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7:03: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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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后,
无过错车主提起诉讼,
要求过错车主赔偿由于撞车
导致车辆性能降低的车辆贬值费,
以及自己损失的眼镜费、误工费。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终审判决,
支持了这位车主的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车辆贬值费及
眼镜费、误工费等共计20710元。
案件回顾
2003年4月,北京某公司的司机王某驾驶北旅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在德外大街时,突然左前轮爆胎,车辆失控驶入逆行道,正巧撞到由南向北行驶的易先生的捷达轿车,易先生受轻伤。经公交管理部门认定,王某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王某所在的公司支付了易先生1200元的医疗费。
虽然被撞捷达轿车后经修理恢复使用,修理费由保险公司理赔,但易先生认为,在此次事故中,由于车辆被撞,虽经修理但车辆的性能降低,经过评估车辆贬值费达17000元,再加上自己损失的眼镜费、误工费、评估费共计20710元应得到赔偿。因此,起诉至法院。
由于司机王某是受公司指派驾车外出的,属于职务行为,事故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赔偿,而该车的所有人齐某在公司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应承担垫付责任。经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易先生的诉讼请求。王某及该公司不同意赔偿易先生的车辆贬值费,上诉至市一中法院。
法院判决
一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赔偿车辆贬值费问题是本案的核心问题。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易先生的车辆虽已修复,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给其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该公司及齐某应赔偿对方的车辆贬值费。
类似的案件也发生在南宁市
案件回顾
2008年6月11日,安正公司花了138万元购买的奔驰轿车在广西区体育中心工地道路行驶时被一辆起亚轿车撞上,导致刚刚使用6个月的奔驰轿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被告王某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08年6月27日,受损的奔驰车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认为为该车事故后贬损价值为8万元。
安正公司认为其轿车为使用不到半年的新车,经过修理,虽然车辆的外观及使用性能已经恢复,但其使用寿命、安全性能、驾驶操控性能等难以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新车因此事故已经大幅度贬值。肇事司机王某应承担安正公司受损车辆的维修费、评估费及车辆贬值损失,车主闽旭公司应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维修费用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向良庆区法院提起诉讼,索赔车辆维修费67421.81元、鉴定评估费2000元和车辆贬值损失费8万元,共计149241.81元。
被告王某、闽旭公司在庭审中辩称, 2008年6月11日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中的调解结果,已经类似双方对事故责任承担及赔偿事项的协议,维修费用由王某和车主闽旭公司承担,安正公司主张车辆贬值损失费用,已经超过交警部门调解结案的范围。而且,安正公司主张车辆贬值依据不足,理由有三:一是评估报告是原告单方委托;二是评估期限超过3个月的期限;三是评估价值不真实。另外,肇事车辆是购买了交通事故强制险的,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车主闽旭公司还辩称,车辆的运营支配权不是车主闽旭公司,车主闽旭公司只是登记车主,不是实际侵权人,本案中的责任应当按照谁侵害谁承担的原则进行分配,所以其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公安交警部门已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王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为此,王某对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作为肇事车辆车主闽旭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肇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其强制险责任限额内履行法定义务。因此,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安正公司的奔驰车维修费,三被告保险公司、王某、车主闽旭公司均应为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鉴于安正公司的奔驰车为使用仅6个月左右的新车,虽已得到修理,但该车在事故中碰撞后修复费用较大,部分配件经修复后,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质量和性能等,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
事故车辆所有人的此项损失,应受法律保护。现安正公司的受损奔驰车经鉴定,实际贬值损失费为8万元,为此,安正公司要求王某、闽旭公司赔偿车辆贬损损失费8万元的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虽然对原告委托的评估鉴定存在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无相反的证据足以反驳,法院对8万元的贬值评估予以确认。据此,法院做出如下判决,保险公司在其强制险承保范围内赔付安正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肇事司机王某赔偿安正公司车辆维修费65421.81元、鉴定评估费2000元和车辆贬值损失费80000元,共计145421.81元;车主闽旭公司对王某的上述赔偿义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温州新闻网
温州网讯 一起交通事故,生活拮据的被执行人背上了170万余元的债务无力偿还,执行法官坚持不懈,多方协调,促使双方当事人互信互谅,破开无解的困局。近日,平阳法院成功以20万元的和解方式执毕该起案件。
2019年1月15日晚,洪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经过腾蛟镇某路段时,不慎撞上正在人行道上走路的白某,造成白某颅脑严重损伤,经交警认定,洪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白某无责任。
经鉴定,白某两处主要损伤处分别为七级、九级伤残。为了求医,本就不富裕的家庭抵押了房屋,用贷款支付医疗费,但是白某还是留下了偏瘫的后遗症。
2020年3月,白某向平阳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洪某支付白某经济损失1746013.72元。
同年10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经过调查,发现洪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洪某以木工为业,收入微薄且不稳定,其本人、妻子、孩子及老父亲都挤在腾蛟镇某村里的一间无证老房子中,生活本就捉襟见肘的他承担不了如此巨额的赔偿。
2021年春节前夕,执行法官陪同坐着轮椅的白某及其家人一同前往被执行人洪某家中进行调解。调解并不顺利,洪某一家确实无钱赔偿,只能勉强拿出5000元现金。春节后,平阳法院依法对洪某拘留15日,但他依然无力偿还执行款,白某一家终于明白洪某确实无法支付上百万元的赔偿,再拖下去只会更糟,便提出洪某至少要拿出白某一家为了治病而贷款的20万元。
执行法官为了帮助案件双方尽快解决问题,又四次前往洪某家中组织调解,多次进行电话协商。两个月后,洪某终于通过向多个亲戚借款凑齐了20万元,白某同意和解,本案以执行完毕顺利结案。同时,考虑到洪某一家确实困难,执行法官申请减免了其执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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