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5 15:45:20来源:法律常识
六安新闻网讯 倪某明知外甥赵某没有摩托车驾驶证,仍将自己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摩托车借其驾驶,赵某驾车时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相碰撞,致张某车上的乘坐人韩某受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法院依法判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由倪某和赵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根据倪某的过错程度由其独立承担17000余元的赔偿责任。
2014年11月8日14时许,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无偿搭载本村邻居韩某从舒城县河棚镇新开村某支路驶向山河路(河棚镇至山七镇),在交汇口处与赵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韩某受伤,5天后韩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在本起事故中张某负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
韩某的近亲属诉请由张某、赵某、倪某共同赔偿因韩某遭受事故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57万余元。
舒城县法院审理认为,倪某作为赵某所驾驶车辆的所有人,依法具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其未投保交强险,现赔偿权利人请求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倪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明知驾驶人赵某没有相应的驾驶资格,仍将机动车借给其驾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我县农村驾驶摩托车普遍无相应驾驶资格的实际情况,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外应由赵某和倪某赔偿的损失,由倪某按30%的比例赔偿。故依法判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由赵某赔偿12万元,倪某对此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外,由赵某赔偿40272元,由倪某赔偿17259元。(方献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