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4:38: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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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公安局立案
不是什么案子都会立的,必须有涉嫌犯罪的事,并且涉嫌追究刑事责任的,才会立案。这个阶段最长7天,而且犯罪嫌疑人不知道自己被立案了。
2、公安局侦查
公安局会调查案件的方方面面,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这个阶段可能还有技术侦查的措施。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都有可能。
这个阶段就是收集证据,整体时间长,拘留犯罪嫌疑人最多37天(这是犯罪嫌疑人一方申请取保候审的关键期)。后提请检察院逮捕,检察院最多20天批准逮捕。那么逮捕后,到公安局提请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多需要5个月。也就是此阶段,最长需要7个月左右。这个阶段,也是律师参与的重点,也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的黄金阶段,如果无罪则公安局撤销案件。
3、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将公安局移送的,案件全部材料进行审核,认为需要起诉的,最长6.5个月就会提起公诉。如果类比民事诉讼中的原被告,检察院就相当于原告,犯罪嫌疑人就相当于被告。其实到了这个阶段,案件已经很难不会公诉了。
4、法院审判
到了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就被称为被告人了。法院参考检察院公诉的罪名进行审判,但如发现罪名不一致,以法院认定的为准。但是绝大多数情况,公诉的什么罪,定的就是什么罪。这个阶段,也是律师参与的重点,在法庭上会为被告人辩护。有律师的辩护,量刑会更大概率降低。但无罪辩护很难,主要因为现在的公诉都很谨慎,工作人员素质极高,案件没有极大把握是不会提起公诉的。
一审最多6个月,二审最多4个月,即审判阶段最长10个月。一审判决没上诉,上诉期过了,判决书就生效;二审是判决了,就生效。生效即刑罚开始,立刻收监。
如是判决死刑立即执行,还要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其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由一审法院执行,一般就是注射……关于死刑复核阶段的时间,没有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1年才结案也很正常,最长可能2年多才结案……这也就解决了很多人的疑问,即为什么故意杀人罪的杀人犯,被公安抓了后,2年后才被执行死刑?
(如有法律问题,请私信我询问,我会回复)
赔款金额确定后,根据已有的资料撰写《结案报告》,该报告要反映从承保到出险查勘、定责定损及赔款计算的全过程。 这一环节是保险公司内部日常理赔案件管理的一项必需内容,结案报告是保险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数据分析的基础来源。有朋友就会问了,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要结案报告,保险公司会给吗?答案是不会的。
核赔人员须按照保险条款及公司内部有关业务规章制度,对现场查勘、责任认定、损失核定、赔款计算等环节以及赔案单证进行审核,
提醒:保险公司理赔审核比较严格,投保人申请理赔,需根据要求提供资料供保险公司审核,若是涉及到大额赔付,保险公司还会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符合保险公司理赔条件的,会在约定时间内结案、赔付;
不过,若是存在骗保的行为或者理赔初核人员对案件处理过于宽松甚至与用户串通骗保等行为,这就是第二轮核赔的重要性,一般保险公司会予以拒保,毕竟保险公司是盈利机构,仅承担责任范围内的赔付。尤其是大案理赔,负责处理索赔案件的人还是很牛掰的,吃拿卡要也是常有的事,很多用户就向快赔网平台反映,不敢得罪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就怕招待不周在定损时给故意降低赔偿额度等。
(一)核实保险责任
(二)核定损失、费用范围及大小
(三)核定赔款金额
(四)审核赔款手续
(一)对于赔案所附材料不齐全的,要求赔案经办部门补充所需材料。
(二)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按拒赔案件流程处理。
(三)同意赔付的案件出具审核意见后,按不同权限的规定报上级核赔。
有用户曾经收到保险公司的结案催促通知要求快速结案,保险公司为何急着结案呢?保险出险不结案的后果有哪些呢?
如果理赔案件不能及时快速结案,成了僵尸案件或者所谓“未决案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有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保险保障,同时呢保险公司也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引申讲解:未决赔案的不利影响有哪些?
科普一下:
结案率是指的理赔案件的结案率。保险公司会为已发生但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这叫未决赔款准备金。根据一个赔案的5个发展状态:出险、报案、立案、结案、赔付,可将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为“IBNR(已发生未报告)准备金”、“已报未立准备金”、“已立未结准备金”、“已结未付准备金”等四个部分,其中“已立未结准备金”是最主要也是金额最大的一部分。如果提高结案率就可以把准备金与赔付款项的差额确定下来做他用,如投资等等。
核赔工作结束,理赔人员即可在非车险理赔系统中进行结案处理,如无其他特殊情况,要求在 1 个工作日内结案完成。如属第三方引起责任事故的,及时发起追偿任务。
财产险案件,分公司结案后,应及时在业务系统对原保单进行批减保额处理。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保险金额,应交纳自损失之日起至保险单规定的保险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一次赔款金额达到保单保额时,保单责任终止,注销该保单。
理赔案卷要做到单证齐全,编排有序,照片及原始单证一律粘贴整齐并附说明。理赔案卷按分级审批、分级留存的原则管理,并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具体归档保管依照公司理赔卷宗管理办法执行。案件需在结案后一周内完成案卷装订归档。
一般情况下,案卷保管期限分为三种,分别是:永久,长期,短期。保管期限不同,保管的处理方式理应不同。
理赔案件分为五类:咨询类、通知类、申请类、申诉类和纠错类,归档时按类别分别存放。
案卷装订好后按照分类装进档案盒内,然后按照存放位置有顺的再存放到档案室内的保管橱柜内予以保管,并且要完善建立一些索引目录台账,方便入档、查询,比如:各类档案分类名称、出入库登记台账、借阅查询台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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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蔡元林
内容摘要
切实解决执行难,旨在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基本执行完毕,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按规定严格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表现为车辆,甚至车辆是部分案件唯一的财产线索,而绝大多数车辆未被人民法院实际控制,导致执行难以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长期沉淀在执行阶段,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有效破解未实际控制车辆执行难的困境,是切实解决执行难内在要求,是让公平正义的审理结果在执行环节落地实现,是把执行“最后一公里”再往前推。本文以L县人民法院为样本,系统梳理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间办结执行案件合计4911件,简述车辆处置环节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具体分析 “未被人民法院实际控制被执行车辆”执行实践困境,探索构建以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内部一盘棋与协助职能部门主动担当执行并进的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执行新格局,达成共识,形成合力,有效破解执行车辆难。
关键词:案件样本 强制执行 车辆处置 公平正义
第一章 L县人民法院4911件执行案件样本的介绍与分析
一、案件样本介绍
数据来源:L县人民法院实际办结案件数据。结案方式: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予执行、驳回申请、销案。办结时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数据收集说明:分析报告的数据采集为L县人民法院2019-2021年实际办结案件情况数据,执行案件合计4911件。
二、总体情况
2019-2021年L县人民法院办结执行案件4911件,其中,2019年办结案件1348件,2020年办结案件1513件,2021年办结案件2050件。
三、案件具体办理情况分析
(一)结案方式分布情况
已办结的执行案件类型分为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予执行、驳回申请、销案。其中,2019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508件(占37.68%),执行完毕426件,终结执行385件,不予执行9件,驳回申请20件;2020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596件(占39.39%),执行完毕515件,终结执行394件,不予执行2件,驳回申请6件;2021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927件(占45.21%),执行完毕685件,终结执行340件,不予执行23件,驳回申请71件,销案4件。
(二)有可供执行财产涉车辆案件结案情况
2019年因车辆未被人民法院实际控制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186件(占终本案件36.61%),执行完毕69件;2020年因车辆未被人民法院实际控制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16件(占终本案件38.71%),执行完毕61件;2021年因车辆未被人民法院实际控制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389件(占终本案件41.96%),执行完毕75件。
(三)协助扣押车辆案件情况
2019年,L法院向职能部门发出协助执行扣押车辆53件次,职能部门反馈并实际扣押车辆1件次;2020年,法院向职能部门发出协助执行扣押车辆72件次,职能部门反馈并实际扣押车辆2件次;2021年,法院向职能部门发出协助执行扣押车辆64件次,职能部门反馈并实际扣押车辆1件次。
由此可见,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涉车辆的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多,因车辆未被人民法院实际控制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数量也在大幅度增加,而在每年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中所占比也逐渐增大,协助执行职能部门反馈并实际扣押车辆的数量依然寥寥无几。
第二章 执行车辆难问题与分析
随着近年来经济高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车辆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为方便生活和工作,绝大多数家庭已拥有一辆,甚至多辆汽车。经核查,大量被执行人名下仅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车辆且价值量大,因流动性大、实际控制难、协助执行差、变现时间长是造成执行车辆难主要原因。
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规定赋予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含车辆)权力。而执行过程中因车辆未被实际控制,甚至有一部分还是中级车以上,价值远超执行标的款,法院往往也只能采取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查封车辆的常规措施,只起到了限制被执行人在车辆买卖时的过户登记,而无法对车辆进行实际控制,对被执行人使用车辆没有实质影响,对车辆进入评估、拍卖等处置变现不起任何作用,导致大量的“有可供执行财产车辆”的案件陷入执行僵局,无法兑现。
L县人民法院针对当前案件执行情况,深入分析,发现在对车辆未实际控制的执行方面出现的一些滞后性问题。面对近年来此类执行案件持续激增猛涨,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开拓思维,加强对车辆的执行及分析研究,提炼出执行车辆反映出共性问题,找出解决办法,适应执行新形势需求。总结2019-2021年L县人民法院4911件执行案件办结情况,可以发现如下问题。
一、协助职能部门无被执行车辆扣留的法律授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执行联动效果
在2019-2021年L县人民法院已办结的案件中,协助执行职能部门反馈并实际扣押车辆案件占全部执行案件比例仍是微乎其微,整体呈现出“数量较少、效果不佳、对接不畅”现状。主要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公安部出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均没有明确赋予公安机关以及交通运输部门等协助执行职能部门对被执行车辆的扣留权力,导致协助执行职能部门临时控制被执行车辆时间较短,实践中一般为24小时。导致留给法院的执行反应时间少,特别是外地法院,有的甚至连路途用时都不够,临时控制期限便已届满,导致协助执行职能部门不得不解除临时控制措施,造成了之前协助执行工作未产生实际效果。在很大程度上损伤了协助执行职能部门的积极性,降低执行联动效果。临时控制期限较短导致存在“协助执行职能部门积极性不高、执行联动效果较差”等问题。
二、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有待进一步突破
执行案件主要在于对财产处置。而车辆属动产,通过高速公路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流动,跨省使用车辆情况非常普遍,协助执行职能部门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后不能及时变现,也不能直接将扣押的异地法院的被执行车辆交由当地法院执行。按照现行规定,只能将扣押的被执行车辆交原执行法院带回进行评估、拍卖等处置变现程序。对于外地法院而言,将车辆实地扣押需要多人多物且耗时较长。执行法院继续管辖存在“司法资源利用率不高、执行效率不高”等问题。
三、执行联动职能部门相对单一
对于被执行车辆的协助职能部门,通常情况下只选择公安机关,侧重于对被执行车辆定期检验、转移登记、交通执勤执法等限制。但随着全国高速公路建设的逐渐完善,给人们生活带来便捷、快速、省时等诸多便利,绝大多数被执行人驾驶被执行车辆进行异地流动均愿意选择通过高速公路,高速出入口处对于拦截查扣被执行车辆至关重要。由此可见,高速出入口处是车辆异地流动主要通道口,被执行车辆自由出入高速是造成车辆“实际控制难、流动性大”等问题。
四、传统的执行车辆模式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随着科技水平逐渐提高,人们的财产形式以及财产存在方式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尤其是动产的变化更为明显,体现为周期短、频率高、范围广,对法院执行模式提出新的挑战。被执行车辆通过高速公路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地流动,短时间内无法固定准确的具体位置,传统的“蹲点执行”或由当事人提供车辆的具体位置线索的执行模式,显然对当事人的要求过于苛刻,也不能适应信息化发展的新要求,无法满足准确高效执行的高标准。传统执行车辆模式存在“浪费司法资源、执行效果不佳”等问题。
第三章 对策与建议
L县人民法院在切实解决执行车辆难中,不断转变工作理念,在实践中摸索前进,不断完善联动格局、优化协同机制、深化执行改革、把看似表面上“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实质化,最大限度地兑现当事人裁判文书上的纸面权利。以L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间办结的4911件执行案件为实证样本,经过对相关问题的分析,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一、整合法院司法资源,构建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内部一盘棋。
执行的财产包含动产和不动产,尤其是动产涉及全国各地且变动频繁,为确保有限的可供执行财产得到充分有效执行。将“执行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全国法院应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实质化运行为依托,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指挥部署,不定期以召开专项对接会方式研究和协调执行相关事项,在人员配备、工作量考核折算、业务培训、对外协调等方面予以充分支持,实现内部协调统一,形成执行合力,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二、明确三级法院执行职能定位,探索建立以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同时进行管辖机制。
鉴于执行工作的联动性需求,切实加强“高级法院主指导、中级法院主管理、基层法院主办案”的执行职能定位。对于被执行车辆在异地发现,为保障公平、公正、高效执行,可突破原执行法院继续管辖,探索建立以财产所在地所属辖区的法院同时进行管辖。为节约司法资源,原执行法院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平台委托执行文书,由实际查扣的被执行车辆所属辖区的法院继续立案管辖,进行评估拍卖处置变现等后续工作,避免被执行人异地恶意规避执行。
三、加强立法,完善协助职能部门对被执行车辆的扣留权力。
为保障执行法院在接到协助执行职能部门扣留被执行车辆通知后,有合理执行时间,如赶往目的地路途、文书审批签发、人员车辆安排等用时。应当通过立法赋予协助执行职能部门对被执行车辆扣留的权力,确保临时控制被执行车辆时间合法合理,避免临时控制措施的时间过短导致异地被执行车辆财产线索中断。
四、扩宽协助职能部门范围,适应对未实际控制被执行车辆执行新需求。
面对执行车辆的现实困难,因对车辆年检、过户、事故处理等环节产生存在不确定性、时间间隔久等问题,除了注重对被执行车辆主动现身的协助查扣情况外,还应加强对被执行车辆平时使用限制入手,尤其是众多高速出入口处是被执行车辆的异地流动必经地,理应将交通运输部门作为重点纳入查扣被执行车辆的协助执行职能部门。同时扩大执行联动信息化平台对接,探索将最高法院执行系统中“总对总”端口与高速出入口处“车辆号牌识别系统”进行信息对接,实现被执行车辆使用路径信息互通,切实把好高速出入口关是解决被执行车辆异地频繁流动的执行迫切需要。
五、建立协助查扣被执行车辆奖惩考核机制,调动协助职能部门工作积极性。
职能部门本就事务繁杂,虽协助法院查扣车辆作为法定义务,但实践中因对其无奖惩考核机制,往往体现为其主动性不够,积极性不高,执行联动效果不佳。为了确保协助查扣被执行车辆工作落地落实,应当实行量化考核,充分调动对协助查扣被执行车辆的积极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院作为司法保障最后一道防线。而执行作为兑现当事人权利关键环节。让“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未实际控制车辆案件得到充分有效执行,保障胜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切实做好解决执行难的后半篇文章,推动执行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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