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3 15:05:32来源:法律常识
我2009年3月在一家公司工作中,讲好实习期一个月,薪水2000元,转正后工资3000元。但是我上班了20来天以后,企业便说不用我了。加班加点费没送,也没给经济发展赔偿,都没提早30天通告。此外我未签合同书,是不是还要给我二倍薪水?
表述: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企业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一)员工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要求消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要求向员工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三)用人公司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四)用人公司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除用人单位保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书承诺标准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停止固定不动限期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要求劳动合同解除的;(七)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上述要求看,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不用付款经济发展赔偿金。此外,按照该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不用提早30天通告。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出一个月不满意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员工每个月付款二倍薪水。但你工作时间并未超出一个月,因而没法规定双倍工资。自然,如果你可以证实加班的客观事实,加班工资的支配权是能够主张的。