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5 18:53:48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
2013年,刘某驾驶货车在XX公司厂区内公路行驶左转弯时,与骑自行车的保洁员马某发生刮擦,马某头部被碾压当场死亡。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XX劳务公司承包XX公司的卫生保洁工程后,派遣员工马某到XX公司工作。案发时,马某正在履行职务工作。案发后,XX公司委托XX劳务公司就本案的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与马某的家属进行沟通,并达成了相关的协议,约定交通事故及工亡事宜共赔偿马某家属经济损失70万元,当日付清。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马某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XX公司及XX劳务公司就交通事故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已就本案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且赔偿金已弥补其所受损失,故对原告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请不予支持。
【诵盈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杨志峥律师提示,虽然在受害方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近亲属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但是若双方私下就相关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的,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诉求不予支持。交通事故案件往往涉及多方当事人,不仅仅包括受害方、肇事者,还包括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当事人双方的工作单位等,若肇事者并非真正的车主,而且车主对事故存在过错的,受害方还有权利向车主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害方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有权利申请工伤。在我们代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有当事人因为交通事故造成创伤,需要进行多次手术才能完全恢复或者部分恢复,当事人在就二次手术等医疗、复原费用等主张权利时,往往受到阻碍,因此建议发生交通事故后,先咨询有关专业律师,避免合法权益遭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