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22:40: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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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汽车等交通工具的不断普及,交通事故的发生屡见不鲜,如果处理得当,很快也能得到解决,但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常常会因为赔偿问题引发交通事故诉讼。那么,交通事故怎么到法院起诉呢?去哪个法院起诉?交通事故的诉讼期限是多久呢?下文由河南焕廷律师整理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立案阶段
首先受害人以原告的身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民事诉状和相关证据,资料齐全的,法院受理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一般会在7日内立案,同时通知当事人。不能立案的,说明理由,需要补充资料的,通知补充。
2、庭前准备阶段
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会向被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及原告证据材料,被告收到民事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意见,法院收到答辩意见后会送达给原告。有的法院在立案后会向双方送达限期举证通知,此时,应根据通知要求及时举证。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证据的,应当提交延期举证申请。
3、开庭审理阶段
开庭时,书记查明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情况,宣布案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随后,原告陈述、被告答辩、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等,审判人员发问、相互发问,最后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各方互相辩论,审判长询问各方最后意见,庭审结束。
4、裁判阶段
案件经过审理后,审判人员会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结合各方提供的证据,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结果。随后送达裁判文书,任何一方不服,可以上诉,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为15日,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为10日。如放弃上诉,则上诉期届满,裁判文书生效。
一般是在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选在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法院是两个不同地区的法院的情况下,选择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法院起诉可能会有天壤之别。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应该从接到事故认定书次日开始计算,但是如果申请了交通队调解或者对方一直在支付费用,处在协商解决过程中时效可以中断,但是要有证据,如果掌握不好,很可能超过诉讼时效。而且从执行方面考虑,还是应该治疗终结后尽快起诉。
综上所述,关于交通事故怎么到法院起诉?去哪起诉的相关内容我们应该了解,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产生纠纷,受害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民事诉状和相关证据,进行起诉。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当你遇到交通事故纠纷得不到解决,您可以咨询我们焕廷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为您解答。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明知投保的车辆是机动车,而为投保义务人承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侵权责任人应承担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案件引索】原告赵某甲与被告余某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信息】
1、裁判文书字号:(1)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4民初2022号;(2)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7民终1038号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的情况:
原告:赵某甲
被告:余某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争议焦点】
1、被告余某乙是否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2、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1日17时被告余某乙无证驾驶无牌号四轮汽车(易加内燃观光车)沿316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316国道2055千米650米左转弯时与原告赵某甲无证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西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多发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额叶、右侧基底节区脑挫裂伤、右侧上颌窦前壁骨折、鼻骨骨折;2、胸6、7椎体骨折;3、右侧尺骨上段骨折;4、肘关节脱位;5、环状韧带断裂;6、第3腰椎右侧横突骨折;7、右膝部皮肤挫裂伤;8、鼻中隔偏曲,住院治疗43天。该事故2021年3月5日经西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事故车辆均为机动车,被告余某乙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赵某甲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余某乙的该车辆于2020年3月9日在被告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021年7月29日经陕西汉中汉航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认定赵某甲:1、胸5、6、7椎体压缩性骨折伤残等级为9级,2、闭合性颅脑损伤伤残等级为10级,3、右肘部损伤伤残为10级,4、后续治疗费为6000元,5、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2021年9月15日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医疗费关联性及不合理用药、非医保用药及误工期、护理期重新鉴定,经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定:1被鉴定人赵某甲因交通事故致胸6.7椎体骨折,构成9级伤残;2、被鉴定人赵某甲因交通事故致右肘关节损伤(右侧尺骨上段骨折伴肘关节脱位,环状韧带断裂)构成10级伤残;3、被鉴定人赵某甲受伤后误工期综合评定为180日,护理期综合评定为90日;4、审阅被鉴定人赵某甲在西乡县人民医院住院用药和费用清单,未见有2021年2月21日交通事故受伤无关的“不合理用药”。
另查明,原告赵某甲在住院期间,被告余某乙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500元。原告赵某甲支付陕西汉中汉航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费2280元,被告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支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费372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余某乙因该事故支付其车辆维修费7635元。
【裁判要旨】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余某乙驾驶的四轮汽车(易加内燃观光车),经西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机动车,原、被告均无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均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被告余某乙驾驶的肇事车辆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被告余某乙辩称其购买的车辆无法投保交强险,应当按照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先由保险公司赔偿的意见,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余某乙为该车辆在被告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投保时,提供了购车发票及车辆信息检验单,被告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明知该车辆为机动车,且不能上牌号,而为该车辆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第三责任累计责任限额300000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50000元,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110000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0000元,每人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双方约定损失免赔为20%或200元,两者高者为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在被告余某乙应承担的赔偿款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辩解应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赔付的意见,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9条、第1183条、第1184条、第12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第1款、第19条第1款、第42条第1款、第44条、第76条第1款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4条、第17条、第65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条第3、6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赵某甲经济损失为:医疗费41663.58元(住院治疗费30895.81元,门诊治疗费4767.77元,后续冶疗费600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1200元、护理费9563.4元、误工费16322.4元、交通费49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伤残赔偿金159045.6元,合计235088.98元。由余某乙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赵某甲198000元,剩余部分由余某乙赔偿70%即25962.29元,合计223962.2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余某乙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中赔偿赵某甲97600元,剩余126362.29元由余某乙赔偿。
二、鉴定费60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负担3720元,余某乙负担1596元,赵某甲负担684元。
三、由赵某甲赔偿余某乙财产损失3690.5元。
四、驳回赵某甲和余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内容赵某甲给余某乙赔偿款与余某乙给赵某甲垫付的医疗费、鉴定费相抵后,余某乙再赔偿赵某甲122767.79元。
【判决后的情况】
本案宣判后,被告余某乙提出上诉,经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余某乙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已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释义】
机动车交强险是法定险种,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近年来小型四轮老年带步汽车品种繁多,但经国家工信部许可生产的不多,余某乙在购买四轮汽车(易加内燃观光车)时,己知道该车不能上牌号、亦不能购买机动车交强险,仍听信销售人员宣传购买,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应当在公安部门登记领取车辆行驶证,依法投保交强险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也作了详细规定,故被告余某乙应当在交强险内先行赔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在明知该车为机动车仍为其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余某乙应赔偿的范围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予以赔偿。逐作出了以上判决。
一审审判组织:范湖胜、肖剑明、陈静
二审审判组织:刘新星、曹建祥、仵瑞梅
案例编写人:肖剑明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住址、身份证、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民族住址、身份证、电话(肇事司机、实际车主、登记车主)
被告:保险公司基本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元、营养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用***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交通费***元、财产损失***元等。(暂定共计***元)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事故的基本情况,责任划分情况(简单叙述);
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某人民医院,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右侧胸壁软组织挫伤、肺挫伤等损害。经过多次与二被告协商,被告拒绝支付上述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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