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两次口供(检察院发现口供不一致怎么办)

时间:2023-04-17 08:23:45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两次口供(检察院发现口供不一致怎么办)

2019-05-11 15:29 | 浙江新闻客户端 | 通讯员 蒋健芳 胡婷婷

“两年多了,犯罪分子终于被绳之以法。感谢你们的努力付出,保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近日,宁波某铜业公司负责人李先生给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送来锦旗,感谢检察官“秉公执法,为民解忧”。

收购废铜竟遭遇骗局

宁波某铜业公司位于鄞州区,经常回收一些废铜。2015年6月起,两名男子曹某和周某分别上门卖铜,一个自称来自鄞州姜山的铜制品厂,另一个则称来自镇海工厂。

交易过程一般是男子找一辆面包车将废铜运至铜业公司后,由公司员工负责称重并将相关重量及货物记录在公司的销货日报表上,之后男子将重量写在其事先准备好的送货单上,并让公司老板娘阿芬确认签字,签完字后男子将送货单的其中两联撕下来,并将剩下的第三联送货单存放在阿芬处,每送货6次左右双方按照送货单上的卖铜重量结清一次货款。两男子多次按照上述方式将小批量废铜卖给该铜业公司。

2016年11月,曹某结算完一次货款离开后,阿芬发现送货单上的重量和销货日报表的不一致,遂电话联系曹某,但对方随即关机无法联系。同时,周某也无法联系了。感到不对劲的阿芬通过查询一年来的仓库进货记录、销货日报表和送货单,发现多处数据核对不上,当即报案。

抓捕归案却证据不足

接到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怀疑曹某和周某在交易时随身带着另一本送货单,上面填写着虚假货物数量并仿冒了阿芬的签名,再趁机调包真正的送货单。之后,两人分别在福建、镇海两地被抓获。

但是曹某和周某作案手法老练缜密,除最后一次因案发不能及时处理送货单第三联外,之前的每次交易都会把送货单的前两联撕走销毁,并在结算时拿走第三联送货单。通过笔迹鉴定也无法认定送检的送货单第三联上阿芬的签字是否为仿冒。且两人在讯问中始终否认自己有实施诈骗行为,并称彼此互不相识。2016年12月,因证据不足,两名犯罪嫌疑人因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仔细审查并积极补证

2017年12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时至该案案发已一年有余。一边是“零口供”的犯罪嫌疑人,一边是受到严重损失的民营企业,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案卷,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做了大量补证和核证工作。

承办检察官多方查证,确认了曹某和周某所卖废铜的上游公司。该公司负责人证言和被害人证言比对后可以确认犯罪嫌疑人存在高买低卖的非正常商业行为。调取了被害人的销货日报表原件和犯罪嫌疑人的手机通话记录。通话记录显示,二人均是在晚上联系面包车司机后,第二天早上再次联系。该日期能够和销货日报表上的日期一致,且日报表上的记录连贯、整齐,没有撕毁、补充的痕迹,可以确认其完整性、客观性和真实性,故可以对销货日报表这一证据予以采信。而监控录像中也有周某偷换送货单的行为。

犯罪行为终受到制裁

补充了一系列证据后,承办检察官认为,虽然曹某和周某拒不认罪,但结合废铜来源公司陈述、销货日报表、银行汇款记录、监控录像等证据,可以证明曹某和周某以调换送货单的方式,利用被害人未将送货单与销货日报表上记录进行核对的情况,增加废铜交易次数、废铜成交数量来行骗,并根据银行转账明细以及销货日报表显示的汇款总金额和实际收购总金额得出,两人分别诈骗铜业公司货款53余万元、43余万元的事实。

2018年2月,曹某和周某被依法逮捕。同年4月,检察院以两人构成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4月25日,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周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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