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7 02:37:08来源:法律常识
家庭法性质:
家庭法是私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具有身份法性质。其中也包含有具 有公法性质的监护和财产法性质的夫妻财产制。
家庭法特点,家庭法与相近之财产法比较,显示出下列特点:
(1) 伦理性:家庭关系社会伦理秩序,家庭功能的实现非在于经济的交换而为血缘延续,为自然的伦理。因而,婚姻家庭事项不同于财产事项涉及社会公益,当事人不得自由处分,国家依职权主动干预。
(2) 强行性:身份法上权利义务属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约定.
(3) 团体性:家庭关系为持续的结构性关系,为发挥家庭功能,传统家庭成员服从其角色分派,亲属团体干预个人生活。惟需说明的是,现代社会,团体主义渐为个人主义取代。古代社会的亲属自治现代社会已不再存在。
(4) 习俗性:家庭生活关系历史地形成,家庭法具有民族特点。惟民族传统习惯因时代而变迁,各民族共同创造与相互吸取人类文明,家庭法也可以相互继受而非固步于固有法。
我国古代婚姻家庭法特征被概括为:包办婚姻、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专制的夫权离婚等。在我国的传统中,存在着父母在不得别籍异财、同居共产、纳妾、立嗣、童养媳等制度,今日家庭法之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婚姻自由、夫妻财产制等制度与传统有什么关系,不都是吸收人类文明社会方式,学习的结果!不能借口家庭法与民族传统相关而拒绝学习人类文明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