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自首怎么判(哪些情形属于交通事故自首?交通肇事中构成主动投案的情形)

时间:2023-04-21 10:04:33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自首怎么判(哪些情形属于交通事故自首?交通肇事中构成主动投案的情形)

交通事故自首的,在一般情况下可以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但是,哪些情形属于交通事故自首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意见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以及交通事故一般自首情形,交通事故自首的情形有:

1、交通事故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虽然没有表明自己是肇事人,但是没有逃离事故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

2、交通事故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明知有人报案但仍在事故现场等待,在抓捕时没有拘捕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肇事事实如实供认的。

3、在司法机关还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确定,还在进行一般性的排查询问时,当事人主动交代自己的肇事行为的。

4、肇事者因特定的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拘留等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还没有被相关机关掌握的交通肇事行为的。

5、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之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对肇事事实如实供述的。

6、当事人在交通肇事后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且承认自己肇事的事实,接受相关机关的审查和裁判的。

7、交通事故肇事者在肇事后让随车人员保护事故的现场,自己则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因害怕受害人家属情绪激动对其进行打骂,便离开现场在附近等待。后经公安机关联系,该当事人主动接受调查,并且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肇事事实的。

以上情形属于交通事故后自首的情节,但是交通事故自首情节并不止以上几种,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咨询律师或者委托律师,听取律师建议应该如何应对。

交通事故中,如何才能将肇事者的行为认定为主动投案呢?是不是打电话报警就可以了呢,还是得亲自到警局说明情况呢?

交通肇事者的自首情节,关键因素之一在于“自动投案”的认定方面。其中《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针对自动投案做了具体规定。

首先,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自动投案侧重于当事人的主观意识。比如,在交通肇事后,肇事者立即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交管部门前来处理事故,此时,属于主动投案,构成自首。但又比如,肇事者急于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治疗,在报警之后离开现场,虽然肇事者没有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事故,制作事故笔录等,但这并不妨碍肇事者成立自首。

构成“自动投案”的具体情形如下: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13、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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