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23:43:20来源:法律常识
年仅20岁的丁某在认识陈某不足一个月后,便仓促与陈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然而共同生活七个月后,丁某发现陈某不仅有婚史,且育有三个子女,而陈某此前坚称自己未结过婚!惊诧不已的丁某不能容忍陈某的弥天大谎,联想到婚后自己常因生活琐事遭到陈某的殴打、辱骂,心痛不已的丁某毅然决定起诉离婚。
法院经过审理发现,陈某在其19岁时便与年仅15岁的邓某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证。同居三年间,双方共生育了三个子女。陈某存在家庭暴力,同居四年后,邓某因无法继续与陈某共同生活而诉至法院。经调解,三个子女由陈某负责抚养,邓某不支付子女抚养费。随后陈某隐瞒婚育史,与丁某认识不久便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婚后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
法院认为,丁某与陈某认识不足一月便草率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双方婚后同居时间短,未共同生育子女,且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陈某故意隐瞒婚史加剧了双方矛盾,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丁某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称,良好的夫妻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夫妻双方是否建立起、维系好深厚的感情,是婚姻是否稳固、长久的决定性因素。男女双方都应对婚姻持以慎重的态度,婚前要经过充分的了解,建立和培养好感情,婚后更要互相爱护、理性处理夫妻矛盾,珍惜夫妻感情,这样才能经营好一段完整而美好的婚姻。
来源:镇雄县人民法院
编辑:都市时报一点关注 张丽青
审核:祝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