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09:18:49来源:法律常识
交警负责管科三的考试员,收受12名驾校相关人员送的4万块钱,被判了刑。上诉的时候,他为了改判免罚,就许诺律师遂愿后必将重谢。 律师帮忙联系了当地的派出所所长,二人伪造了立功的证据材料——虽然法院因证据不足未采纳,但因二审期间正值相关司法解释调整,这名考试员改判免于刑事处罚。 不过,律师却因为伪造证据罪被判了刑,派出所所长也被双开了,还查出了不少问题。
张华(化名)原是恩施公安局交警支队驾驶人管理科的科目三考试员。
据其供述,2008年调到交警支队考试中心后,负责路考监考。在实行电子监考评判前,科目三监考随意性较大,考官自由裁定权限也大,能决定考生能否通过考试。各驾校都想提高考试通过率,就会送钱希望得到关照。
向他送钱的有11所驾校12名相关人员,共计4万元。2014年3月,他自动投案,主动供述了收受钱财的事情。
2015年3月,恩施市法院一审认定,张华利用职务便利受贿,为他人谋利,鉴于有自首情节并退缴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决定从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其二年刑期,缓刑二年。
张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他的辩护人是夏勇,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主任,曾为恩施市第九届政协委员。
二审期间,夏勇未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但提交了恩施市公安局板桥派出所出具的《立功证明》及《补充情况说明》。
根据上述材料,张华2015年6月10日给板桥派出所打电话,举报唐燚多次贩毒,该所随即展开调查,发现举报情况属实,于15天后将其抓获。而唐燚以贩卖毒品罪被判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其贩毒数量大,涉案金额较大,认为张华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但法院查明,《立功证明》无书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佐证,不足以证实贩毒案系张华举报后立案侦查;《补充情况说明》无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不予采信。因此上述材料均不足以认定张华有立功表现。
法院认定张华构成受贿罪,但鉴于二审期间,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施行,对张华的处罚应当作相应调整,予以改判。
依照规定,张华受贿4万元属“数额较大”,且无“其他较重情节”,并有自首情节,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事实上,所谓的《立功证明》却是伪造的。
根据恩施市法院判决,张华委托夏勇担任二审辩护人,为达到改判免予刑事处罚目的,便许诺夏勇遂愿后将重谢。夏勇联系时任恩施市公安局板桥派出所所长李某(另案处理),二人商定伪造张华立功的证据材料。
李某将该所办理的唐燚涉嫌贩卖毒品案告知夏勇,二人将张华作为举报人,拟写立功证明,夏勇给李某支付好处费1万元。夏勇安排同事随李某到派出所,李某在立功证明上加盖公章后由对方带回转交,此后夏勇将伪造的立功证明提交给法院。
同年9月5日,夏勇、李某商议后,以板桥派出所名义,出具张华的立功属于重大立功的虚假补充情况说明,夏勇亦提交给法院,后法院证明材料不足以认定张华具有立功表现为由,未采纳夏勇伪造的证据。
2018年11月,夏勇因涉嫌伪造证据被抓获,次日被刑拘。今年5月,法院一审认定其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鉴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决定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夏勇不服,提出上诉。他提出对罪名没有异议,但原判量刑较重,未全盘考虑其诸多酌定及法定从轻情节,且伪造证据的行为最终未影响到司法裁判。7月2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开资料显示,时任恩施市公安局板桥派出所所长的是李治华。
媒体2015年11月报道,民警出警,所长李治华留守值班,为节约燃料并未生火。他调解村民纠纷,破获30多起连环盗窃案,多地追踪抓获毒贩……从警20年来,一直在前线和基层工作。
2016年国庆假期期间,李治华仍坚守在岗位,维护良好社会治安秩序。早上11时许,他带领民警在鹿院坪景区开展徒步巡逻,提醒广大驴友注意安全。
2017年元旦期间,一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在板桥集镇肇事,致一无辜群众受伤和一块宣传展板损坏,接到报警后,李治华在3分钟内带领民警将其控制,并进行保护性约束。
2018年9月,恩施州纪委监察委通报,恩施市公安局白果派出所所长李治华涉嫌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今年4月12日,上述部门再次通报:李治华私设小金库、滥发津补贴;违规经商办企业;克扣群众财物;非法收受财物,滥用职权违规为他人办证,单位非法收受财物,涉嫌单位受贿罪,负有直接责任;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涉嫌徇私枉法犯罪。
李治华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国家法律并涉嫌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提起公诉。
4月底的通报提到,2015年3月至2018年9月,李治华在任恩施市板桥镇派出所、白果乡派出所所长期间,违规在单位私设“小金库”,并支出409114元给工作人员发放津补贴及福利、日常支出、送礼,部分用于个人支出,其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