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民事赔偿(男子无证酒驾撞人致死,因害怕驾车逃离现场)

时间:2023-04-15 10:12:43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民事赔偿(男子无证酒驾撞人致死,因害怕驾车逃离现场)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7月26日消息(记者 陈栋 通讯员 罗凤灵 周永高)海南乐东男子陈某,酒后无证驾车载两朋友回家,因公路未设置闪光警告信号灯,夜间误入断头路坠落田地,造成1死2伤的严重后果。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害人又害己!男子酒后无证驾驶致1死2伤

2018年11月14日凌晨零时许,陈某与文某、容某等人在乐东抱由镇某娱乐城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小轿车载文某、容某返回九所镇。当行至琼乐高速乐东连接线时,陈某误以为已驶入高速公路,便加速前进,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车辆坠落田地,造成文某死亡、陈某和容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陈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8155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陈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文某、容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被诊断为高位截瘫、胸椎椎体及肋骨骨折等。文某家属诉请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75.91万余元。陈某已赔偿文某家属2.32万元。

经查,琼乐高速公路在乐东抱由镇设置乐东互通,案发路段在乐东连接线尽头,为断头路,案发时路面仅有两块警示牌提示此路不通,无路灯照明。案发路段的管养工作由海南省某管理局某管理养护中心(以下简称养护中心)负责。陈某系小轿车所有人,该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和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法院判决,涉事男子被判交通肇事罪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陈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考虑到其为一级残疾人生活无法自理,可对其适用缓刑。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1个月,缓刑2年。

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陈某未提出上诉,该案的刑事部分判决已生效。因保险公司、养护中心不服原审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判决,均提出上诉。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酒后无证驾驶,符合保险公司商业险免责条款,对商业险免责予以支持;但事故发生时,文某坐在陈某的车上,属于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文某家属依法不能获得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案发路段系一条断头路,末端为田地,且落差较大,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海南省某管理局和养护中心作为该路段的监管和管理者,没有在该路段设置足以引起行人、车辆通行的警告标志,尤其是闪光警告信号灯的标志,致使陈某夜间驾车误入发生事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海南二中院根据法律规定和该案的实际情况,对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进行调整并作出判决:陈某酒后无证驾车肇事,系直接侵权人,应承担75%的民事责任,赔偿文某家属54.61万余元;文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陈某酒后驾车未予以劝阻并搭乘,自身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5%的民事责任;养护中心作为事发路段管理者,未尽到安全防护、警示职责,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15%的民事责任,赔偿文某家属11.38万余元;海南省某管理局作为事发路段监管责任主体,未尽到监督检查职责,应承担5%的民事责任,赔偿文某家属3.79万余元。

法官提醒

海南二中院法官提醒,公路相关管理部门须引以为戒,应在危险路段及时设置足以引起行人、车辆通行的警告标志,尤其是闪光警告信号灯的标志,以避免更多夜间交通事故的发生。

酒驾、醉驾、无证驾驶不仅会触犯法律,还可能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可弥补的伤害,交通安全无小事,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为了自己及他人的安全,请务必遵守交通规则,勿酒后开车,勿无证驾驶,勿以身试法!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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