联网“陕西微庭审”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为疫情期间司法服务不打烊起了头。近三年来,通过互联网“微庭审”“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平台共办理各类案件200余件,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为全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强司法保障。

    四、“多元普法+司法建议”,营造普法宣传浓厚氛围

    一是充分发挥“巡回审判”作用。将巡回审判点作为普法宣传点,以达到“审结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二是强化法庭与各单位间的联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书,有效预防类似纠纷发生。三是线上线下便民利民。利用微信平台在辖区乡镇组建“矛盾纠纷调解群”,线下向辖区群众发放便民联系卡,打通诉讼便民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四是设立旅游纠纷巡回工作室。从源头上预防旅游纠纷的发生,坚决防止小纠纷酿成大矛盾,推动辖区旅游持续健康发展。五是注重运用新媒体的正向引领功能。通过“两微一端”、抖音等平台,全面强化法治宣传,推动法庭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近三年来,法庭巡回审理6次,发出司法建议1份,发表通讯报道宣传法治37篇,线上释法700余人次,送法进乡村、集市、庙会、企业10次。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塔尔湾法庭

    创建四个“三+”工作模式 提升乡村治理水平

    案例点评:塔尔湾法庭立足民族乡镇实际,创四个“三+”工作模式,在辖区两镇三乡建立60个村书记联络点,邀请村委、乡镇综治等人员参与案件调解,不仅有效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还积极调动多元力量参与基层治理,为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发挥引领作用。

    塔尔湾法庭距离大通县城约7公里,地处县城的中间地带,辖塔尔镇、新庄镇、良教乡、极乐乡、斜沟乡两镇三乡,少数民族人口占81%。近年来,塔尔湾法庭立足辖区民族乡镇实际,探索出四个“三+”工作模式,既为群众提供了快捷、便利、精准的司法服务,满足了群众地司法需求,又发挥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积极参与辖区社会治理,积极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一、创“分+优+教”三字“组合拳”,实现立案无障碍

    针对辖区群众文化水平较低,司法需求较高的问题,切实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塔尔湾法庭探索出一条“二次分流,弱势优先,现场教学”的立案模式。二次分流。法庭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员和设备配置,接待来访当事人时,先由负责登记的工作人员进行分流,再由窗口立案人员根据起诉人的年龄、文化水平、离家距离等条件进行二次分流,对年龄较大、文化水平较低的当事人进行线下立案,同时指导有信息化操作能力的当事人进行网上立案,实现线上线下两同步。弱势优先。畅通诉讼服务绿色通道,以“优先办、引导办、便捷办”为原则,为农民工、妇女、儿童、老人等群体全程提供诉讼服务指导。现场教学。通过网上立案、签收法律文书、交纳诉讼费用等现场演示,让当事人亲身体验诉讼“家里办”“掌上办”“随时办”和立案服务“零距离”“指尖办”。

    二、创“午+黑+联络点”送达模式,实现司法服务“不打烊”

    针对当地人员流动较为频繁,很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无法尽快审理,法庭突破八小时工作制,将法庭工作人员进行合理分组,午休时间进行一次送达工作,无法完成的晚上进行再次送达;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利用60个村书记联络点,充分了解并掌握被告人的动态和家庭情况,以便为法官调解案件提供参考。2022年上半年,法庭通过联络点有效调解案件30余件。

    三、创“诉前调解+多方联动调解+巡回审判”矛盾解决机制,有效实现诉源治理

    法庭本着“诉源治理,将矛盾化解在源头”的原则积极探索符合辖区实际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把诉前调解挺在前面,将具有调解可能的婚姻家庭类案件转入调解平台,累计诉前成功调解案件12件。涉及赘婿等矛盾较大的案件,积极联系社区、乡镇综治办等相关组织和部门人员上门调解。对于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法庭利用塔尔、极乐两个巡回审判点就近巡回审判,并尝试将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邀请至庭审现场,集众家之力,解决农民工讨薪之难事。

    四、“社区+学校+企业”“菜单式”普法宣传,实现普法全覆盖

    塔尔湾法庭辖区群众绝大多数信仰伊斯兰教,受地区条件和宗教习俗影响,群众法治观念欠缺、维权意识淡薄,为适应新时期法治建设和审判工作的要求,法庭通过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便民服务,将法律送到群众身边。一是在人群密集区挂横幅、发放书籍和宣传册,以提高普通民众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促进群众法治观念的转变。2022上半年进行普法宣传10余次,发放宣传册40余册。二是针对较为普遍的早婚早育现象,推进法治进学校,在极乐中心学校开展“蓓蕾初绽、青春护航”和“预防早婚早育”两场法治宣传。三是立足辖区企业发展需求,坚持“请进来”与“走出去”双向走访,在征求企业意见建议的同时深入企业开展法律讲堂和政策宣讲、以案释法活动,引导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良田法庭

    创新基层治理经验 助力“良田”建设

    案例点评:良田法庭地处移民安置区,少数民族多,通过联合基层党委政府联动治理,主动融入共建、共治、共享乡村治理体系,运用司法职能提高乡村善治水平;通过向村镇延伸网格化司法服务,完善乡村法律公共服务,助力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良田法庭是宁夏高院根据当地实际优化调整增设的人民法庭,2020年4月设置运行,办公场所因陋就简,边运行边建设,2022年4月21日新办公场所竣工投入使用。良田法庭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审判机构、调解平台、治理前沿、普法窗口的综合作用,创新举措,力推“小法庭,大服务”,不断发挥便民服务、治理尖兵、稳定利器的职能作用。

    一、立足基层 践行司法为民

    一是联动治理推动地区移风易俗。作为典型的民族地区,良田镇群众婚姻家庭问题兼具民族特点和乡村特色,包办婚姻、早婚、高额彩礼、家庭暴力现象频出,引发离婚率高、婚恋纠纷多且化解难。对此,良田法庭联合基层党委政府搭建“政府+法院+村居”工作平台,探索“前置宣传+中置调解+后置裁判”联动治理模式,成为镇党委政府推动乡村治理的有力抓手。良田法庭多次召开婚姻家庭问题治理座谈会,“会诊”家事矛盾,深化家事纠纷联调联治工作,用司法手段助推社会治理与移风易俗。二是网格化微信群精准普法。针对良田镇部分外出务工人员权益难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未能充分实现、群众宗法宗族观念强但法律知识欠缺等问题,良田法庭总结良田镇部分对外大讲堂经验,与村居共建网格化微信工作群,法庭持续推送精选的普法短视频,法官运用微信为村干部和群众答疑解惑、提供咨询,制作欠条借条模板及安检注意事项短视频发送到微信群,收到良好效果。自2022年4月建群以来,推送“法官说法”“学法典读案例答问题”等普法信息20余次,覆盖群众12000余人,受到村干部和群众的一致认可,因针对性强、时效性好,被“学习强国”、人民网等多家媒体报道。

    二、举纲张目,化解治理难题

    一是围绕农民切身利益,化解土地纠纷。良田镇作为吊庄移民镇,移民之间、新老村民之间逐步积累了部分土地矛盾。土地是农民最重视的切身利益,很难协商解决,良田法庭紧抓“生态美丽良田”民生改造工程契机,审判中加强释法析理,涉地案件调撤率51%,服判息诉率95%。二是提高审理效率,安定民心。良田法庭实行涉承包地、宅基地及房屋案件专审、简审、快审,创新适用要素式审判方式,高效审结三百余件涉土地、房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36天,庭审和文书制作时间缩短至半小时,明确承包经营和流转的法律及政策,以司法裁判引领社会行为规则,有力遏制了随意买卖土地乱象。

    三、创新经验,打造塞上乡村乐园

    一是坚持诉调对接,构建多元解纷。法庭与良田镇各村居、司法所、派出所、律师事务所共建诉调对接机制,在良田镇司法所挂牌成立“诉调对接工作站”,签署《关于开展矛盾纠纷联合化解工作的协议书》,整合法官和人民调解员配置,为群众提供多选择、更高效的解纷渠道。法庭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每月向司法所发送调解案件,数量根据司法所调解情况灵活确定,调解成功的进行司法确认;双方共同做好矛盾纠纷研判化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合力推进乡村治理。二是“法校共建”护航成长之路。良田法庭协调金凤区法院民事审判庭与良田镇1中学、6小学建立法校联合机制,法官与学校畅通交流渠道,担任法律讲师定期到校授课,学校不定期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共同为保护学生权益、预防学生犯罪,优化治理环境履职尽责。三是突出法庭特色,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夯实底色。法庭利用一楼多功能电子屏每月定期展播红色经典影片并邀请群众观看,不定期邀请移民群众代表回顾移民历程、分享奋斗经验。与宁夏大学法学院共建基层治理研究基地、构建法治发展“共同体”,并将与北方民族大学共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邀请高校教师实地调研授课,推动良田镇民族团结工作高质量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多维发力联动解纷 凸显基层治理新成效

    案例点评:阿克苏中院主动融入党委基层治理格局,创新人民法庭与矛调中心互嵌工作模式,完善“43221”闭环解纷体系,拓展“360”过滤化解渠道,建立“红黄绿”预警机制,培育形成新疆法院乡村法庭服务基层治理样板经验。

    阿克苏中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矛调中心”联动解纷作用,完善“43221”闭环解纷体系,拓展“360”过滤化解渠道,建立“红黄绿”预警机制,纠纷调解率达94.8%,自动履行率达95.2%,诉讼案件、信访数量实现“双下降”。2022年5月6日,周强院长署名文章《新疆法院基层人民法庭蹲点手记》对阿克苏地区“老艾法律巴扎”工作经验给予肯定。

    一、上下联动、互嵌共融,推动构建基层治理“新体系”

    阿克苏中院立足辖区乡村人民法庭实际,在沙雅县人民法院红旗人民法庭率先探索乡(镇)矛调中心整体入驻人民法庭工作模式,得到党委充分肯定,并在辖区7县2市推广,整体构建了以政法委牵头,法院、公安、司法、信访等13家单位协作,35个人民法庭与乡(镇)矛调中心互嵌的基层治理新格局。地方党委投入1000余万元支持人民法庭建设,组派精兵强将,吸纳基层力量,优化服务功能,将“人民法庭+矛调中心”建设纳入“平安阿克苏”考核,并创新“43221”多元解纷机制,切实将“人民法庭+矛调中心”建成“一站式受理、一揽子调处、全方位服务、全链条解纷”的矛盾纠纷化解“终点站”。

    二、精准施策、汇聚合力,激发服务基层治理“新动能”

    出台《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设方案》《矛调中心矛盾纠纷化解流程规范》等9项制度,持续巩固党委领导下的“43221”多元解纷机制,推进信访接待、调解纠纷、诉讼审判、法治教育“4大服务”一体运行,理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3调联动”工作衔接,突出选培人民调解员、法律明白人“2员重点”,达成调解成功率稳中有升、万人成讼率逐步下降“2个目标”,确保实现“1个体系”闭环解纷功能。拓展创新“360”分层过滤机制,针对群众来访、上级转办、基层排查“3个渠道”收集的各类纠纷,细化一窗登记、分流转办、调解处理、联合化解、办结反馈、定期回访等“6个步骤”流程,规范成员单位解纷职责,畅通流转通道。辖区人民法庭以矛调中心为基点,统筹调配13个部门、12个行业调委会和“2员重点”解纷力量,按纠纷来源、类别和难易程度,纵向分流至村、组等基层调解细胞,横向分流至中心各个组织和调解部门,完善访调、警调、检调、仲调、专调、诉调等多种模式联动体系,穿引调解“纵横线”,织密联动“服务网”。截至目前,通过“360”机制前端解纷14401件,2022年人民法庭受理案件较去年同比下降10.3%,推动实现“调解成功率上升、万人成诉率下降、群众零信访”工作目标,促进基层治理从“化讼止争”向“少讼无讼”转变。

    三、延伸服务、善作善成,持续释放基层治理“新红利”

    拓展司法服务触角,以35个人民法庭为中心,辐射87个法官工作站、202个巡回审判点,调配70支由党员、法官、驻村干警、信访干部、妇联主席、行业专家、人民调解员、法律明白人组成的“矛调队伍”,日研判、周分析、月评估,全方位、立体式开展“110”式司法服务,1231个行政村实现“小事不出村”治理目标。构建“红、黄、绿”三色预警机制,动态监测乡(镇)、村纠纷受理量“高、中、低”情况,绘制立体式网格化解纷“作战图”。针对辖区土地流转纠纷隐患提出专业调解建议书107份,推送至35个涉事乡镇,村“两委”协同专业力量分析研判,就地妥善化解土地纠纷279件。发挥专业优势,服务法治乡村建设,选培“法律明白人”15496人,协助302个村修订完善村规民约1510条,带动各族群众学法、知法、尊法、用法。目前,辖区176个村具备“无诉讼村”创建条件,夯实平安乡村建设根基,助力法治乡村和谐善治。

    编辑:段茜茜

    民政部:将扩大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范围

    中新网10月26日电 26日,民政部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民政部社会事务司二级巡视员杨宗涛在会上指出,截至2022年9月底,全国共办理“跨省通办”婚姻登记75514对,有效提升了群众的获得感,得到了群众的高度认可。下一步,民政部将协调有关部门,扩大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范围,持续推动“为爱减负”。

    资料图:一对新人正在办理结婚登记。 中新社记者 易海菲 摄

    会上,有记者提问:去年民政部宣布多地确认为婚俗改革实验区,实验时间为3年,受到社会很高关注。婚俗改革目前推进情况如何?下一步如何深入推进?

    杨宗涛表示,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在婚俗领域存在着高价彩礼、大操大办、随礼攀比、铺张浪费、低俗婚闹等问题,成为群众的沉重负担,被社会所诟病,人民群众期盼对此进行有效治理。自2018年起,民政部将婚俗改革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加以推动,2020年印发《民政部关于开展婚俗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4月和9月,民政部分两批共确定了32个全国婚俗改革实验区,从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倡导简约适度婚俗礼仪、培育文明向上婚俗文化、传承良好家风家教四个方面入手,以期通过创新婚育文化载体,教育引导青年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家庭观,治理天价彩礼等婚嫁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助力婚姻家庭幸福稳定。

    杨宗涛介绍,一年多来,民政部积极指导实验区探索创新,各实验区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婚俗改革在以下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提升服务质量,发挥婚姻登记机关婚俗改革主阵地的作用。32个实验区普遍提升了婚姻登记软硬件环境,推行线上和电话预约,设立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区、候登区、婚前教育室、婚姻家庭辅导室、颁证大厅,登记更加方便、快捷,环境更加温馨、浪漫,使结婚登记成为年轻人人生的美好记忆。普遍设立了婚姻文化馆或婚姻文化长廊,展示传统优秀婚姻文化,优良的家教家风家训,同甘共苦、相濡以沫的爱情故事、红色婚姻文化等,对新人提高婚姻的神圣感、责任感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引导新婚当事人签订婚俗改革承诺书或倡议书,承诺或倡导婚事新办、简办,拒绝高价彩礼、大操大办、恶俗婚闹,做新时代婚俗新风的引领者。

    二是指导各地创新婚俗礼仪。实验地区普遍开展了颁证服务,探索颁证式婚礼,建立地方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名人颁证制度,将颁证仪式引入结婚登记流程并实现颁证常态化,以此提升新人对婚姻的神圣感和责任感,引导当事人用庄重的颁证仪式代替大操大办。各地普遍定期组织举办集体婚礼,有不少地方专门设置室外集体婚礼基地,在重要时间节点,针对不同群体组织集体婚礼,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引领作用。如浙江省舟山市举办的“海誓山盟”集体婚礼、湖南省民政厅每年举办的“国潮”集体婚礼、河北省河间市每年定期举办的“零彩礼婚礼”、山东省青岛市举办的“结缘活力海洋之都 爱在精彩宜人之城”文明实践集体婚礼等。许多地方还把婚姻登记机关搬到了公园,在公园或婚姻登记机关定期举办集体婚礼和颁证活动;不少地方还简化传统婚礼仪式,创新推出符合新时代年轻人需求的婚礼形式,深受新婚当事人欢迎。

    三是全方位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会同全国妇联印发并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依托婚姻登记机关建立健全一站式、多元化的婚姻家庭服务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情感辅导、心理疏导、婚姻危机调处、处理家庭关系的方法等服务,提高当事人维护婚姻家庭的综合能力和素质。目前,全国84%的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设置了婚姻家庭辅导室。探索对新婚当事人开展婚前辅导、离婚冷静期内婚姻家庭辅导跟踪服务的有效方法,指导各地积极应用“互联网+”服务模式,开展婚姻家庭“云辅导”,扩大服务范围,延伸辅导内容。有不少地方将婚姻家庭辅导、家庭矛盾化解、好家风家教家训宣传延伸到村庄、社区,开展“好家庭”“好婆婆”“好媳妇”评比,从身边人、身边事、身边榜样来感化邻里、和睦家庭。通过对32个实验区的抽查情况来看,社会效果非常显著。

    四是开展对天价彩礼、大操大办、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的整治,探索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指导各地基层自治组织把抵制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彩礼的标准、婚宴的标准、随礼标准、参加人数等作出规定;发挥农村红白理事会在婚庆中的组织、引导和监督作用;发挥党员干部、乡贤在婚事操办中的示范引领作用,规范教育农村红娘群体严禁哄抬彩礼标准。通过这些措施,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不正之风得到有效抑制。

    另外,为满足群众异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需求,节约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经国务院批准,自2021年6月1日起,在7省2市启动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截至2022年9月底,全国共办理“跨省通办”婚姻登记75514对,有效提升了群众的获得感,得到了群众的高度认可。

    杨宗涛还介绍,下一步,民政部将以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等一系列要求为指导,持续深化婚俗改革。

    一是认真开展全国婚俗改革实验区经验阶段总结工作,召开实验区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提炼婚俗改革过程中取得的典型经验,以点带面,加大推广力度,并将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政策措施。

    二是组织发动群众自觉参与婚俗改革,进一步加强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民议事会、乡贤理事会等组织的作用,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研究制定婚丧礼仪规范,形成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良好机制,把党的领导、政府的引导变成群众的自觉行为。

    三是指导各地依托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开辟为群众举办红白事的公共空间,严控大操大办,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四是协调有关部门,扩大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范围,持续推动“为爱减负”。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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