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结案成词怎么写,法治的细节︱流氓罪为何消而不亡

时间:2022-11-22 11:15: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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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治的细节︱流氓罪为何消而不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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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治的细节︱流氓罪为何消而不亡

    上世纪80年代,有首歌很红,叫做《铁窗泪》。歌者迟志强略带沙哑的旁白,浸染在忧伤的旋律中,让听者不免叹息,为唱歌的人,也为那个时代。

    迟志强少年得志,1979年,年仅21岁的他就与刘晓庆、陈冲等一起,被评为第二届“全国优秀青年演员”,受到中央领导人接见。岂知好景不长,四年后,迟志强因流氓罪入狱,一时举国哗然。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84刑一字8182号判决书显示,“1983年4月某日晚,王某伙同被告人迟志强及曹某(已判刑)在双门楼宾馆分别与女流氓刘某(另案处理)进行流氓淫乱活动;同年3月某日晚,王某驾驶小轿车伙同迟志强邀女青年陶某乘车兜风,两被告在车内分别与陶某进行流氓淫乱活动。”“被告人迟志强还在1983年元月至1983年5月间,先后与女流氓陈某、徐某(均另案处理)、刘某以及女青年曹某,进行流氓淫乱活动。在此期间,通过王某认识并猥亵了女青年王某”。

    迟志强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四年有期徒刑,主犯王某则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他被告分别被判刑一到五年不等。

    用今天的标准,迟志强获罪多少有点荒唐,但在那个年代,因为生活作风而被判流氓罪,身陷大狱,甚至被枪毙者,却并非罕见。流氓罪,这个模糊不清的罪名,曾经作为一种真实的存在,强有力地禁锢着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流氓罪的缘起与扩大

    何谓流氓? 虽然此词人们并不陌生,但要细究其意,倒也并非易事。查阅有关辞典,对流氓一词基本上是从两个方面加以解释的:其一、在职业方面指“无业”;其二、在行为方面指“不务正业,手段下流,为非作歹”。

    作为一种正式的罪名,流氓罪出现是在1979年。当时的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983年秋天,一场声势浩大的“严打”拉开序幕,流氓罪迅速成为打击的重点。

    中共中央1983年第31号文件指出,流氓团伙分子“是新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新社会渣滓、黑社会分子。他们以杀人越货、强奸妇女、劫机劫船、放火爆炸等残酷 手段来残害无辜群众,他们仇恨社会主义,对社会治安危害极大。我们一定要认识流氓团伙的性质,决不能小看了他们的破坏作用。在这场斗争中,必须坚决予以摧毁。对流氓团伙分子要一网打尽,对流氓头子要坚决杀掉”。

    根据中央文件的精神,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将许多犯罪的刑罚提高到死刑,其中就包括流氓罪,“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从此,流氓罪的刑度被提高到死刑,与故意杀人罪相同。同时,《决定》在溯及力上采取从新原则,流氓罪的打击范围被扩大了。由于流氓罪构成要素之一的“情节恶劣”缺乏明确的法律标准,许多在今天看来根本不是犯罪的行为都被网罗进去,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所谓的生活作风问题。

    除了文章开头提及的迟志强案,另外一个引起轰动的案件是西安的马燕秦案。

    马燕秦是家庭舞会的组织者,作风开放。“严打”以前,派出所找过她,询问舞会的情况。马燕秦一口气讲述了数百个一起跳过舞的男女,有些男人还和她有过更亲密的关系。派出所的本意是吓一吓她,使她不要太招摇,没有想到马燕秦肆无忌惮,又没有法律能够制约她,只好作罢。1983年“严打”开始,警方获得尚方宝剑,不仅将马燕秦收监,还陆续抓审了三百多人,轰动一时。

    这案子太大,审理一时难以完结,躲过了“严打”最高峰,直到1984年才结案。有些知道内情的人说,如果高峰时判决,至少枪毙十几个人。但即便如此,还是枪毙了以马燕秦为首的三个人,另有三名死缓和两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则多得不胜枚举了。(古川:《家庭舞会的罪与罚》,载《时代教育》2008年第1期)

    一时之间,家庭舞会成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因为参加舞会而铃铛入狱者,不可胜数。在济南,山东京剧院演员张于太也喜好参加家庭舞会,和他经常在一起的还包括当时山东省军区司令员之子耿爱平、山东省副省长之子武卫尘、山东吕剧剧团会计之子傅国营、济南某医院医生徐春生以及市民车立君等。也就在1983年“严打”期间,耿爱平、武卫尘、傅国营、徐春生、车立君等十多人都被列为“流氓集团”重要成员而被枪毙。

    翻开历史沉重的那一页,多少案件让人不忍卒读。

    流氓罪在严打中的扩大化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当时刑法第160条对流氓罪规定的不明确,司法实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极大发挥了流氓罪的“口袋”功能,大量的道德违规行为被贴上了流氓罪的标签。比如,有的地方提出“凡与三人以上搞两性关系的即是流氓犯罪”;有的因请妇女当“模特”进行绘画、雕塑等艺术创作,并无淫乱活动而被定为流氓行为;还有人看不惯青年男女在一起跳舞,把跳交谊舞、迪斯科舞与跳两步舞混为一谈,把跳两步舞和跳舞中的淫乱活动混为一谈,称之为“两步流氓贴面舞”,几乎将青年男女跳两步舞都看成流氓行为;也有不少地方对男女数人偶尔因故同宿,不问有无淫乱活动,一律加以“同宿同好”或“同宿鬼混”之罪状定为流氓集团予以打击,等等。(徐汉亭:《关于流氓罪定性的几个问题》,载《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5年第1期)

    流氓罪入罪标准的模糊主要体现为三点:其一、流氓罪的三种表现形式(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缺乏明确的标准;其二、作为兜底条款“其他流氓活动”极度模糊;其三、作为罪与非罪区分标准的“情节恶劣”含糊不清。

    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呼吁下,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该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流氓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流氓罪的分解

    由于流氓罪包含了太多具有道德色彩的词汇,所以无论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多么详细,都很难区分它与一般违反道德行为的界限,加上“其他流氓活动”这个包容性极大的“口袋”,导致流氓罪的打击面过宽。 当时有种说法“流氓罪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在某种程度上,它成为“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代名词。

    1988年至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对如何修改流氓罪,多次征求司法部门的意见。修改方案逐渐变为两种:一个是继续保留流氓罪,修改、补充其具体罪状的内容,以便定罪量刑时掌握;另一个是取消流氓罪,将流氓罪这个“大口袋 ”分解为若干独立的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小组曾同意第一种修改方案,但最终改为同意第二种修改方案。1991 年,该小组写出一份修改流氓罪的书面建议稿。建议稿中说,“流氓”这个概念不科学,理解上易生歧义,不宜再作为刑法上的罪名来使用。建议稿设想将流氓罪分解为六个罪名,即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侮辱妇女罪、聚众淫乱罪。分解后的罪名,法定最高刑应有控制,不宜过高。如果兼犯应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重罪,按数罪并罚处理。建议稿又提出,有些刑法上原无明文规定的行为,过去划入流氓罪这个“大口袋”是欠妥的,可以通过刑法其他条文的补充予以解决。(周珏:《刑事司法解释工作纪事》,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8月2日第2版)

    1997年3月14日,新的刑法通过,流氓罪这个曾经无所不包的口袋终于被取消。原来司法解释中某些仅属道德范畴的生活作风行为被除罪化。相关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有关流氓罪的内容被分解为聚众斗殴罪(第292条)、寻衅滋事罪(第293条)、聚众淫乱罪和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盗窃、侮辱尸体罪 (第302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及猥亵儿童罪(第237条)等等,新分解出的罪名全部废除了死刑和无期徒刑。

    并未消失的流氓罪

    流氓罪被分解之后,围绕它的争论并未随之消失,只不过转嫁到新的罪名之中。这主要集中在仍然具有模糊性的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淫乱罪。

    1997年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四种罪状基本源于1984年11月2日两高有关流氓罪的司法解释。以往流氓罪的缺陷,改头换面转移到寻衅滋事罪中来。

    此罪内容比较宽泛且大量使用了诸如“随意”、“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模糊性词语,司法机关对本罪的认定产生了许多困难,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新的口袋罪。与流氓罪这个大“口袋罪”相比,很多人将寻衅滋事罪戏称为“小口袋罪”。

    有关寻衅滋事罪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以往流氓罪争论的延续,如寻衅滋事罪的成立标准,它与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等罪的区别等等。

    随着讨论的深入,围绕着寻衅滋事罪,出现废止与保留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废除寻衅滋事罪,将其适当地分解到其他犯罪中。如有论者指出,寻衅滋事罪欠缺必要性和正当性,其构成要件不具有独特性,司法适用也缺乏可操作性。

    论者认为,要消除这些矛盾须从立法上废止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废止后,寻衅滋事罪的四种不同形式的行为可分别由以下的法律、法规来予以规范: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对于殴打他人造成他人重伤或者轻伤的,可以故意伤害罪处理;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进行行政处罚。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对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侮辱罪处理;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进行行政处罚。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这可分别按抢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较轻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进行行政处罚。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其中,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可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来处理;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进行行政处罚。(王良顺:《寻衅滋事罪废止论》,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该保留寻衅滋事罪,这也是学界的多数见解。权威学者指出,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具有明显的补充性质,其所补充不是某一个罪,而是相关的多个罪。没有必要过分注重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而应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从一重罪处理即可(《寻衅滋事罪探究》,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2期)。

    在这两种观点之间,还有一种保留但限制的折衷立场。这种立场主要是从历史解释的角度,希望用流氓动机来限制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认为构成此罪必须事出无因,出于“精神空虚、内心无聊、好恶斗勇”的动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这种立场在客观上部分限制了寻衅滋事罪的扩张适用。但严格说来,流氓动机太过模糊,用一个模糊性的标准不太可能真正限制一个模糊性罪名扩大化,因此限制说滑向扩张的斜坡也只是时间问题。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不仅没有弱化寻衅滋事罪,反而提高了此罪的法定刑,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在寻衅滋事罪存废的讨论中,赞成论大获全胜。

    另一个引起争论的罪名是聚众淫乱罪。

    1997年刑法第303条第1款规定了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个罪名直接来源于1984年的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聚众进行淫乱活动(包括聚众奸宿)危害严重的主犯、教唆犯和其他流氓成性、屡教不改者……”在1997年刑法修改时,聚众淫乱的最高刑从以前的死刑降低到五年。

    在刑法学界,对于此罪,并没有太多争论,但是在社会学界,却有学者提出了强烈的批评。如有学者指出:“聚众淫乱”不仅是无受害者的性活动,而且没有商业性,只不过是一些个人违反社会道德的私下行为。这类行为的处理是现行刑法与性有关的法律条文中问题最大的一项。(李银河:《中国当代性法律批判》《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对于上述观点,刑法学界普遍选择了沉默。到是社会公众,对于“聚众淫乱”无罪的观点反应十分强烈。赞同者大多认为成年人之间应当有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法律不应干涉。而反对者多从道德、国情、防止性病传播等角度证明此罪存在的合理性。

    关于聚众淫乱罪,有个案例值得一提。2005年9月15日,36岁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通过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时,被北京治安支队民警与分局科技信通处民警抓获。此案的定性,引起了极大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裸聊行为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裸聊行为应当构成聚众淫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是纯个人行为。

    检察机关最后以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但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法院认为很难入罪,检察院于2007年2月撤回了起诉。

    张某最终重获自由,一纸文书似乎宣告了她的人生并无污点。但在身陷囹圄的那些日子里,她是否曾感到后悔,又或者为检察机关的过度反应感到愤怒?《铁窗泪》或许余音犹存,但无论如何都是几十年前的旧旋律了。

    口袋罪很容易成为学界研究的焦点,主要是因为它与法治所追求的对公权力的约束有冲突。对民众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如果法律规定模糊不清,那么公权力就会成为脱缰的野马。

    人们很容易在自己所看重的事情上附加不着边际的价值,将自己幻化为正义的代表。但正如尼采所说:与恶龙缠斗过久,自身亦成为恶龙;凝视深渊过久,深渊将回以凝视。所以法治从不对权力报以良善的假设,因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倾向于绝对腐败。相比于犯罪,不受约束的公权力可能会带来更大的危害。

    因此,如果一种罪名在统计学意义上不断制造着冤假错案,腐蚀着法治的根基,伤害着民众朴素的良知,那么这个罪名就应当被取缔。(参考汪庆华:司法是如何用寻衅滋事终结信访的 | 375个案例的展开,《浙江社会科学》2018年第1期)

    流氓罪的历史变迁算得上一个小型的标本,从中可以窥探中国法治发展的进程。

    最后说个题外话吧。

    多年以前,笔者在某地授课,有位中院的退休院长课下找我聊天。他说当年在他手上曾经有不少人因为流氓罪被判死刑,他非常不理解为什么流氓罪这么好用的罪名现在居然弃而不用。

    那一刻,我不知该如何回答,毕竟,我们很难改变他人固有的观念。我本来想说,只有当你成为阶下囚,才会知道对权力的限制有多么的重要。但是出于礼貌我忍住了。

    我给了他一个冗长的诘屈聱牙的答复。为了避免冒犯他,我原封不动地照搬了他人的观点:

    一个国家对付犯罪并不需要刑事法律,没有刑法并不妨碍国家对犯罪的有效打击和镇压。而且没有立法的犯罪打击可能是更加灵活、有效、及时与便利的。如果从这个角度讲,刑法本身是多余和伪善的,它除了在宣传上与标榜上有美化国家权力的作用外,主要是束缚国家机器面对犯罪的反应速度与灵敏度。那么,人类为什么要有刑法?这个问题在300年前,欧洲启蒙思想家们就作出了回答: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也就是说,尽管刑法规范的是犯罪及其刑罚,但它针对的对象却是国家。(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4页。)

    因此,在法治社会,刑法不再是刀把子,而是双刃剑,一刃针对犯罪,一刃针对国家权力。这也就是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所说的刑法的悖论性,“自从有刑法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施行报复时开始,国家就承担双重责任,正如国家在采取任何行为时,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者,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被害人的报复。现在刑法同样不只反对犯罪人,也保护犯罪人,它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国家刑罚权力,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它不只是可罚性的源由,也是它的界限,因此表现出悖论性: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不单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 ([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96页。)

    老院长当时“呵呵”一声,我也报以“呵呵”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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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中国,不在宏大的叙事,而在细节的雕琢。在“法治的细节”中,让我们超越结果而明晰法治的脉络。本专栏由法律法学界专业人士为您特供。

    交通事故结案成词怎么写,法治的细节︱流氓罪为何消而不亡

    《雅典谋杀案》:堪称“小说版《盗梦空间》”,斩获推理界的诺贝尔奖“金匕首奖”

    一场翻译引发的惨案,连环谋杀局中局;两个平行世界互为镜像,正文与译注共谋脑网追凶……“你”手中的《雅典谋杀案》是一份希腊文古本。书中,一位解谜人受命调查雅典城饿狼袭人事件。“你”边翻译边“点评”。事情变得越来越不对劲。前任译者离奇身亡,家中暗处似乎有位不速之客在盯着“你”,书中情节与现实惊人地吻合……是“你”被“吸”进了古本,还是一切原本就是个骗局?想要探究以上问题,欢迎翻开译林出版社的这本新书——《雅典谋杀案》。

    《雅典谋杀案》是当今西班牙文坛顶尖作家何塞·卡洛斯·索莫萨代表作。1959年,索莫萨生于古巴哈瓦那,1960年随全家迁往马德里定居。他最初是一位精神科医生,1994年起逐渐全职投身文学创作,成为西班牙恐怖小说作家协会的名誉会员。作为编剧、剧作家和小说家,他的叙事作品曾获得多个奖项,如垂直微笑奖、希洪咖啡馆小说奖、费尔南多·拉拉小说奖和哈米特文学奖等等。2000年,他的作品《消失的达芙妮》荣获西班牙最重要的文学奖项“纳达尔奖”提名。《雅典谋杀案》一书于2002年出版英文版,当年即获得了世界上最著名的犯罪推理小说奖项之一的金匕首奖,该奖项由英国推理作家协会颁布,授予每年评选出的最佳犯罪小说,可谓推理小说界的最高荣誉!该小说被翻译成三十多种语言,在国际上引发热烈反响。


    《雅典谋杀案》讲述的是一个烧脑、悬疑、惊悚的故事:古希腊,雅典城,突发饿狼袭人事件。死去的学生来自柏拉图学园,解谜人受命调查。正当他试图借理性地推理完美结案之时,凶案再度发生……这桩古代谜案的原稿来到现代译者“你”的手中。“你”惊讶地发现,前一位译者离奇身亡,有个神秘人正步步紧逼,现实时空开始向着古本迅速坍缩……案中案,局中局,堪称“小说版《盗梦空间》”。不过在索莫萨看来,这只是一部推理小说,不是什么美文,也不试图向读者灌输什么伟大的哲理。他说:“《雅典谋杀案》和侦探小说差不多,旨在吸引读者,让你们感到着迷和刺激。至于从中能得到什么启发,那是各位自己的事。不妨把它当成一个游戏。游戏不是玩笑,所有孩子都懂得游戏和玩笑的区别。游戏可以是,也应该是非常严肃的。《雅典谋杀案》邀请读者把事物的意义、现实世界、自身的处境和思考当成一个严肃的游戏来玩。也许这正是它如此受欢迎的原因,因为我们大家关心的事情都是相同的。”

    谈及创作缘起,索莫萨表示:“我坚定地相信,写作实际上是我们人类仅剩的魔法。因为有了它,我们能够创造出新的世界,并生活在其中,安排各种命运,影响各种生活。由于这个原因,我总是努力在每部新小说中讲述一个全新的故事,营造一个全新的世界,但这些作品也有共同的地方,那就是神秘而好玩。我写作的信条是,让读者在看我的作品时享受到的乐趣,和我创作它们时得到的乐趣一样多,甚至更多。我向来认为悬疑小说就像迷宫,身为作者,你可以带着读者从头走到尾。这种理念在写作时是很有用的,因为在那个过程中,在读者和你共同穿过迷宫的时候,你可以想说什么就说什么。这好比玩游戏:作者和读者竞相要找出书里的‘秘密’,等到‘秘密’最后被破解的时候,双方都会感到很满意。除此以外,我觉得生活本身是一部悬疑小说,很好的悬疑小说,结尾是一桩命案——毕竟我们每个人都会死,而且生活里有许多需要我们去弄清楚的神秘现象和谜团。所以在我看来,悬疑小说其实是关于现实生活的小说。”

    尽管《雅典谋杀案》是非常杰出的推理小说,但精彩绝伦的故事丝毫掩盖不了璀璨夺目的文学光芒:索摩斯革命性地创新了小说的形式,对各种已有文学技巧的运用也达到了炉火纯青的境地。小说中,索莫萨虚构了一种文学表现手法——藏秘法。所谓藏秘法,就是以故事中反复出现的一些词语或短句来唤起读者心中另一种具体事物的形象或概念的一种文学表现形式。其实跟一些侦探小说中的表达要素相似,但在这部小说中作者扩大化了这种解谜概念。比如书中的这段文字,便是典型的藏秘法:“这时所有的旁观者都已经走了,正在跟校尉交谈的阿斯基罗斯匆忙道别,很快也消失得不见踪影。甚至连坎达乌鲁斯这个老头也爬着离开了,他依然痛苦难忍,不停地呻吟着——几个戍卒嫌他爬得慢,踢了他几脚——正在寻找某个阴暗的角落,以便在纷乱的梦境中度过残夜。他那头鬃毛似的白色长发仿佛充满了生机,飘动着贴住他的后背,然后高高扬起,变成一朵凌乱而雪白的云彩,恍如风中的棉絮。天空中,在帕提侬神庙清晰的轮廓之上,黑夜慵懒地散开了她那云霞作鬓、银光为边的鬃毛似的长发,像一个少女在缓慢地梳头。但这个仿佛被戍卒从梦中唤醒的胖子却没有跟随其他人,走上那些通向拥挤的中心城区的如鬃毛般错综复杂的街道。他似乎犹豫不决,再三思考他的行程,然后不疾不徐地绕过这个小小的广场。他朝着戍边校尉早先出来的那座房子走去,清楚地听见房子中传出一声可怕的哀号。尽管夜色微茫,但依旧可以看出这座房子里面居住的是相当富裕的人家:它是两层楼的大房子,前面有围着低矮围墙的巨大花园。在房子的入口处,几级台阶通向两扇大门,两边是多利安式的石柱。大门敞开着。墙壁上悬挂着火把,有个小男孩坐在火把之下的台阶上。这人还在走过去的路上,有个老人跌跌撞撞地在门口出现了。他穿着灰色的奴隶罩衫。由于看到他打着趔趄,这人起初以为他要么喝醉了,要么腿部有残疾,但随后才意识到这个奴隶正在痛哭。擦身而过的时候,老人没有看他,只顾用污秽的双手掩住面庞,踉跄地沿着花园的小径走向一尊小小的赫耳墨斯神像,嘴里语无伦次地念念有词。”

    藏秘法不仅是一种原创性的文学工具,也是整部作品的基础结构。那么,能跟索莫萨是怎么获得这个灵感并将其整合到小说里面去的呢?对此,他回答道:“我先是把那部小说的正文部分写好,然后意识到光有正文是不完整的,需要有个翻译家来让这部分文字变得像真正的古希腊著作。于是我只好在注释部分引入了我的翻译家,而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从头重写了整部小说。但我还需要在正文中隐藏某些线索,以便我的翻译家能够察觉到它们。后来有一天,我看到一篇关于回形绘画的文章;那是一种特殊的绘画技巧,画出来的物体都是扭曲的,但如果你从特定的角度看的话,就能看到画家真正想要表达的景象……我想办法给文本创造了同样的东西。所以藏秘法就是将某些对象‘隐藏’在文本里,只有细心的读者能够体会到它们的存在。在创作每一部小说之前,我都会尽量去读许多图书,写《雅典谋杀案》的时候当然也不例外。当时对我来说也是‘古代’,因为那些年我没有互联网,所以不得不到许多公共图书馆去查找必要的资料。”

    全书围绕一宗古希腊雅典的连环凶杀案层层推进。借由这个特别的模式结构,作者借众多人物之口,完美地隐藏了自己真实的观点。像书中的这一段描写:“尸体躺在松散的桦木担架之上。胸膛和腹部有许多割开与撕裂的伤口,覆盖着凝结的血块和干硬的泥巴,但头部和手臂看上去完好无损。有个士兵拉开尸体的长袍,以便阿斯基罗斯能够对其进行检查。看热闹的纷纷凑过来,起初三三两两,后来人数增加得很迅速,在那可怕的残躯四周围成圆圈。蓝色的夜空泛起寒意,金色鬃毛似的火焰、黑色的斗篷衣裾和士兵头盔上以浓密马毛制成的羽饰在北风中飘动。围观者的目光跟随着阿斯基罗斯的动作,默默地看着他实施可怕的验尸。他像接生婆那样轻柔地分开各处伤痕,全神贯注地检测那些可怕的洞开的伤口,宛如读书人用手指划过草纸上的文字。他的奴隶将油灯举在他的头顶,并用手替油灯挡住阵阵寒风。所有人都沉默不语,只有老坎达乌鲁斯除外。当士兵抬着尸体出现时,他便在街道当中大声叫嚷,吵醒了住在附近的人,现在依稀还能听到他早先咆哮的回声。坎达乌鲁斯拖着萎缩的左腿,趔趄地围绕着旁观者走动,宛如人身羊脚的森林之神萨蒂尔迈着黑蹄,尽管浑身近乎赤裸,却显然没有受到寒冷的影响。他伸出瘦小的手臂,搭在其他人的肩膀上,不停地大喊大叫:‘看看他!他肯定是神!神明从奥林帕斯跌落凡间就是这样的!别碰他!你们没听到吗?他是神……卡里玛舒斯,快向他表达你的崇敬!还有你,尤弗尔布斯!’鬃毛似的凌乱头发生长在他那棱角分明的脑袋上,仿佛是他精神错乱的标志。他的头发在风中飘舞,遮住他的半边脸。但人群并没有理睬他——人们宁愿盯着那具尸体,也不愿看着这个疯子。”

    小说悬念重重,层层反转,取柏拉图哲学的一角,编织成诱人的解谜体验。而雄心勃勃的索莫萨让柏拉图学园的谋杀案与一名现代译者的困境双线并进,发生凶案的古本将以一种直接而可怕的方式与“你”交谈。比如,“真正的爱人者甚至无需触碰被爱者:他只要看到他、欣赏他的智慧和完美的灵魂就开心了。”“我喜欢的是一个允许我大声说话的小立法会,而不是一个迫使我保持沉默的大帝国。你怎么会被迫保持沉默呢?如果你是最优秀的,你就能够大声说话,如果你不是,为什么不努力成为最优秀的人呢? 因为我不想成为最优秀的人,但我想大声说话。”“你知道的是你以为你看到的东西,我们只能够认识我们所能够认识的真相。”“真相为什么必须是理性的呢?难道就不可能存在……非理性的真相吗?”“激情令我们迷失,美德是需要努力才能获得的,人们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体会它的商美妙和回报,但激情是立竿见影的欲望。激情令我们盲目,阻碍我们清晰地思考。”书中这些独特、锋利的句子,让人不得不从紧张的情节中暂停下来思考、品咂一番。

    在《译后记》中,本书译者李继宏透露:“在我翻译过的作品中,《雅典谋杀案》不是最难的,也不是最长的,却耗费了我最多的时间和心血。在过去十个月里,它每天都陪着我,几乎时刻占据着我的思维。我反复地阅读索摩萨的这部成名作,为赫拉克勒斯(他是我最喜欢的人物)和狄亚哥拉斯诙谐幽默的对话而发笑,为他们危机四伏的旅途而紧张,为脚注中那名翻译家的不幸遭遇而感到寒毛倒竖。但令我迟迟不愿把它翻译完的,是作者匠心独运的谋篇布局和斑斓夺目的生花妙笔。已经看完书的读者将会明白我的感受。”的确,《雅典谋杀案》充满智慧,别有洞天,令人欲罢不能。(读者报全媒体记者 何建)

    强奸案冰释前嫌?河南省检:地方检察院宣传用词不当

    强奸案冰释前嫌?河南检方:用词不当

    河南鲁山检方宣传处理强奸案表述不当遭质疑;河南检方称将加强对地方检察院教育培训,考虑问责

    9月21日,鲁山检方发表文章《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因为用词不当引发网友质疑,此后鲁山检方对另一起案件的不当用词也被网友翻出,该案入选河南省检察机关第二届精品案件。我们视频截图

    9月21日,有网友发微博称,河南省鲁山县检察院在官方微信发文宣传报道处理一起未成年强奸案时,使用“冰释前嫌”等词,让人极度不适。

    记者随后检索发现,网友所称属实,该文标题为《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 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文中称,今年16岁的小赵暑期与17岁的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因当事双方均未满十八周岁,在检方协调下,双方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今年8月27日,案件移送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方鉴于小赵主观恶性较小、系未成年人等,遂于9月2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小赵返校上学。有网友质疑,少年犯了强奸罪,为何可以“被放”?

    昨日,河南省检察院方面表示,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强制措施,该案还在审查起诉中,将按照法院的判决来执行,并表示此前地方检察院用词不当,接下来将加强教育培训,考虑启动问责程序。

    16岁少年涉嫌强奸17岁少女

    网友提供的截图显示,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9月21日发布文章称,今年16岁的小赵是该县某中学初二学生。暑期的一天,小赵因一时冲动与一名17岁的女孩小花强行发生了性关系,鲁山检方介入后发现,当事双方均属未满十八周岁的在校未成年人。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一方面邀请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李某对小花进行专业的心理帮扶,帮助小花解开心结,继续学业。另一方面深入了解小赵的家庭成长环境,对其邻居和老师进行了深入调查,开展亲情会见,对嫌疑人小赵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和明辨是非,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

    检方介入 双方冰释前嫌

    文中称,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给双方拉家常、讲政策、讲法律,希望双方能平心静气下来,面对问题,解决问题,一切都以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为先,双方父母在未检干警的劝导下终于冰释前嫌。随即,未检科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小赵赔偿了小花父母八万元人民币,小花和其父母对小赵表示谅解,在未检检察官的促成下,双方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

    文中写道,开学来临前,鉴于小赵主观恶性较小、系未成年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了和解、有帮教条件,鲁山检方遂于9月2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使其在新学期伊始,能和同学们一起开始学习。

    该文中“强奸案被害人和被告人能冰释前嫌”、“双方签和解协议书”等词语令网友不适,不少律师也发文指责用词不当并质疑办案程序。随后,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删除该文。

    网友还检索出该院的另一篇宣传文章,称“高一学生故意杀人案件被选入省检察机关第二届精品案件”,内文对案情介绍比较含糊,只提到了“该案系因校园欺凌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在社会引起较大轰动”。文章还称检方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将被告人转入另一所高校就读,后该生被判三年缓刑三年。该文也被网友转发质疑。

    当日,该院上级机关表示将进行调查。

    回应

    河南省检:地方检察院宣传用词不当

    当地一名知情人告诉记者,涉案的男孩刚考上高中,如果现在关进去,等出来一生就毁了。如果能在学校接受正规教育,改过自新,以后对社会危害也比直接关押要小。案件中并没有严重暴力情节,属于情节较轻。目前只是在调解中达成谅解,并非和解,也没有结案,并非舆论议论的不对小赵进行刑事处罚。

    至于鲁山检方宣传的“高一学生故意杀人案件”,知情人透露,被告人和被害人是同班同学,被告人多次受被害人欺负后,用小刀划伤对方,“希望出口气”。两人如今都已转学,双方家长也不愿再提此事。

    “取保候审,肯定不会‘一取了之’,这一点请大家相信,下一步肯定是依法办案。”河南省检察院宣传处处长张萍解释说,取保候审也是一种强制措施,该案仍在审查起诉阶段,最后肯定是要按照法院的判决来执行。

    而关于“杀人案”的情况,张萍介绍,该案是“杀人未遂”,是一个反欺凌案件,当时是被害人一直欺负被告人少年,“这个孩子就是有这个冲动(犯了案),最终是未遂,而且情节也比较轻微,因此被判了缓刑。检方在报道过程中不是特别恰当的表述,引发了网友的质疑。”

    张萍表示,经过调查发现地方检察院宣传报道过程中用词不当,系释法说理不充分造成的舆论事件,“宣传把握得不是太好,写了让大家容易产生歧义的一些细节。”张萍说,接下来将加强教育培训,并考虑启动问责程序。

    ■ 律师说法

    律师:取保候审不等于无罪释放

    对于鲁山检方的做法,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郑传锴认为,该强奸案中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并非无罪释放,取保候审本身也是一种强制措施,只是没有羁押严厉,“本案可以说是青少年‘偷尝禁果’引发的刑事案件,检察官这一做法是合适且体现法律的宽严相济的。”

    郑传锴解释,取保候审核心标准就是一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较低,检察官可以对嫌疑人取保候审,不进行羁押。降低羁押率是目前法治国家大趋势;另一方面被告人有相对的人身自由,可以上学。但取保候审意味着他不能离开所在的县市,办案机关随传随到。

    接下来案件如何发展?郑传锴介绍,强奸犯罪属于重罪,涉案被告人取保候审后也会进入法院的诉讼程序,法院最终会根据犯罪情节、被害人态度、被告人犯罪后表现等,以综合表现作出裁判量刑。鉴于本案被告人是取保候审,通常按照司法实践,最终可能被判处缓刑,这意味着,孩子不会留太重的污点。

    ■ 观点

    应制定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艺军表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目前我国只有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者只是倡导性的,让司法机关在办案时有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然而并没有一个程序法和实体法,能够起到未成年被告人在刑罚与否之间的矫正和警示作用。国家急需制定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

    皮艺军解释,鲁山检方促进当事人谅解,让未成年人能够回归学校接受教育,并等待法院的审判结果,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举措值得肯定,但也不能“一团和气”,未成年被告人回归学校能否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如何从心理、行为上矫正主观恶性是关键。“对未成年人的处罚,是保护性处罚,但是不能够完全消除。”

    皮艺军表示,完全回归学校学习,难以矫正其主观恶性,如果判刑到少管所又过于严厉。目前我国没有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处理此类案件会出现麻烦,无法可依,国家应该对此重视。

    新京报记者 刘洋 雷燕超 赵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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