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5 10:06:31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澎湃新闻
温州男子金某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家属整理遗物时发现一本记录其借给他人500多万元的笔记和银行转账记录,遂向法院起诉追讨。
3月28日,澎湃新闻从温州永嘉县法院获悉,该案经该院审理,一审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34万元并支付利息,温州市中院日前二审驳回一审被告借款人林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金某某2020年意外死亡,家属整理遗物时发现一本笔记本上记录了2013年来他的款项收支,其中有多笔借钱给亲戚林某某的记录,金额达数百万元,并注明月息1分或1分2。家属凭笔记和银行转账记录催讨借款,被林某某以均为投资款且已结清为由拒绝,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查明,金某某的笔记记载了他2013年至2020年与他人的款项往来、费用支出明细,包括款项性质、利息约定、还款情况、历年结转欠款情况。关于金某某与林某某款项往来的部分,除三笔各100万元的分别注明“买棉花”或“买大蒜、蒜苔生意款”外,其余款项均注为“借款”。
法院对原告主张的7笔借款逐一进行认定:一笔10万元的没有银行转账对应,被告亦不认可,无法证明借款发生;其余6笔均有银行转账对应,其中5笔借款的利息记账情况有规律性的银行转账记录对应,原告据此主张该5笔借款的利息已按年规律性支付至2017年度,有高度盖然性,予以确认;另一笔100万元没有关于利息约定的记载,也没有清晰的利息支付记录,视为无息借款。根据借款事实及林某某的还款情况,法院一审判决林某某归还金某某继承人借款534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表示,出借人生前的手记虽为单方记载,不具备与借据、收条、欠条同等的证明力,但结合出借人意外死亡的事实以及银行转账记录,仍可作为借款事实发生的有力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