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资深发布:骑手交通肇事商业险,美团众包骑手保险的生效时段

时间:2023-05-28 13:08:15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陈婷婷 李秀梅)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高质量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案例涉及了外卖骑手保险理赔纠纷。

案例显示,2020年5月14日,美团平台注册众包骑手叶某某从美团平台首次接单时,福建人力宝科技有限公司为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南京分公司”)投保了美团骑手保障组合产品保险,其中意外身故、残疾保额60万元,叶某某为此支付保费3元,由美团平台扣收。该险种的客户群体为众包骑手。人保财险南京分公司出具的“美团骑手保障组合产品保险单(电子保单)”上并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名或签章。

投保当日18时40分,叶某某在万春商业街晕倒,被接警民警送至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门诊诊断叶某某为脑出血。后叶某某被转往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继续救治,该院门诊病历记载处理意见为:脑干出血、双瞳散大、无自主呼吸,无手术指征、预后不良,随时有死亡可能、维持生命体征。2020年5月15日,叶某某出院,出院诊断为“脑干出血、高血压”,出院情况为“深昏迷、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刺痛无反应、机械通气中,去甲肾上腺素维持血压”。当日,叶某某在家中死亡,原因为脑内出血。

叶某某妻子段某某、母亲季某某、儿子叶某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人保财险南京分公司支付叶某某死亡赔偿金60万元。人保财险南京分公司辩称,案涉事故发生时,叶某某配送的是“饿了么”平台订单,而非美团平台订单,不符合保险合同生效条件;叶某某真实死因未能查明,保险公司仅应承担不超过身故责任限额10%的赔偿责任。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人保南京公司支付段某某、季某某、叶某死亡赔偿金60万元。人保财险南京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显示,外卖的“众包骑手”虽通过外卖平台投保商业保险并实际支付保费,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受益人都是骑手本人,而非该外卖平台。保险合同并未明确约定,骑手在配送投保平台之外的订单时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免赔。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以骑手在事故发生时所配送的平台订单并非代为投保的平台订单而主张免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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