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23:13:13来源:法律常识
大家好,我是“光头”强哥。
前几天,有位当事人的儿子跑过来问我,他说:“我父亲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你们交警带他去抽血,却又不扣留他驾驶的事故摩托车,结果抽完血后,我父亲回到现场,摩托车找不着了,你们说说,为什么不扣留我爸的事故摩托车?”
哼哼!不扣他的事故摩托车还被他质问了。好,今天,咱们就来说说这个话题:发生交通事故后,要不要扣留事故车辆?也算是对这位当事人儿子的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9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这是扣留事故车辆的法定依据。
大家仔细研究一下,法条是写得很清楚,扣留事故车辆必须是以“收集证据的需要”为目的的才能扣车,其他原因,如当事人拒绝预付伤者抢救治疗费用、为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做担保、为了保证当事人接受处理、或现场就已确定事故责任等非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之目的的扣车行政强制措施,都是乱作为,是不合法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根据当前的法律制度,肇事人员对于医疗费用没有垫付的法定义务;对于受害者无能力支付医疗费和抢救费用的,交警部门可以积极劝说肇事人先行垫付,或通知保险公司垫付,就是不能以“收集证据的需要”变相扣留事故车辆,来达到逼迫肇事者垫付、支付医疗费用或损害赔偿之目的。这里透露一下,实务中,有个别地方的交警就经常这么做的。有句话叫做“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没有明文授权可以扣车就不能扣车,扣了就是违法的,故如遇此种情况,大家理应依法抗争。
那怎么区分哪些扣车是交警真正为“收集证据的需要而扣车的呢?”
一般情况,交通事故处理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会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规定,通过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等,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以及核查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以上工作通过执法记录设备全程予以记录后,如无需要进一步核查、检验鉴定的,不会扣留事故车辆。
如民警或当事人在现场对事故车辆性能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存有疑虑,或者对碰撞痕迹有疑惑,需进一步通过第三方检验鉴定才能确定的,就必须扣留事故车辆,而以此为理由扣留事故车辆,交警队办案部门在日后法定时限内,就必须向当事人送达相关的检验鉴定司法意见书,如车被扣,却没有相应的检验鉴定司法意见书,则就视为非因收集证据的需要。
但是,你如果有超座;超载;无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承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拼装车或者报废车上道路行驶等法定必须扣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哪怕不是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事故处理民警也会扣留你的涉案事故车辆。
大家听明白了吗?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扣留事故车辆是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交警部门扣了你的事故车辆,必须向你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另外,对质问我的那位小伙子说一句:事故处理民警没有扣留你父亲驾驶的事故摩托车的法律需要,现实中也确实没扣,自己的财物请自行保管,丢了莫怪交警没扣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