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21:57:25来源:法律常识
环卫工人孙先生处理路侧垃圾后,正要返回环卫车上,环卫车突然被一辆出租车撞得向前移动,正撞在孙先生身上。通州法院今天发布消息说,法院审结此案,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需赔偿孙先生各项损失22万多元。
孙先生使用的环卫车是一辆电动三轮。事发时,他将这辆车正常停放在通州区宋庄镇翟里村东侧路边。他处理好路侧沟里的垃圾后,正待返回车上,段某驾车从三轮车后方开过来,和三轮车相撞,被撞后的三轮车在失控前行过程中,恰好撞在孙先生身上,孙先生当场倒地,后经诊断,他的左腿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腓骨头骨折。
交管部门认定,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孙先生进行了手术治疗和康复,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孙先生左膝关节多发骨折,并有左膝关节活动受限后遗症,已构成十级伤残。孙先生起诉要求段某及其雇主和承保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6万多元。
段某及他所在的出租车公司说,段某当时正在运营,孙先生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其余部分再由出租车公司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方提交的银行流水、劳动合同、参保缴费记录等证据,可证明原告在事发前一年以上的收入来源于城镇,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等赔偿,由于段某在事发时也在在履行职务行为,应由用人单位赔偿原告合理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及汽车公司赔偿孙先生各项损失共计22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