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13:17:18来源:法律常识
对于人伤事故,交警部门未出具认定书之前,伤者的治疗费通常有以下4个来源:
1.伤者及其亲属出钱先行治疗。
2.对方驾驶员或车主垫付。
3.对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垫付。
4.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其中只有第3、4两种主体有法律条文规定,具体法律条文可参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第七十五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等。
交强险目前最高可以垫付1.8万,社会救助基金原则上只垫付7日内抢救费(7日以外的特殊情况需要医疗机构书面说明)或者丧葬费。具体参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等规定。
而1和2的实际执行,更多取决于个人道德和经济实力。
事实上,交警所谓的要求垫付,是没有法律效力或者是强制力的,只是出于工作职责而尽自己所能通知另一方,至于你是否掏腰包垫付,完全取决于你自身。将心比心,躺在医院的是自己亲属甚至是自己,你希不希望交警能够帮忙通知对方垫付?所以不必恶言相向。
我看到有些答主说,垫付是为了给交警一个好印象,实则不然,你垫不垫付都不会影响责任划分,也不会因为你有保险而加重你的责任,这完全是误人子弟,大家注意甄别。因为这涉及到骗保等犯罪行为,给得了你责任肯定找得到法律依据,不然保险公司也会提出异议。
但是有一种情况,即是对方伤势较重,有生命危险,我建议还是根据自身经济水平适当垫付,并且凡是自掏腰包垫付的,都要拿好药费发票,不建议直接转账给伤者家属。
选择①:看到李四伤势轻微,张三也不想麻烦交警,于是驾驶肇事小轿车搭载李四去医院检查。
可能出现的结果:(1)张三来到医院后,陪着李四照X光、等诊断报告,前前后后忙了一个多小时,敦厚老实的李四认为张三道歉态度诚恳、而且忙前忙后地也很辛苦,就说赔几百块医药费,这事就算了。张三想着自己车损不大,自己掏腰包吧,不走保险了,欣然接受。
(2)李四认为是对方撞自己的,虽然伤势不大,检查也没啥大问题,但是要求张三赔偿医药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修车费等共计5000元,少一分都不行,双方协商陷入僵局,张三无奈只能选择报警。事故现场已移动,事发路段也没有监控,双方各执一词,交警工作陷入被动,最后通过万般努力还原了事故真相。
(3)虽然检查无大碍,李四认为自己身体疼痛,要求住院进一步治疗。此时李四家属也赶到了医院,就让张三直接转账5000元给他,剩下的手续自己办,不用麻烦张三。由于还有紧急事情要处理,张三虽然不情愿,但还是转了钱给家属,报警等待交警扣车后,匆匆离开。之后家属要求继续垫付,张三怕继续垫付钱拿不回来,拒绝了家属请求。后来李四出院,迟迟不肯去保险公司理赔,张三之前垫付的5000元,由于没有发票,保险公司也一直拖着。
选择②:拒绝李四的请求,坚决报警和叫120救护车到场,自己则留着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就来到了情景二。
选择①:跟随救护车去医院,垫付医药费帮伤者办理入院手续。
结果,交警到场后 发现双方当事人都不在现场,只能来医院寻人,而此时的张三在医院面临着情景一选择①的情况,自身又陷入了被动。
选择②:拒绝医生的要求,救死扶伤是医院的责任。
结果:看到张三态度坚决,医生只能把伤者抬上救护车,然后悻悻离开。交警到场后勘查现场,固定证据,扣留车辆,发放事故联系卡,告知各方当事人前来交警队处理后续事宜,接着来到了情景三。
选择①:禁受不住家属的苦苦哀求,张三选择了自己先垫付一部分医药费。
结果相信大家都能预见,要么最后友好协商处理,要么互相扯皮,闹得不欢而散,甚至对簿公堂。如果垫付过多,即,超出自身责任范围内的钱,基本拿不回来,伤者只会认为这些是补偿,不可能主动归还。
选择②:拒绝了家属的要求,让交警开具垫付通知书,然后拿着垫付通知书找到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一部分医药费。然后进入情景四。
选择①:财大气粗的或者心性善良的张三选择自身掏腰包继续垫付。
结果自己看着办吧,作出这个选择的时候,应该思考了不少。我的建议是直接去医院缴纳费用,拿好发票,千万不要直接现金或转账给伤者家属。
选择②:拒绝李四家属的要求或者交警的劝说,建议李四申请社会救助基金。
在责任认定书未出具之前,我国交通法只有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的法律规定,至于交警、伤者家属都是没有权力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先行垫付的。
人性有阴暗的一面,也有善良的光辉。事故双方皆是陌生人,在不确定性的博弈中,考验的不仅是车主的道德修养,也是伤者(家属)的行为品质。
事故处理至此情景,应该有一段时间了,最后交警出具认定书,双方找到保险公司理赔,对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方案接受则签字结案,不接受则走法律程序,法院判多少,保险公司照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