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8 18:12:05来源:法律常识
阿洪与阿汝为夫妻关系。阿汝于2015年6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分割位于昌平一处房产(以下简称24号房屋)。一位名为闻琮的女子于同年8月将阿洪诉至法院,称其与阿洪1991年结婚,2015年2月离婚,要求分割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同样位于昌平该处的24号房屋。为什么会出现两个女子同时起诉阿洪,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究竟谁是阿洪的合法妻子?
经查,闻琮与阿洪1991年2月共同生活,生活期间共育有四女,二人称曾于1991年2月托人在老家办理了结婚证,但因时间久远,结婚证已丢失,经法院向当地民政局核实,并无二人结婚登记档案。2011年阿洪与闻琮达成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登记。后其与阿汝相识,二人均系再婚,故未详细询问对方婚姻状况,并于同年11月登记结婚,且阿洪在结婚登记时向民政局提交了虚假的离婚证及变更了婚姻状况的户口本。阿洪与阿汝婚后育有一子,2012年阿洪购得24号房屋。2015年2月15日闻琮与阿洪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因二人未持有结婚证且无结婚档案可查,二人于当日办理结婚后于当日办理离婚,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虽涉及财产问题但未涉及24号房屋。三者对于婚姻关系的儿戏态度导致家庭风波不断。
【法官释法】
一、伪造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证件的后果
阿洪在与阿汝结婚时向民政局提交的离婚证为伪造证件,若阿洪与闻琮1991年2月托人回家办理结婚证一事属实,该结婚证也可能为伪造证件,上述行为涉嫌伪造证件罪,根据刑法相应规定,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上述案件当事人是否涉嫌重婚罪?
阿洪与闻琮自1991年共同生活且育有四女,无论登记与否,二人之间均存在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在未办理离婚登记情况下,闻琮与阿洪二人私下签写的离婚协议没有离婚效力。2011年阿洪与阿汝登记结婚并育有子女,阿洪涉嫌重婚罪。若阿汝明知闻琮与阿洪存有婚姻关系且尚未办理离婚仍与阿洪登记结婚,则阿汝也涉嫌重婚罪,重婚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三、闻琮与阿洪同一天办理结婚与离婚证,结婚日期如何界定?
二人办理结婚证时在结婚登记档案中载明二人自1991年同居至今,现二人2015年结婚登记行为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的补办结婚登记行为,婚姻关系效力自双方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即自二人1991年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之日起算。但需注意的是,在一方丢失结婚证或者双方均丢失结婚证但民政局存有其结婚档案情况下,可在民政局申请补办结婚证,而非重新办理结婚登记。为了达到离婚目的采取的“当天先结后离”行为存在风险。
四、阿洪2011年至2015年期间的合法妻子是谁?
因闻琮与阿洪之间的婚姻关系存续起止时间为自1991年至2015年,故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闻琮与阿洪仍为夫妻关系,阿洪与阿汝虽育有一子,但二人之间的婚姻无效。
五、24号房产的归属
闻琮与阿洪2015年办理离婚时就二人名下房屋等财产达成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备案,但未涉及24号房屋,导致24号房屋产权归属成为离婚遗留问题。法官认为,应结合双方离婚原因及财产分割情况等因素确定24号房屋财产归属。
结婚是人生新阶段的开始,离婚是人生前一阶段的终结,均是影响人生的重大事件。随着社会对婚姻观念的变迁,部分人对婚姻采取一种漫不经心的态度,这无形中孕育了婚姻的危机。在本案中,结婚登记需本人到场、离婚需办理离婚登记、再婚需了解对方婚姻状况等事项均属社会常识范畴,上述问题应当谨慎对待,否则便可能导致爱情破灭、亲人疏离,产生诸多法律隐患。
(配图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