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8 17:07:53来源:法律常识
宁德新闻网5月25日电 (陈海英)日前,古田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肇事司机逃逸4年半后被抓获,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8日1时许,刘某某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从古田县出发,途经松南线路段时,碰撞对向郑某某驾驶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造成正三轮摩托车乘员陈某某、江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尔后,刘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直至2017年11月21日被古田县公安局抓获到案。经古田县公安局认定,刘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陈某某、江某某不负本事故责任。
审理期间,刘某某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的车主已经赔偿相关损失,庭审后,刘某某家属自愿补偿死者陈某某、江某某亲属人民币60000元,取得谅解。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审查本案后发现,刘某某因为害怕受到法律惩罚,出逃在外,侥幸认为案件发生几年过后就没人追究,最终难逃法律惩罚。
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