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7 06:17:52来源:法律常识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有人说交通违章了,要交罚款。其实“交通违章”这种说法已经过时,“交通违法”才是法言法语。
有老司机要驳斥了,我们以前就是叫“违章”,不叫“违法”。
今天,“珠海公安”微信小编就把交通违法的前世今生说个明明白白。
“交通违章”名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新中国第一部交通法规是1955年8月6日施行的《城市交通规则》。该《规则》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发布施行。在该《规则》中,机动车转向灯的名称是“方向标”。
《城市交通规则》共6章60条,其中第5章是“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在该章节中,将违反本规则的人称之为“违章人”。从此,公安机关将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称之为“交通违章”。
80年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交通日益繁忙。《城市交通规则》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对交通管理的需求。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同日,《城市交通规则》废止。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共10章93条,在《条例》中,没有出现“违章”的词语,而是称之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能因为这样的说法不够简洁,在公安部的相关解释中,依然出现“违章”一词。在日常交通管理中,公安机关也依然沿用“交通违章”的说法。
“交通违法”名称的
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4年5月1日其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共8章124条。在该法律中,明确将违反本法的行为称之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从法学角度来说,“交通违章”的提法已经过时,也不准确。
因为交通形势发展太快,《道路交通安全法》分别于2007年12月29日、2011年4月22日、2021年4月29日进行了3次修改。
1955年的《城市交通规则》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发布,应当视为行政法规,属于“法”的范畴。从法律专业角度来看,“交通违章”就是违法行为。只是因为新中国刚成立时,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大家对法律的认识尚未跟上时代的步伐。
“交通违章”与“交通违法”,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意义不同。既体现了国家依法治国水平的提高,也有利于大家遵守交通法规。毕竟,在大家认知中,违法比违章的后果要严重。
一般人不知道的交通法规知识
1906年(光绪32年),清政府巡警部就制定了《车辆夜行不燃灯处罚章程》等多项交通法规。
1907年,北京市出现第一条只允许单向通行的道路。
1914年(民国3年),北洋政府制定了《管理汽车规则》,据说这是我国第一部机动车管理法规。
1928年,北京发生第一起致人死亡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案发后司机很快被抓获。
1934年12月,国民政府内政部公布《陆上交通管理规则》,规定机动车靠左行驶。
(网络配图)
1946年,国民政府公布《公路汽车监理实施办法》,将机动车靠左行驶改成靠右行驶。
加上交通违法行为可向“珠海交警”微信举报,对珠海公安交通管理的意见建议可以向“局长信箱”反映。
温馨提醒
“平安厅”信箱平台已增加微信小程序功能,通过该小程序,可以向“厅长信箱”或者全省21个地市公安局和横琴粤澳合作区公安局“局长信箱”写信反映情况,为公安工作建言献策。也可以通过“珠海公安”微信下方菜单直接向珠海市公安局“局长信箱”反映情况。
写信时市民需实名,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安机关会严格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保密。
特别要注意的是,“平安厅”不受理报警、报案,不接受紧急报警求助。当公民发现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或出现人员伤亡等紧急情况时,应及时拨打110或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