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16:45:33来源:法律常识
2018年10月10日晚10时许,某单位职工王某未经领导许可,私自驾驶本单位无号牌轿车外出办私事。
行至城区某商场附近时,突遇前方一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因怕撞车便向右急打方向盘,结果却与顺行的一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主姚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此事经交警部门处理,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被扣押。姚某将王某及其所在单位一起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二被告赔付医疗费、误工费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5万元。法院遂依法判决王某赔偿姚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000元。
法顾百家指出,被告王某虽系单位工作人员,但其未经领导同意,私自驾驶单位车辆外出办私事将人致伤,对此,该单位并不知晓。王某并非执行公务,故该单位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王某作为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对其给姚某造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